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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4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

of Highway Subgrades

JTJ 033-95

      主编单位: 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施行日期:1996101

 

 

 

 

人 民 交 通 出 版 社

1996·北京

 

 

 

 

 

 

 

 

 

 

 

 

 

 

 

 

 

 

 

关于发布《公路路基设计规范》、

《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的通知

 

交公路发[1995 1141

 

    现批准发布《公路路基设计规范》(编号JTJO13-95)、《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编号JTJ 033-95)作为行业标准, 1996101日起施行。

    《公路路基设计规范》及《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分别由交通部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和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负责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1986年发布的《公路路基设计规范》和《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同时废止。希望各单位在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分别函告交通部第二公路勘察设计院和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以便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1995 11 30

 

 

 

 

 

 

 

 

 

 

 

 

 

 

 

 

 

 

 

 

 

 

 

 

 

 

 

 

 

 

 

 

 

   

1 总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施工前的准备

  3.1 施工准备

  3.2 施工测量

  3.3 施工前的复查和试验

  3.4 场地清理

  3.5 试验路段。

4 路基施工的一般规定

  4.1 基本要求

  4.2 路基施工排水

  4.3 路基施工取土和弃土

  4.4 土方机械化施工

5 填方路堤的施工

  5.1 一般规定

  5.2 土方路堤的填筑

  5.3 桥涵及其他构造物处的填筑

  5.4 填石路堤

  5.5 土石路堤

  5.6 高填方路堤

6 挖方路堑的施工

  6.1 一般规定

  6.2 土方路堑的开挖

  6.3 石方的开挖

  6.4 深挖路堑的施工

7 路基压实

  7.1 一般规定

  7.2 填方地段基底的压实

  7.3 压实机械的要求与选择

  7.4 填方路堤的压实

  7.5 路堑路基的压实

  7.6 桥涵及其他构造物处填土的压实

  7.7 填石路堤的压实

  7.8 土石路堤的压实

  7.9 高填方路堤的压实

8 路基排水

    8.1 一般规定

    8.2 地面水的排除

    8.3 地下水的排除

    8.4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路基排水

9 特殊地区的路基施工

    9.1 水稻田地区路基施工

    9.2 河、塘、湖、海地区路基施工

    9.3 软土、沼泽地区路基施工

    9.4 盐渍土地区路基施工

    9.5 风沙地区路基施工

    9.6 黄土地区路基施工

    9.7 多雨潮湿地区路基施工

    9.8 季节性冻融翻浆地区路基施工

    9.9 多年冻土地区路基施工

    9.10 岩溶地区路基施工

    9.11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

    9.12 崩坍岩堆地段路基施工

    9.13 膨胀土地区路基施工

             10 季节性路基施工

  10.1 路基的冬季施工

  10.2 路基的雨季施工

             11 路基防护与加固

                11.1 一般规定

  11.2 坡面防护

  11.3 路基冲刷防护

  11.4 其他加固工程

             12 公路绿化工程与环境保护

  12.1 公路绿化工程

  12.2 空气污染的防治

  12.3 防止水、土污染和流失

             13 路基整修、检查验收及维修

  13.1 路基整修

  13.2 检查及验收

  13.3 路基维修

  13.4 质量标准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1     

1.0.1  为适应我国公路交通发展的需要,确保公路路基的施工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公路路基工程新建和改建的施工,其他道路路基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  公路路基是公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耐久性,应能承受行车的反复荷载作用和抗御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公路路基工程必须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1.0.4  路基工程应推行机械化施工。只有在条件极其困难的三、四级公路,方可采用人工施工,但路基压实,必须采用碾压机械。

1.0.5  路基应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原则下,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和工业废料。

1.0.6  路基施工,应在符合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条件下积极采用经过鉴定的新材料、新技术、新机具和新的检验方法。

1.0.7  路基施工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和农田水利设施。

1.0.8  公路路基施工应保护生态环境,尽量少破坏原有植被地貌。清除的杂物,必须分别情况,予以妥善处理,不得倾弃于河流水域中。

1.0.9  公路路基施工,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制定技术安全措施,加强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1.0.10  公路路基工程施工除应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遵守国家及部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

1.0.11  公路路基施工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如需变更设计或改变原定施工方案,或采用特殊施工方法时,应按施工管理程序,报请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审批。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路床

    路床是路面的基础,承受由路面传来的荷载。它指的是路面结构层底面以下80cm范围内的路基部分。路床在结构上分为上路床O30cm和下路床308Ocm

2.1.2  填石路堤

    路基施工中利用石料(包括大卵石)填筑的路堤称为填石路堤。

2.1.3  水沉积法

    在填石路堤施工中,采用灌水的办法,使砂和细粒料充满石块之间的空隙,从而保证填石路堤的强度和稳定。

2.1.4  土石路堤

    利用卵石土、块石土等天然土石混合材料修筑的路堤称为土石路堤。

2.1.5  冻结沟

    寒冷地区为了使地下水迅速冻结而开挖的沟槽。

2.1.6  保温沟

    在寒冷地区的排水沟槽顶部设置一定厚度的保温覆盖物,使水流在正温下流动的沟槽。

2.1.7  湿陷性黄土

    受水浸湿后土的结构迅速破坏而发生显著附加下沉的黄土称为湿陷性黄土,与之对应的称为非湿陷性黄土。

2.1.8  微差爆破

在排炮起爆时间上预先设定一个较短的时间差,让它们依次起爆的爆破方式称为微差爆破。

 

 

3  施工前的准备

3. 1  施工准备

3.1.1  路基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全面熟悉设计文件和设计交底的基础上,进行现场核对和施工调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根据有关程序提出修改意见报请变更设计。

3.1.2  根据现场收集到的情况、核实的工程数量,按工期要求、施工难易程度和人员、设备、材料准备情况,编制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批准并及时提出开工报告。重要项目,应编路基施工网络计划。

3.1.3  修建生活和工程用房,解决好通讯、电力和水的供应,修建供工程使用的临时便道、便桥,确保施工设备、材料、生活用品的供应;设立必要的安全标志。

                    3.2  施工测量

3.2.1  路基开工前应做好施工测量工作,其内容包括导线、中线、水准点复测,横断面检查与补测,增设水准点等。施工测量的精度应符合交通部颁布实施的《公路路线勘测规程》的要求。

3.2.2  导线复测

  3.2.2.1  当原测的中线主要控制桩由导线控制时,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设计资料认真搞好导线复测工作。

  3.2.2.2  导线复测应采用红外线测距仪或其它满足测量精度的仪器。仪器使用前应进行检验、校正。

  3.2.2.3  原有导线点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进行加密,保证在道路施工的全过程中,相邻导线点间能互相通视。

3.2.3  中线复测

  3.2.3.1  路基开工前应全面恢复中线并固定路线主要控制桩,如交点、转点、圆曲线和缓和曲线的起讫点等。对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采用坐标法恢复主要控制桩。

  3.2.3.2  恢复中线时应注意与结构物中心、相邻施工段的中线闭合,发现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业主。

