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通告》政策解读(二)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9929/2022-08868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交通运输局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通告》政策解读(二)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2-12-30 22:07:39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通告》政策解读(二)
作者:交通运输局 来源: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通告》政策解读(二)

一、交通部门对超限车辆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62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2)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公安交管部门对超载车辆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内的,处200元罚款,扣1分;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外50%以内的,处1000元罚款,扣3分;超过核定载质量50%的,处2000元罚款,扣6分。

三、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超限运输驾驶人、运输企业、站场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答:对运输企业和货运站场的处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依据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如何对货物装载源头企业放行超限车辆进行处罚?

答: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第十五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不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五)擅自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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