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航水域使用岸线的安全性许可
实施机关:乌海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船检业务室
受理岗位:水域工程监督员
申 请 人:岸线水域使用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项目建议书在报送相关部门的同时,业已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2、符合通航安全规范的要求
3、工程项目符合水域规划要求
4、工程项目在进行工程预可行性研究,业经通航环境安全技术专家评估
提交材料:
1、《通航水域使用岸线申请书》
2、《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3、项目建议书
3、当地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用地通知书
4、设计单位、论证单位资质认证文书
5、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及有关审查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
6、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行文批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实施机关:乌海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船检业务室
受理岗位:水域工程监督员
申 请 人:建设、施工作业单位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获得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
2、施工作业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代理人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3、建设单位与施工作业单位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4、施工作业船舶、浮动设施具备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条件;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文件、图纸、资料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6、施工作业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满足通航安全和通航环境的要求。
提交材料:
1、《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一式二份);
2、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批准文件;
3、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
4、施工方案、安全及防污染措施计划书;
5、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6、施工作业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书。施工作业单位是法人的,还应提供其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7、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
8、《通航环境安全评估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
9、委托书(代理人申请时);
10、航行警(通)告发布申请(必要时);
11、专项维护申请(必要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必要时发布航行通(警)告,进行专项维护;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工本费10元
实施机关:乌海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船检业务室
受理岗位:船舶签证管理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
2、船舶适航,持有有效技术证书;
3、船舶配备足够的适任船员;
4、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要求;
提交材料:
1、 船舶定期签证申请书;
2、船舶签证簿;
3、船舶技术证书;
4、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5、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6、船员适任证书;
7、有效的保险文书、证明文件(必要时);
8、船舶国籍证书;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
办结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定期签证批准书》,并在其签证簿的签证栏内,签注定期签证的起止日期、航线;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实施机关:乌海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船检业务室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具备条件:
1、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具备相应的航行技术条件;
3、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需要时)。
提交材料:
1、 船舶国籍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权证书(与船舶所有权登记同时申请的可免);
3、经营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书;
4、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技术证书;
6、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国籍登记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7、委托经营的有关协议(适用于委托经营船舶);
8、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9、与所有权登记申请同时办理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5、《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 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 符合条件的,核发船舶国籍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国籍证书工本费:正本100元,副本每本25元
实施机关:乌海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船检业务室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或其经营人
具备条件:1、船舶已在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提交材料:
1、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一式二份);
2、船舶国籍证书;
3、船舶检验证书簿;
4、配员减免申请(申请减免时);
5、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委托办理时);
6、船舶总布置图;
7、在境外建造与购买的船舶,船舶所有人应递交有效的船舶证书和相关资料的副本;
8、与国籍申请同时申请时可以免相同的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
3、《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签发《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国内航线船500总吨以下船舶申领或者重新申领的,收核发证书费50元
六、船舶登记
(一) 船舶所有权登记
实施机关:乌海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船检业务室
受理岗位: 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 申请人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2、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规定;
3、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提交材料:
1、 经核准的船舶名称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3、所有权共有情况证明文书(适用于共有情况);
4、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6、船舶所有权取得合法证明文书(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或购船发票和交接文件等等),建造中的船舶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及船舶所有权归属证明文书;
7、机电部门进口批文及海关完税单(适用于购入外国籍船舶);
8、合资公司出资额的证明文书(适用于中外合资公司所有的船舶);
9、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明书(适用于原已登记过的船舶);
10、原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书或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书;
11、船舶技术资料;
12、船舶照片5张(正横2张、侧艏1张、正艉1张、烟囱1张);
13、对于进口船舶在渔监登记后转为运输船舶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船舶,适用交通部《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中有关进口船舶船龄限制的规定,还应审查在渔监登记时的原始材料(包括建成日期、进口日期、进口用途的证明文书等);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5、《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颁发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登记费以200元为基数(未满50净吨的,以100元为基数),每增加1净吨加收1元,超过1万净吨的,超过部分减半计收,拖轮按每千瓦0.5元计收