  3.2.3.3  如发现原设计中线长度丈量错误或需局部改线时,应作断链处理,相应调整纵坡,并在设计图表的相应部位注明断链距离和桩号。

3.2.4  校对及增设水准基点

  3.2.4.2  水准点间距不宜大于1km,在人工结构物附近、高填深挖地段、工程量集中及地形复杂地段宜增设临时水准点。临时水准点必须符合精度要求,并与相邻路段水准点闭合。

  3.2.4.3  如发现个别水准点受施工影响时,应将其移出影响范围之外,其标高应与原水准点闭合。

  3.2.4.4  增设的水准点应设在便于观测的坚硬基岩上或永久性建筑物的牢固处,也可设在埋入土中至少1m深的混凝土桩上。

3.2.5  路基施工前,应详细检查、核对纵横断面图,发现问题时应进行复测。若设计单位未提供横断面图,应全部补测。

3.2.6  路基放样

  3.2.6.1  路基施工前,应根据恢复的路线中桩、设计图表、施工工艺和有关规定钉出路基用地界桩和路堤坡脚、路堑堑顶、边沟、取土坑、护坡道、弃土堆等的具体位置桩。在距路中心一定安全距离处设立控制桩,其间隔不宜大于5Om。桩上标明极号与路中心填挖高,(+)表示填方,()表示挖方。

  3.2.6.2  在放完边桩后,应进行边坡放样,对深挖高填地段,每挖填5m应复测中线桩,测定其标高及宽度,以控制边坡的大小。

  3.2.6.3  路基施工期间每半年至少应复测一次水准点,季节冻融地区,在冻融以后也应进行复测。

  3.2.6.4  机械施工中,应在边桩处设立明显的填挖标志,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在施工中,宜在不大于200m的段落内,距中心桩一定距离处埋设能控制标高的控制桩,进行施工控制。发现桩被碰倒或丢失时应及时补上。

  3.2.6.5  取土坑放样时,应在坑的边缘设立明显标志,注明土场供应里程桩号及挖掘深度;作为排水用的取土坑,当挖至距坑底 O.2O.3m,应按设计修整坑底纵坡。

  3.2.6.6  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放样时,宜先做成样板架检查,也可每隔1O20m在沟内外边缘钉木桩并注明里程及挖深。

  3.2.6.7  施工过程中,应保护所有标志,特别是一些原始控制点。

               

3.3  施工前的复查和试验

3.3.1  路基施工前,施工人员应对路基工程范围内的地质、水文情况进行详细调查,通过取样、试验确定其性质和范围,并了解附近既有建筑物对特殊土的处理方法。

3.3.2  施工人员应根据设计文件提供的资料,对取自挖方、借土场、料场的路堤填料进行复查和取样试验。如设计文件提供的料场填料不足时,应自行勘查寻找。

3.3.3  挖方、借土场和料场用作填料的土应进行下列试验项目,其试验方法按《公路土工试验规程》办理。

    a.液限、塑限、塑性指数、天然调度或液性指数;

    b.颗粒大小分析试验;

    C.含水量试验;

    d.密度试验;

    e.相对密度试验;

    f.土的击实试验;

    g.土的强度试验(CBR)

    h.一级公路、高速公路应作有机质含量试验及易溶盐含量试验。

    对特殊土,除进行以上试验外,还应结合对各种土定名的需要,辅以相应的专门鉴别试验,以确定其种类及处治方法。

3.3.4  使用新材料(如工业废渣等)填筑路堤时,除应按相关规范作有关试验外,还应作对环卫有害成份的试验,同时提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3.4  场地清理

3.4.1  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公路用地放样,由业主办理征用土地手续。施工单位可根据施工需要提出增加临时用地计划,并对增加部分进行公路用地测量,绘制用地平面图及用地划界表,送交有关单位办理拆迁及临时占用土地手续。

3.4.2  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既有房屋、道路、河沟、通讯、电力设施、上下水道、坟墓及其它建筑物,均应协助有关部门事先拆迁或改造;对于路基附近的危险建筑应予以适当加固;对文物古迹应妥善保护。

3.4.3  路基用地范围内的树木、灌木丛等均应在施工前砍伐或移植清理,砍伐的树木应移置于路基用地之外,进行妥善处理。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填方高度小于1m的其它公路应将路基范围内的树根全部挖除并将坑穴填平夯实;填方高度大于1m的其它公路允许保留树根但根部露出地面不得超过20cm。取土坑范围内的树根也应全部挖除。

3.4.4  在填方和借方地段的原地面应进行表面清理,清理深度应根据种植土厚度决定,清出的种植土应集中堆放。填方地段在清理完地表面后,应整平压实到规定要求,才可进行填方作业。

 

3.5  试验路段

3.5.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以及在特殊地区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路基施工时,应采用不同的施工方案做试验路段,从中选出路基施工的最佳方案指导全线施工。

3.5.2  试验路段位置应选择在地质条件、断面型式均具有代表性的地段,路段长度不宜小于100m

3.5.3  试验所用的材料和机具应当与将来全线施工所用的材料和机具相同。通过试验来确定不同机具压实不同填料的最佳含水量、适宜的松铺厚度和相应的碾压遍数、最佳的机械配套和施工组织。对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按松铺厚度30Cm进行试验,以确保压实层的匀质性。

3.5.4  试验路段施工中及完成以后,应加强对有关指标的检测;完工后,应及时写出试验报告。如发现路基设计有缺陷时,应提出变更设计意见报审。

 

4  路基施工的一般规定

4. 1  基本要求

4.1.1  路基施工应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并把试验检测作为主要技术手段,指导施工。

4.1.2  特殊地区的路基施工,应按第9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4.1.3  石质挖方路基的施工,不宜采用大爆破方法,必须采用时,应作出专门设计,并按大爆破规定执行。

4.1.4  路基施工宜以挖作填,减少土地占用和环境污染。

 

                                4. 2  路基施工排水

4.2.1  路基施工中,各施工层表面不应有积水,填方路堤应根据土质情况和施工时气候状况,做成2%4%的排水横坡。挖方施工中路基各层顶面的纵、横坡,应根据路堑横断面形状,路线纵坡的大小,路堑施工断面长度和施工方法等因素确定,确保在施工过程中,能及时使雨水排走。

4.2.2 雨季施工或因故中断施工时,必须将施工层表面及时修理平整并压实。

4.2.3  当地下水位较高而设计未做出具体方案时,应采取疏导、堵截、隔离等工程措施。

4.2.4  施工过程中,当路堑或边坡内发生地下水渗流时,应根据渗流水的位置及流量大小采取设置排水沟、集水井、渗沟等设施降低地下水位或将地下水排定。

4.2.5  路基施工前应先做好截水沟、排水沟等排水及防渗设施,特别是多雨地区和雨季施工更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排水沟的出口应通至桥涵进出口处;排、截水沟挖出的废土应堆置在沟与路堑边坡顶一侧,并予以夯实。

 

4.3  路基施工取土和弃土

4.3.1 路线两侧的取土坑,应按设计规定的位置设置。取土深度可根据用土量和取土坑面积确定。取土坑应有规则的形状,坑底应设置纵、横向坡度和完整的排水系统。取土时不得使作业面积水。

