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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管理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3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一、设立市内水路运输货运企业

实施机关:乌海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船检业务室
接办岗位:航政管理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具备条件:
有稳定的水路运输货源;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安全制度;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需提交材料:
(1)《客运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
(2)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
(3)船舶证书(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检验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4)主要船员名单及职务证书复印件、船员来源证明,租用船 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并附船员租用合同复印件;
(5)主要管理人员及组织机构表;
(6)资信证明文件;
(7)安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8)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属合资或联 营的需有合资或联营各方签署的合同或意向书复印件;
(9)安全管理单位的证明;
办理结果:
申请者向所在地海事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受理后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给予核发证书。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
办理时限:三十工作日

二、设立市内水路运输客运企业

实施机关:乌海市地方海事局
受理部门:海事船检业务室
接办岗位:航政管理员
申办单位: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
具备条件:
已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的企业法人;有稳定的水路运输客源;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船舶;有相适应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安全服务设施;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需提交文件:
(1)《客运企业经营资质评估报告》;
(2)水路运输企业开业申请书;
(3)《水路运输许可证(筹建)》;
(4)船舶证书(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检验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5)主要船员名单及职务证书复印件、船员来源证明,租用船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并附船员租用合同复印件;
(6)主要管理人员及组织机构表;
(7)资信证明文件;
(8)安全、技术管理规章制度;
(9)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有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属合资或联营的需有合资或联营各方签署的合同或意向书复印件;
(10)经营旅客运输,应落实沿线停靠港(站、点)船舶靠泊和 旅客安全必需的服务设施,并且有县级以上海事部门书面证明;
(11)安全管理单位的证明;
办理结果:
申请者向所在地海事部门提出开业申请;受理后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给予核发证书。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办法》。
  办事时限:三十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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