(二)光船租赁登记
实施机关:乌海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 海事船检业务室
受理岗位: 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和光船租赁承租人
具备条件:
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提交材料:
1、光船租赁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5、船舶国籍证书(适用于已办理国籍登记的船舶);
6、光租租赁合同;
7、船舶所有人(或抵押人)告知承租人该船舶已经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4、《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将光租情况录入所有权证书,核发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照光船租赁总额1‰计收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实施机关:乌海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 海事船检业务室
受理岗位: 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及抵押权人
具备条件:
1、 20总吨以上的船舶(20总吨以下的船舶抵押登记参照办理)
2、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3、抵押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提交材料:
1、 抵押权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2/3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的证明文书(适用于多人共有情况)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7、告知承租人船舶设定抵押的文书(适用于已办理光船租赁登记的船舶)
8、船舶抵押权转移合同、抵押权人通知抵押人的证明文书、原抵押权登记证书(适用于船舶抵押权转移)
9、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船舶价值评估报告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抵押人、抵押权人和船舶抵押情况以及抵押登记日期载入船舶登记簿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并向抵押权人核发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按船舶抵押额的0.5‰收取登记费
(五)废钢船登记
实施机关:乌海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船检业务室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 请 人:船舶所有人
具备条件:
1、 属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合法取得船舶所有权;
3、已办理注销手续。
提交材料:
1、 废钢船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加盖废钢船印章的注销证明书(适用于中国籍船舶)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2、《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核发《废钢船登记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每艘次100元
(六)船舶变更登记
实施机关:乌海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 海事船检业务室
受理岗位: 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 请 人: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 属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登记项目变更;
3、利害关系人同意变更;
4、船舶共有人同意变更(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
1、 变更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 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4、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等利害关系同意变更的文书(需要时);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船舶登记证书。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3、《关于发布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条件的,并说明书面原因
收费标准: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100元,船舶登记项目变更50元
(七)船舶注销登记
实施机关:乌海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监督室
受理岗位:船舶登记监督员
申 请 人:原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抵押权人、光船承租人
具备条件:
1、本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辖;
2、船舶没有扣押、没有未决纠纷;
3、抵押权人同意注销(船舶设有抵押时);
4、船舶共有人同意注销(共有船舶)。
提交材料:
1、 所有权注销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说明所有权注销原因的书面材料;
(3)船舶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国籍证书;
(6)抵押权人同意船舶转让的文书(对于已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船舶)。
2、(临时)国籍注销登记
(1) 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
(2)申请(临时)国籍注销登记的支持文书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3、抵押权注销登记(一式二份)
(1)注销登记申请书
(2)抵押权人同意解除抵押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合法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4、光船租赁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
(2)终止光船租赁关系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委托他人办理)
(5)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6)光船租赁登记证书
(7)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办结期限:7个工作日
办理结果:符合条件的,发给相应的证书或证明书;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收费标准:
七、水上交通事故报告受理
实施机关:乌海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船检业务室
接办岗位:水上事故调查员
申办单位:船舶、海上设施所有人、营人、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 船舶、设施一旦发生海事,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海事机关报告;
2、在港内水域内发生的海事必须在事发后24小时内;在港内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事必须在抵港后48小时内,向海事机关递交海事报告书(一式二份);
3、中国籍船舶在我国船舶沿海水域以外发生的海事,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一周内,向海事机关递交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需交文书:
1、《水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如实写明:船舶、设施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事故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损害情况(附受损部位筒图);沉船概位及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2、必要的文件资料:持证人员证书、在船舶员名单、船舶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海图、船舶资料等;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处理规则》
办理结果:查明原因,判明责任
收费标准:审核不收费
实施机关:乌海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船检业务室
接办岗位: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员
申办单位:船舶、海上设施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或其代理人
具备条件:
1、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当事各方均提出书面申请;
2、事故是由被申请的海事机关调查的;
3、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
需交文书:
1、 书面申请;
2、 当事人身份证明及其他与调解有关的文书和材料;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办结时限:3个月
办理结果:出具经各申请方签认、并由调解机关经办人签字调解机关加盖分章的《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或《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不成通知书》
收费标准:
1、调解成功的,按损失决额的1%计收
2、调解不成的,按损失总额的0.5%计收
3、因调解而支付的电讯费、差旅费按实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