4.3.2  取土坑原地面的草皮、腐殖土或其他不宜用作填料的土均应废弃、处理。如系耕地种植上,宜先挖出堆置一边备用。

4.3.3  当设计未规定取土坑位置或规定的取土坑的贮土量不能满足要求须另寻土源时,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4.3.3.l  线外设置集中取土坑取土时,其土质应符合填筑路基的技术要求,同时考虑土方运输经济合理和利用沿线荒山、高地取土的可能性,力求少占农田和改地造田。

  4.3.3.2  沿线两侧或单侧设置取土坑时,应全线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当地面横坡陡于110,路测取土坑应设在路基上侧。

    在桥头两侧不宜设置取土坑。特殊情况下,可在下游一侧设置,但应留有宽度不小于4.0m的护坡道。

    河滩上取土坑的位置应与调治构造物的位置相适应,取土坑排出的水,不得影响调治构造物的稳定。

  4.3.3.3  取土坑的边坡,内侧宜为11.5,外侧不宜小于11

    沿线取土坑的坑底纵坡不宜小于0.2%,沿河地段的坑底纵坡可减小至0.1%。坑底除特别规定外,宜高出附近水域的常年水位或附近桥涵进水口处标高,并与路基排水系统相衔接。

    取土坑坑底横坡可做成向路线外侧倾斜的单向坡,坡度为2%3%,当取土坑坑底宽度大于6m,可做成向中间倾斜的双向横坡,并在中部设置底宽O.4m的纵向排水沟。当坑底纵坡大于0.5%,可以不设排水沟。

4.3.4  护坡道应严格按设计规定施工,设计无规定时,路基边缘与取土坑底之高差大于2m,对于一般公路,应设置12m的护坡道;对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3m的护坡道。护坡道应平整密实,并做成1%2%向外倾斜的横坡。

4.3.5  弃土堆应少占耕地,除设计图规定位置外,可设于就近的低地和路堑山脚的一侧。当地面横坡缓干15,可设于路堑的两侧。

4.3.6  当沿河弃土时,不得阻塞河流、挤压桥孔和造成河岸冲刷。

 

4.4  土方机械化施工

4.4.1  土方机械化施工,应按下列规定进行施工管理:

  4.4.1.1  制订机械使用与管理制度和油料供应制度。

  4.4.1.2  规定土方机械调运的措施。

  4.4.1.3  编制机械施工组织技术方案和综合机械流水作业程序,按不同的工程内容,指导机械施工。

  4.4.1.4  制订机械的日常保养、定期检修和机械保修的制度,保证机械的正常运转,充分发挥机械的作用。

  4.4.1.5  设置临时机修厂房和机械修理场地,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并按机械的数量和完好程度,恰当配备检修人员。

4.4.2  综合机械化修筑路基的机械配备,应根据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计划按就地取土填筑、短距离运土填筑、远距离运土填筑及就地弃土及短距离弃土等原则予以配置。

    (1)就地取土填筑。如果工程不大,取土和平整工序可由平地机完成;压实和土的润湿工作,可分别由压路机和酒水车完成。机械配备数量,宜视须完成的工程量、工期和设备的能力而定。

    (2)短距离取土填筑路基,宜划段分层以推土机和铲运机担任运土工作,平地机和压路机分别担任整平和压实工作。机械的配备数量,宜最大限度地满足机械产量的要求,充分发挥机械效率。

    (3)远距离取土填筑的士一般来源于取土场或路堑。宜以推土机完成挖土工序,装载机或挖掘机完成装土工序(当土质不坚时,亦可不用推土机,而直接用装土设备装土),以自卸汽车完成运土的工序。汽车数量应按装车设备能力和运距的长短而定,其余各工序可按(1)(2)的规定办理。

    (4)就地弃土或短距离弃土可用推土机或铲运机完成。

 

5  填方路堤的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填方路堤施工前的原地面,应按照3.4节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对其基底,还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5.1.1.1  应做好原地面临时排水设施,并与永久排水设施相结合。排走的雨水,不得流入农田、耕地;亦不得引起水沟淤积和路基冲刷。

  5.1.1.2  路堤修筑范围内,原地面的坑、洞、墓穴等,应用原地的土或砂性土回填,并按规定进行压实。

  5.1.1.3  路堤基底为耕地或松土时,应先清除有机土、种植土,平整后按规定要求压实。在深耕地段,必要时,应将松土翻挖,土块打碎,然后回填、整平、压实。

  5.1.1.4  路堤基底原状土的强度不符合要求时,应进行换填,换填深度,应不小于30cm,并予以分层压实,压实度应符合7.2的规定。

5.1.2  加宽旧路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5.1.2.1  所用填土宜与旧路相同或选用透水性较好的土。

  5.1.2.2  清除地基上的杂草,并沿旧路边坡挖成向内倾斜的台阶,台阶宽度应不小于1m

5.1.3  当路堤稳定受到地下水位影响时,应在路堤底部填以水稳性优良、不易风化的砂、砂砾、碎石等材料或采用无机结合料(生石灰粉、水泥等固化材料)进行加固处理,使基底形成水稳性好、厚约30cm的稳定层,或按8.3节设置隔离层。

5.1.4  路堤填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5.1.4.1  路堤填料,不得使用淤泥、沼泽土、冻土、有机土、含草皮土、生活垃圾、树根和含有腐朽物质的土。采用盐渍土、黄土、膨胀土填筑路堤时,应遵照9.4节、9.6节及9.13节的规定。

  5.1.4.2  液限大于50、塑性指数大于26的土,以及含水量超过规定的土,不得直接作为路堤填料。需要应用时,必须采取满足设计要求的技术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5.1.4.3  钢渣、粉煤灰等材料,可用作路堤填料,其他工业废渣在使用前应进行有害物质的含量试验,避免有害物质超标,污染环境。

  5.1.4.4  捣碎后的种植土,可用于路堤边坡表层。

5.1.5  路基填方材料,应有一定的强度。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的路基填方材料,应经野外取土试验,符合表5.1.5的规定时,方可使用;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公路路基填方材料,亦宜按表5.1.5的规定选用。

 

5.2  土方路堤的填筑

5.2.1  土方路堤应分层填筑压实,用透水性不良的土填筑路堤时,应控制其含水量在最佳压实含水量±2%之内。

5.2.2  土方路堤,必须根据设计断面,分层填筑、分层压实。采用机械压实时,分层的最大松销厚度,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不应超过30cm;其他公路,按土质类别、压实机具功能、碾压遍数等,经过试验确定。但最大松铺厚度,不宜超过50cm。填筑至路床顶面最后一层的最小压实厚度,不应小于8cm

5.2.3  路堤填土宽度每侧应宽于填层设计宽度,压实宽度不得小于设计宽度,最后削坡。

5.2.4  填筑路堤宜采用水平分层填筑法施工。即按照横断面全宽分成水平层次逐层向上填筑。如原地面不平,应由最低处分层填起,每填一层,经过压实符合规定要求之后,再填上一层。

