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通告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9929/2022-08169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交通运输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通告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2-11-18 10:52:2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通告
作者:交通运输局 来源: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车辆

超限超载治理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面遏制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现我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源头监管

乌海市辖区内货物装载集散地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不得为无号牌、无行驶证、无车辆营运证的运输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二轴货车的车货总重不超过18吨、三轴货车的车货总重不超过27吨、四轴货车的车货总重不超过36吨、五轴汽车列车的车货总重不超过43吨、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的车货总重不超过49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确保出场(站)车辆合法装载。货运经营者应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不得使用报废、擅自改装和其它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禁止无证车辆从事经营活动。

二、严格通行管理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限超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货物运输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或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禁止上路行驶。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并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加强非现场执法

2022920日起,我市在G244S318S217、海南至乌达重载公路启动公路治超不停车称重检测系统,经检测显示超限超载运输的货运车辆,必须主动到指定卸载点消除违法状态。对不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继续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称重数据、记录的车辆信息,将超限超载信息录入交管综合应用平台,督促其限期接受处理。对破坏公路称重检测设施,拒绝、阻碍治超执法工作、扰乱治超执法秩序等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追究责任

相关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超限超载治理一超四罚联合惩戒措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其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按照超限超载比例,依法进行处罚,途经公路超限检测站的所有货运车辆按照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指示,依次驶入超限检测站检测车道,接受超限超载检测。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逆向行驶、使用伪造变造号牌、使用其它车辆号牌、故意遮挡或污损机动车号牌等逃避检测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取证,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装载规定或放行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上限处罚,并抄告其行业监管部门。单位或个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的,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或公安交管部门责令拆解,并依法予以罚款。货物运输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依法吊销其营运证。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超过本单位车辆总数10%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乌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2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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