5.2.5  原地面纵坡大于12%的地段,可采用纵向分层法施工,沿纵坡分层,逐层填压密实。

5.2.6  山坡路堤,地面横坡不陡于15且基底符合5.1节规定要求时,路堤可直接修筑在天然的土基上。地面横坡陡于15,原地面应挖成台阶(台阶宽度不小于1m),并用小型夯实机加以夯实。填筑应由最低一层台阶填起,并分层夯实,然后逐台向上填筑,分层夯实,所有台阶填完之后,即可按一般填土进行。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横坡陡峻地段的半填半挖路基,必须在山坡上从填方坡脚向上挖成向内倾斜的台阶,台阶宽度不应小于1m。其中挖方一侧,在行车范围之内的宽度不足一个行车道宽度时,则应挖够一个行车道宽度,其上路床深度范围之内的原地面上应予以挖除换填,并按上路床填方的要求施工。

5.2.7  若填方分几个作业段施工,两段交接处,不在同一时间填筑,则先填地段,应按11坡度分层留台阶。若两个地段同时填,则应分层相互交叠衔接,其搭接长度,不得小于2m

5.2.8  对于陡峻山坡半挖半填路基,设计边坡外面的松散弃土应在路基竣工后全部清除。

5.2.9  不同土质混合填筑路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2.9.1  以透水性较小的土填筑于路堤下层时,应做成4%的双向横坡;如用于填筑上层时,除干旱地区外,不应覆盖在由透水性较好的土所填筑的路堤边坡上。

  5.2.9.2  不同性质的土应分别填筑,不得混填。每种填料层累计总厚不宜小于0.5m

  5.2.9.3  凡不因潮湿或冻融影响而变更其体积的优良土应填在上层,强度较小的土应填在下层。

5.2.10  河滩路堤填土,应连同护道在内,一并分层填筑。可能受水浸淹部分的填料,应选用水稳性好的主料。河槽加宽、加深工程应在修筑路堤前完成。调治构造物应提前修建。

5.2.11  机械作业时,应根据工地地形、路基横断面形状和土方调配图等,合理地规定机械运行路线。土方集中工点,应有全面、详细的机械运行作业图据以施工。

5.2.12  两侧取土,填高在3m以内的路堤,可用推土机从两侧分层推填,并配合平地机分层整平。土的含水量不够时,用洒水车洒水,并用压路机分层碾压。

5.2.13  填方集中地区路堤的施工,可按以下方法进行:

  5.2.13.1  取土场运距在1Km范围内时,可用铲运机运送,辅以推土机开道,翻松硬土,平整取土段,清除障碍和助推等。

  5.2.13.2  取土场运距超过1Km范围时,可用松土机械翻松,用挖掘机或装载机配合自卸汽车运输,用平地机平整填土,配合洒水车压路机碾压。

  5.2.13.3  挖掘机、装载机与自卸车配合运输时,要合理布置取土场地的汽车运输路线并设置必要的标志。汽车配备数量,应根据运距的远近和车型确定,其原则是满足挖装设备能力的需要。

5.2.14  土石方运输应视当地条件、运距设备等情况,采用不同的运输机具,如推土机、铲运机、皮带运输机、自卸汽车、卷扬机牵引的索道等。当卸装范围内有一定高差,汽车等运输方式受到地形和其他条件限制时,可采用空中索道运输。

5.2.15  土方路堤施工的质量标准,见表13.4.5

   

5.3  桥涵及其他构造物处的填筑

5.3.1  回填土工作必须在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5.3.2  桥涵及其他构造物处的填料,除设计文件另有规定外,应采用砂类土或渗水性土。5.2.9条所列各种上均不得使用。当采用非透水性土时,应在土中增加外掺剂如石灰、水泥等。

5.3.3  桥涵及其他构造物处的填土,应适时分层回填压实。回填土时对桥涵污工的强度等要求应按照《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有关规定办理。

5.3.4  桥涵填土的范围:台背填土顺路缘方向长度,顶部为距翼墙尾端不小于台高加2m;底部距基础内线不小于2m;拱桥台背填土长度不应小于台高的34倍;涵洞填土长度每侧不应小于2倍孔径长度。

5.3.5  桥台背后填土宜与锥坡填土同时进行。

5.3.6  涵洞缺口填土,应在两侧对称均匀分层回填压实。如使用机械回填,则涵台胸腔部分及检查井周围应先用小型压实机械压实填好后,方可用机械进行大面积回填。

5.3.7  涵顶面填土压实厚度大于5Ocm,方可通过重型机械和汽车。

5.3.8  挡墙填料宜选用砾石土或砂类土。墙趾部分的基坑,应及时回填压实,并做成向外倾斜的横坡。填土过程中,应防止水的浸害。回填结束后,顶部应及时封闭。

  5.3.9  回填土应分层填筑并严格控制含水量,分层松铺厚度宜小于20cm。当采用小型夯具时,一级以上的公路松铺厚度不宜大于15cm,并应充分压(),压实标准见7.6.3条。

 

5.4  填 石 路 堤

5.4.1  填石路堤的基底处理同填土路堤。

5.4.2  填石路堤的石料强度不应小于15MPa(用于护坡的不应小于20MPa)。填石路堤石料最大粒径不宜超过层厚的2/3。填石路堤的压实度检验按7.1.5条规定执行。

5.4.3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铺设高级路面的其他等级公路的填石路堤均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实。二级及二级以下且铺设低级路面的公路在陡峻山坡段施工特别困难或大量爆破以挖作填时,可采用倾填方式将石料填筑于路堤下部,但倾填路堤在路床底面下不小于1.0m范围内仍应分层填筑压实。

5.4.4  分层松铺厚度: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不宜大于0.5m;其他公路不宜大于1.0m

5.4.5  填石路堤倾填前,路堤边坡坡脚应用粒径大于3Ocm的硬质石料码砌。当设计无规定时,填石路堤高度小于或等于6m,其码砌厚度不应小于1m;当高度大于6m,码砌厚度不应小于2m

5.4.6  逐层填筑时,应安排好石料运输路线,专人指挥,按水平分层,先低后高、先两侧后中央卸料,并用大型推土机摊平。个别不平处应配合人工用细石块、石屑找平。

5.4.7  当石块级配较差、粒径较大、填层较厚、石块间的空隙较大时,可于每层表面的空隙里扫入石渣、石屑、中、粗砂,再以压力水将砂冲入下部,反复数次,使空隙填满。

5.4.8  人工铺填粒径25cm以上石料时,应先铺填大块石料,大面向下,小面向上,摆平放稳,再用小石块找平,石屑塞缝,最后压实。人工铺填块径25cm以下石料时,可直接分层摊铺,分层碾压。

5.4.9  填石路堤的填料如其岩性相差较大,则应将不同岩性的填料分层或分段填筑。如路堑或隧道基岩为不同岩种互层,允许使用挖出的混合石料填筑路堤,但石料强度、粒径应符合5.4.2条的规定。

5.4.10  用强风化石料或软质岩石填筑路堤时,应按土质路堤施工规定先检验其CBR值是否符合要求,CBR值不符合要求时不得使用,符合使用要求时应按土质筑堤的技术要求施工。

5.4.11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填石路堤路床须面以下5Ocm范围内应填筑符合路床要求的土并分层压实,填料最大粒径不得大于10cm。其他公路填石路堤路床顶面以下3Ocm范围内宜填筑符合路床要求的土并压实,填料最大粒径不应大于15cm

 

5.5  土石路堤

5.5.1  土石路堤的基底处理同填石路堤。

5.5.2  天然土石混合材料中所含石料强度大于20MPa,石块的最大粒度不得超过压实层厚的2/3,超过的应清除;当所含石料为软质岩(强度小于15MPa),石料最大粒径不得超过压实层厚,超过的应打碎。

5.5.3  土石路堤不得采用倾填方法,均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实。每层铺填厚度应根据压实机械类型和规格确定,不宜超过40cm

5.5.4  压实后渗水性差异较大的土石混合填料应分层或分段填筑,不宜纵向分幅填筑。如确需纵向分幅填筑,应将压实后渗水良好的土石混合料填筑于路堤两侧。

5.5.5  当土石混合填料来自不同路段,其岩性或土石混合比相差较大时,应分层或分段填筑。如不能分层或分段填筑,应将含硬质石块的混合料铺于填筑层的下面,且石块不得过分集中或重叠,上面再铺含软质石料混合料,然后整平碾压。

5.5.6  土石混合填料中,当石料含量超过70%,应先铺填大块石料,且大面向下,放置平稳,再铺小块石料、石渣或石屑嵌缝找平,然后碾压;当石料含量小于7O%,土石可混合铺填,但应避免硬质石块(特别是尺寸大的硬质石块)集中。

5.5.7  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土石路堤的路床顶面以下3O5Ocm范围内应填筑符合路床要求的土并分层压实,填料最大粒径不大于10m。其他公路填筑砂类土厚度应为30cm,最大粒径不大于15cm

                   

5.6 高填方路堤

5.6.1  水稻田或长年积水地带,用细粒土填筑路堤高度在6m以上,其他地带填土或填石路堤高度在20m以上时,可按本节要求施工。

5.6.2  3.4节规定进行原地面清理后,如地基土的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应按第9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加固。

5.6.3  高填方路堤,应严格按设计边坡填筑,不得缺填。

5.6.4  高填方路堤,每层填筑厚度,根据所采用的填料,5.2节、5.4节和5.5节有关规定执行。

如填料来源不同,其性质相差较大时,应分层填筑,不应分段或纵向分幅填筑。

5.6.5  高填方路堤受水浸淹部分,应采用水稳性高及渗水性好的填料,其边坡比不宜小于1:2

5.6.6  半挖半填的一侧高填方基底为斜坡时,应按规定挖好横向台阶,并应在填方路堤完成后,对设计边坡外的松散弃土进行清理。

 

6  挖方路基的施工

6.1  一般规定

6.1.1  挖方路基施工前应作好下列准备工作:

  6.1.1.1  复查施工组织设计,核实(或编制)调整土方调运图表。

  6.1.1.2  施工现场按3.4节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

  6.1.1.3  开挖前应按3.2.6.l款的规定,以桩志标明轮廓。

6.1.2  路基在开挖前应对沿线土质按3.4节规定,进行检测试验。

6.1.3  路堑的排水设施,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6.1.3.1  在路堑开挖前作好截水沟,并视土质情况作好防渗工作。土方工程施工期间应修建临时排水设施。

  6.1.3.2  临时排水设施应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结合,流水不得排入农田、耕地,污染自然水源,也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

6.1.4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成套配齐各种必要的施工机械,并作好保修准备。

 

6.2  土方路堑的开挖

6.2.1  土方开挖应遵照下列要求:

  6.2.1.1  已开挖的适用于种植草皮和其他用途的表土,应储存于指定地点。

  6.2.1.2  根据3.3节试验结果,对开挖出的适用材料,应用于路基填筑。各类材料不应混杂。不适用的材料应按6.2.9条的规定办理。

  6.2.1.3  土方开挖不论开挖工程量和开挖深度大小,均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得乱挖超挖。严禁掏洞取土。在不影响边坡稳定的情况下采用爆破施工时,应经过设计审批。

  6.2.1.4  路堑开挖中,如遇土质变化需修改施工方案及边坡坡度时,应及时报批。

6.2.2  因受冬季或雨季影响,使挖出的土方不能及时用于填筑路堤时,应按第10章有关规定办理。

6.2.3  路堑路床的表层下为有机土、难以晾干压实的土、CBR值小于表5.1.4规定的土或不宜作路床的土,均应清除换填符合5.1节规定的土。

6.2.4  路基开挖如遇特殊土质时,应按第9章有关规定办理。

6.2.5  挖方路基施工标高,应考虑因压实的下沉量,其值应由试验确定。

6.2.6  土方路堑开挖,根据路堑深度和纵向长度,可按下列方式进行:

  6.2.6.1  横挖法:以路堑整个横断面的宽度和深度,从一端或两端逐渐向前开挖的方式称为横挖法,如图6.2.6.1所示。本法适用于短而深的路堑。

    (1)用人力按横挖法挖路堑时,可在不同高度分几个台阶开挖,其深度视工作与安全而定,一般宜为1.52.0m。无论自两端一次横挖到路基标高或分台阶横挖,均应设单独的运土通道及临时排水沟。

    (2)用机械按横挖法控路堑且弃土(或以挖作填)运距较远时,宜用挖掘机配合自卸汽车进行。每层台阶高度可增加到34m,其余要求与人力开挖路堑相同。

    (3)路堑横挖法也可用推土机进行。若弃土或以控作填运距超过推土机的经济运距时,可用推土机推土堆积,再用装载机配合自卸汽车运土。

    (4)机械开挖路堑时,边坡应配以平地机或人工分层修刮平整。

此向纵深开挖至路基标高称为通道纵挖法。本法适用于路堑较长、较深,两端地面纵坡较小之路堑开挖。

    沿路堑纵向选择一个或几个适宜处,将较薄一侧堑壁横向挖穿,使路堑分成两段或数段,各段再纵向开挖称为分段纵挖法,如图6.2.6.2C)。本法适用于路堑过长,弃土运距过远的傍山路堑,其一侧堑壁不厚的路堑开挖。

    (1)当采用分层纵挖法挖掘的路堑长度较短(不超过100m),开挖深度不大于3m,地面坡度较陡时,宜采用推土机作业。

    (2)推土机作业时每一铲挖地段的长度应能满足一次铲切达到满载的要求,一般为510m,铲挖宜在下坡时进行;对普通土下坡坡度宜为10%18%,不得大于3O%;对于松土下坡坡度不宜小于10%,不得大于15%;傍山卸土的运行道应设有向内稍低的横坡,但应同时留有向外排水的通道。

    (3)当采用分层纵挖法挖掘的路堑长度较长(超过100m),宜采用铲运机作业。

    (4)对于拖式铲运机和铲运推土机,其铲斗容积为48m3的适宜运距为100400m;容积为912m3的适宜运距为1O0700m。自行式铲运机适宜运距可照上述运距加倍。铲运机在路基上的作业距离不宜小于100m

    有条件时宜配备一台推土机(或使用铲运推土机)配合铲运机作业。

    (5)铲运机运土道,单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道宽度不应小于8m;重载上坡纵坡不宜大于8%,空驶上坡,纵坡不得大于50%;弯道应尽可能平缓,避免急弯;路面表层应在回驶时刮平,重载弯道处路面应保持平整。

(6)铲运机作业面的长度和宽度应能使铲斗易于达到满载。

    在地形起伏的工地,应充分利用下坡铲装;取土应沿其工作面有计划地均匀进行,不得局部过度取土而造成坑洼积水。

    (7)铲运机卸土场的大小应满足分层铺卸的需要,并留有回转余地。填方卸土应边走边卸,防止成堆,行走路线外侧边缘至

离不应小于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可按照6.2.9条的规定办理。

6.2.8   路堑施工遇到地下水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6.2.8.1  挖方地段遇有地下含水层时应根据4.2.5条的原则规定,结合现场实际按8.3节有关规定执行。

  6.2.8.2  当路堑路床顶部以下位于含水量较多的土层时,应换填透水性良好的材料,换填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整平凹槽底面,设置渗沟,将地下水引出路外,再分层回填压实。

6.2.9  弃土处理除按第四章有关的规定办理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6.2.9.1  在开挖路堑弃土地段前,应提出弃土的施工方案报有关单位批准后实施(该方案包括弃土方式、调运方案、弃土位置、弃土形式、坡脚加固处理方案、排水系统的布置及计划安排等)。方案改变时,应报批准单位复查。

  6.2.9.2  弃土堆的边坡不应陡于1:1.5,顶面向外应设不小于2%的横坡,其高度不宜大于3m。路堑旁的弃土堆,其内侧坡脚与路堑顶之间的距离,对于干燥硬立不应小于3m;对于软湿土,不应小于路堑深度加5m

  6.2.9.3  在山坡上侧的弃土堆应连续而不中断,并在弃土前设截水沟;山坡下侧的弃土堆应每隔501O0m设不小于1m的缺口排水,弃土堆坡脚应进行防护加固。

  6.2.9.4  严禁在岩溶漏斗处、暗河口处、贴近桥墩台处弃土。

       

6.3  石方的开挖

6.3.1  开挖石方应根据岩石的类别、风化程度和节理发育程度等确定开挖方式。对于软石和强风化岩石,能用机械直接开挖的均应采用机械开挖,也可人工开挖。凡不能使用机械或人工直接开挖的石方,则应采用爆破法开挖。

6.3.2  石方需用爆破法开挖的路段,如空中有缆线,应查明其平面位置和高度;还应调查地下有无管线,如果有管线,应查明其平面位置和埋设深度;同时应调查开挖边界线外的建筑物结构类型、完好程度、距开挖界距离,然后制定爆破方案。任何爆破方案的制定,必须确保空中缆线、地下管线和施工区边界处建筑物的安全。

6.3.3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爆破证书的专业人员施爆。

6.3.4  根据确定的爆破方案,进行炮位、炮孔深度和用药量设计,其设计图纸和资料应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6.3.5  根据设计的炮位和孔深打眼,当工程量小,工期允许时,可采用人工打眼;当工程量较大时,应采用机械钻孔。钻孔机械可采用风钻或潜孔钻。

6.3.6  爆破法开挖石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施爆区管线调查→炮位设计与设计审批→配备专业施爆人员→用机械或人工清除施爆区覆盖层和强风化岩石→钻孔→爆破器材检查与试验→炮孔(或坑道、药室)检查与废碴清除→装药并安装引爆器材→布置安全岗和施爆区安全员→炮孔堵塞→撤离施爆区和飞石、强地震波影响区内的人、畜→起爆→清除瞎炮→解除警戒→测定爆破效果(包括飞石、地震波对施爆区内外构造物造成的损伤及造成的损失)

6.3.7  公路石方开挖,应充分重视挖方边坡稳定,宜选用中小炮爆破;开挖风化较严重、节理发育或岩层产状对边坡稳定不利的石方,宜用小型排炮微差爆破,小型排炮药室距设计边坡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炮孔间距的1/2

6.3.8  当岩层走向与路线走向基本一致,倾角大于15°,且倾向公路或者开挖边界线外有建筑物,施爆可能对建筑物地基造成影响时,应在开挖层边界,沿设计坡面打领裂孔,孔深同炮孔深度,孔内不装炸药和其他爆破材料,孔的距离不宜大于炮孔纵向间距的1/2

6.3.9  开挖层靠边坡的两列炮孔,特别是靠顺层边坡的一列炮孔,宜采用减弱松动爆破。

6.3.10  开挖边坡外有必须保证安全的重要建筑物,即使采用减弱松动爆破都无法保证建筑物安全时,可采用人工开凿、化学爆破或控制爆破。

6.3.11  在石方开挖区应注意施工排水,在纵向和横向形成坡面开挖面,其坡度应满足排水要求,以确保爆破出的石料不受积水浸泡。

6.3.12  炮眼位置选择应注意以下几点:

    (1)炮位设计应充分考虑岩石的产状、类别、节理发育程度、溶蚀情况等,炮孔药室直避开溶洞和大的裂隙。

(2)避免在两种岩石硬度相差很大的交界面处设置炮孔药室。

    (3)非群炮的单炮或数炮施爆,炮孔宜选在抵抗线最小、临空面较多,且与各临空面大致距离相等的位置,同时应为下次布设炮孔创造更多的临空面。

    (4)群炮炮眼间距宜根据地形、岩石类别、炮型等确定,并根据炮眼间距、岩石类别、地形、炮眼深度计算确定每个炮眼的装药量和炸药种类。对于群炮,宜分排或分段采用微差爆破。

    (5)非群炮的单炮或数炮施爆,炮眼方向宜与岩石临空面大致平行,一般按岩石外形、节理、裂隙等情况,分别选择正炮眼、斜炮眼、平炮眼或吊眼等。

6.3.13  中小型爆破:

  6.3.13.1  裸露药包法是将药包置于被炸物体表面或经清理的石缝中,药包表面用草皮或稀泥覆盖,然后进行的爆破,这种方法限用于破碎孤石或大块岩石的二次爆破。

  6.3.13.2 炮眼法

    (1)炮眼深度。根据岩石的坚硬程度而决定炮眼深度,可按下式计算:

    当使用多排排炮爆破时,炮眼应按梅花形布置,炮排距约为同排炮孔距的 0.86倍。

    (3)装药量。炮眼的装药高度一般为炮孔深度的1/3l/2,特殊情况下也不得超过2/3。对于松动爆破或减弱松动爆破,装药高度可降到炮孔深度的1/3l/4

    (4)提高爆破效果的措施。为提高爆破效果,可选用空心炮(炮眼底部设一段不装药的空心炮孔)、石子炮(底部或中部装一部分石子)或木棍炮(用直径为炮孔直径1/3,6l00m的木棍装在炮眼底部或中部)进行爆破。

  6.3.13.3  药壶法(葫芦炮):药壶炮是将炮眼底部扩大成葫芦形,以便将炸药基本集中于炮眼底部的扩大部分,以提高爆破效果的一种炮型。葫芦炮炮眼较深,它适用于均匀致密粘土(硬立)、次坚石、坚石。对于炮眼深度小于2.5m,节理发育的软石,地下水较发育或雨季施工时,不宜采用。

    (1)葫芦炮炮眼深度一般为57m,不宜靠近设计边坡布设,药室距设计边坡线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最小抵抗线。

    (2)葫芦炮的用药量按下式计算:

  6.3.13.4  猫洞炮:猫洞炮是将集中药包直接放入直径为0.20.5m、炮眼深26m的水平或略有倾斜的炮洞中的一种炮型。它适用于硬土、胶结良好的古河床、冰渍层、软石和节理发育的次坚石,坚石可利用裂隙修成导洞或药室,这种炮型对大孤石、独岩包等爆破效果更佳。

    (l)炮眼深度应与阶梯高度自然地面横坡相配合,遇高阶梯时要布置多层药包。烘膛应根据岩石类别,分别采用浅眼烘膛、深眼供膜和内部扩眼等方法。

    (2)用药量计算

    当被炸松的岩体能坍塌出路基时:

式中W为相邻两药包计算抵抗线的平均值(m)1.01.3系数,可根据岩石硬度、节理发育程度及地面坡度(a)的大小而定,宜采用1.01.2,a>70°时,可采用1.21.3,但须注意,间距过大会使爆破物块度过大,增加二次爆破数量。

6.3.14  大爆破:

  6.3.14.1  大爆破施工,是采用导洞和药室装药,用药量在1000kg以上的爆破。公路石方开挖一般不宜采用。只有当路线穿过孤独山丘,开挖后边坡不高于6m,且根据岩石产状和风化程度,确认开挖后,边坡稳定,方可考虑大爆破方案,但须作好技术设计,有详细技术经济论证和边坡稳定性分析,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6.3.14.2  大爆破的技术设计文件包括:

    (1)工程名称、概述、工程概况、爆破地点(极号)、工程数量、地形特征、预计爆破范围、要求或预测爆破效果、工期;

    (2)自然条件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

    (3)爆破方案及类型说明;

    (4)药室位置的布置图,包括平面图和导洞药室剖面图、用药量和爆破网路的主要计算资料;

    (5)施工方案和施爆步骤;

    (6)爆破危险区预计;

    (7)安全措施;

    (8)劳力、机械、材料费用与经济指标;

    (9)大爆破施工的总平面布置图,纵横剖面图,药室位置图。平面图比例1200150O,在平面及纵横剖面上应示出爆破范围、药室位置、用于爆破工程的电缆、电线网路,以及安全警戒位置等。

  6.3.14.3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现场核对,编制导洞、药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场道路。导洞、药室的实地放样。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组织人力、机械和材料。在导洞药室施工前,应先修好进场道路。

  6.3.14.4  竖井、导洞和药室开挖:

    (1)当遇松软岩石或岩石为强风化十分破碎时,平洞和深度大于3.0m的竖井应设临时支撑,在回填堵塞时,这些临时支撑材料可由里至外或由下至上逐步拆除回收。

    (2)药室应按设计断面开挖,药室宜做成近似立方体,室底标高与设计标高之差不应大于10cm,导洞与药室用横洞连接,横洞与导洞垂直,药室中心距导洞中心不宜小于2.5m

    (3)导洞分竖井和平洞两种,竖井深度不宜大于16m,如超过16m或有地下水时,最好用平洞,平洞长度以30m左右为宜,竖井或平洞的选用,应考虑施工进度和爆破效果。平洞采用梯形断面,断面尺寸为1.8m×(0.8+1.2)m,断面最小尺寸不应小于1.4m×0.8m的长方形。竖井断面尺寸与竖井深度有关,当深度H>15m,断面最小尺寸不应小于 1.4m×1.2m。土质竖井可采用直径不小于1.0m的圆形断面或边长不小于1m的长方形断面。

    竖井开挖深度大于6m,应采取通风措施。

    (4)导洞和药室开挖,可用风钻或掏槽眼,炮眼深度不应大于工作面最小边长的O.60.8,如岩石节理发育,导洞和药室应考虑临时支撑。

  6.3.14.5  爆破前的准备工作

    1.导洞和药室验收

    检查导洞、药室的几何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清除危石和残存石碴,引流裂隙水,清除未炸雷管及瞎炮。

    2.装药

    装药时间应尽可能短,避免炸药受潮。装药自下而上,自里向外逐层码砌平稳、密实。起爆体应平稳安放在设计位置。药包要坚固牢靠,下部药包要能承受上部药包压力。装药不得在雨雪、大风、雷电、浓雾天气及黑夜进行;起爆体装入药室后,应拆除洞内及洞口一切电源电线,改用绝缘电筒或其他安全照明。

    3.导洞和竖井堵塞

    堵塞前应对装药质量进行检查,并用木槽、竹筒或其他材料保护电爆缆线。在药室外侧砌一道石墙,然后填土捣实,石墙外23m一段,或洞身至药室拐弯一段,应用粘土填塞夯实,其余部分可用土石分层填塞紧密。堵塞长度按照设计要求,洞口部分除设计另有规定外,应再砌一道石墙,并用粘土封紧。

    竖井和平洞的堵塞料可就地取材,分层回填至原地面,平洞堵塞长度不应小于最小抵抗线。

    堵塞过程中,对电爆线路应注意保护,并派专人经常检查、维护,不得损坏。

    4. 起爆线路的敷设

    敷设线路前,非接线人员和设备应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在爆破影响区外设警戒,禁止人畜进入影响区;截断场内一切设备的电源。然后从药室开始,逐渐向主线和电源方向联接,禁止先接电源和供电设备,并禁止在雷雨天和黑夜进行。接线前,应仔细检查每一个导洞的线路电阻,如发现误差超过10%或不能通电,应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对可疑线路和起爆体应更换。为了安全起爆,可设置必要的复线作起爆线路。接线时所有接头要求清洁,接触良好,并用绝缘胶布包好扎牢,以保证电阻稳定,电流正常。

  6.3.14.6  爆破

    施爆前,应规定醒目清晰的爆破信号,并发布通告,及时疏散危险区内的人员、牲畜、设备及车辆等;对不能撤离的建筑物应采取保护、加固措施。并在危险区周围设警戒。起爆前15min,由总指挥发布起爆准备命令,爆破站作最后一次验收检查和安全检查。如无新情况发生,在接到指挥长起爆命令后立即合闸施爆。起爆后应迅速拉闸断电。起爆后15min,由指定爆破作业人员进入爆破区内进行安全检查,确认无拒爆现象和其他问题后,方能解除警戒。

6.3.15  瞎炮处理

    爆破后如有瞎炮,应由原施工人员参加处理,采取安全措施排除。对于大爆破,应找出线头接上电源重新起爆,或者沿导洞小心掏取堵塞物,取出起爆体,用水灌浸药室使炸药失效,然后清除。对中小型炮,可在距瞎炮的最近距离不小于0.6m,另行打眼爆破,当炮眼不深时,也可用裸露药包爆破。

6.3.16  大爆破后,应及时清理危石和堑内土石方,测定爆破效果。

6.3.17  石质路堑边坡清刷及路床检验,应符合下列要求:

  6.3.17.1  石质挖方边坡应顺直、圆滑、大面平整。边坡上不得有松石、危石。凸出于设计边坡线的石块,其凸出尺寸不应大于200m,超爆凹进部分尺寸也不应大于20cm。对于软质岩石,凸出及凹进尺寸均不应大于10cm,否则应进行处理。

  6.3.17.2  挖方边坡应从开挖面往下分级清刷边坡,下挖23m,应对新开挖边坡刷坡,对于软质岩石边坡可用人工或机械清刷,对于坚石和次坚石,可使用炮眼法、裸露药包法爆破清刷边坡,同时清除危石、松石。清刷后的石质路堑边坡不应陡于设计规定。

  6.3.17.3  石质路堑边坡如因过量超挖而影响上部边坡岩体稳定时,应用浆砌片石补砌超挖的坑槽;

  6.3.17.4  石质路堑路床底高应符合设计要求,开挖后的路床基岩面标高与设计标高之差应符合13.4的要求,如过高,应凿平;过低,应用开挖的石屑或灰土碎石填平并碾压密实。

  6.3.17.5  石质路堑路床顶面宜使用密集小型排炮施工,炮眼底标高宜低于设计标高1015cm,装药时宜在孔底留510cm空眼,装药量按松动爆破计算。

  6.3.17.6  石质路床超挖大于10cm的坑洼当有裂隙水时,应采用渗沟连通,渗沟宽不宜小于10cm,渗沟底略低于坑洼底,坡度不宜小于6%,使可能出现的裂隙水或地表渗水由浅坑洼渗入深坑洼,并与进沟连接。如渗沟底低于边沟底则应在路肩下设纵向渗沟,沟底应低于深坑洼底至少10cm,宽不宜小于60cm;纵向渗沟由填方路段引出。渗沟应填碎石,并与路床同时碾压到规定的要求。

6.3.18  开挖石方的清运与二次爆破:

  6.3.18.1  开挖石方如横向调运或小于100m的纵向调运用作填方时,可用推土机推运,但调运的石块必须符合填料粒径要求;对大块石料,可集中于挖方区进行二次爆破。

  6.3.18.2  开挖石方如为废弃方,如装运受装载运输机械的限制,可对个别大石块进行二次爆破。

  6.3.18.3  石方开挖区可分幅或分段进行爆破,石方清除和打炮眼可轮流作业。

 

6.4  深挖路堑的施工

6.4.1  路堑边坡高度等于或大于20m时称为深挖路堑。深挖路堑的准备工作,根据土石类别,应按6.l节、6.2节及6.3节办理。

6.4.2  施工前应详细复查设计文件所确定的深挖路堑地段的工程地质资料及路堑边坡,并收集了解土石界限、工程等级、岩层风化厚度及破碎程度、岩层工程特征;路堑为砂类土时应了解其颗粒级配、密实程度和稳定角;路堑为细粒土时应了解含水量和物理力学性质,以及不良地质情况,地下水及其存在形式等。应根据详细了解的工程地质情况、工程量的大小和工期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据以配备适当的机械设备、数量和劳动力。

6.4.3   若设计文件中的工程地质资料缺乏或严重不足,不能据以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宜进行工程地质补探工作;对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补做工程地质勘探时应以钻探为主。

    根据补做钻探所得工程地质资料而确定的技术方案,应报请审批

后实施。

6.4.4  深挖路堑的边坡应严格按照设计坡度施工。若边坡实际土质与设计勘探的地质资料不符,特别是土质较设计的松散时,应向有关方面提出修改设计的意见,批准后实施。

6.4.5  施工土质边坡时。宜每隔610m高度设置平台,平台宽度  对于人工施工的不宜小于2m;对于机械施工的不宜小于3m。平台表  面横向坡度应向内倾斜,坡度约为0.5%1%;纵向坡度宜与路线纵坡平行。平台上的排水设施应与排水系统连通。

6.4.6  施工过程中如修建平台后边坡仍然不能稳定或大雨后立即坍塌时,应考虑修建石砌护坡,在边坡上植草皮或做挡土墙。

6.4.7  施工过程中边坡上渗出地下水时,应根据地下水渗出的位置、流量按照8.3节的有关规定,修建地下水排除设施。

6.4.8  土质单边坡深挖路堑的施工方法可采用6.2节中的多层横向全宽挖掘法。

6.4.9  土质双边坡深挖路堑的施工方法宜采用6.2中的分层纵挖法和通道纵挖法。若路堑纵向长度较大,一侧边坡的土壁厚度和高度不大时,可采用分段纵挖法。施工机械可采用推土机或推土机配合铲运机。当弃土运距较远超过铲运机的经济运距时,可采用挖掘机配合自卸汽车作业或采用推土机、装载机配合自卸汽车作业。

6.4.10  土质深挖路堑无论是单边坡或双边坡,均应按照6.2.1.3款的规定开挖,靠近边坡3m以内禁止采用爆破法炸土施工。在距边坡3m以外准备采用爆破法施工时,应进行缜密设计,防止炸药量过多,并报请批准。

6.4.11  石质深挖路堑当地形和石质情况不符合6.3.14条的规定时,禁止使用大爆破施工方案。

6.4.12  单边坡石质深挖路堑的施工宜采用深粗炮眼、分层、多排、多药量、群炮、光面、微差爆破方法。

6.4.13  双边坡石质深挖路堑的施工可采用纵向挖掘法,应分层在横断面中部开挖出每层通道,然后横断面两侧按照6.4.12条的方法作业。

          

7  路基压实

7.1  一 般 规 定

7.1.1  路堤、路堑和路堤基底均应进行压实。土质路堤(含土石路堤)的压实度应不低于表7.1.1的标准。

7.1.2  路基土的压实最佳含水量及最大干密度以及其他指标应在路基修筑半个月前,在取土地点取具有代表性的土样进行击实试验确定。击实试验操作方法按现行部颁《公路上工试验规程》进行。每一种土至少应取一组土样试验。施工中如发现土质有变化,应及时补做全部土工试验。

7.1.3  土质路基的压实度试验方法可采用灌砂法、环刀法、蜡封法、灌水法(水袋法)或核子密度湿度仪(简称核子仪)法。采用核子仪法时,应先进行标定和对比试验。

7.1.4  每一压实层均应检验压实度,合格后方可填筑其上一层。否则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补压。检验频率每2O00m 2检验8,不足20Om 2,至少应检验两点,检验标准,必须每点都符合表7.1.1的规定。必要时可根据需要增加检验点。

7.1.5  填石路堤(包括分层填筑岩块及倾填爆破石块)的紧密程度在规定深度范围内,以通过12t以上振动压路机进行压实试验,当压实层顶面稳定,不再下沉(无轮迹),可判为密实状态。

7.1.6  土质路床顶面压实完成后应进行弯沉检验。检验汽车的轮重(或轴重)及弯沉允许值按照设计规定执行。检验频率应为每一幅双车道每50m四点,左、右两后轮隙下各一点。路床顶面的检测弯沉值在考虑季节影响之后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提供为路基回弹模量时,则应采用设计规范规定的换算公式,计算设计要求的弯沉值l0

7.1.7  对填石及土石路堤如设计规定需在路床顶面进行强度试验时,应按照设计规定办理。

7.1.8  土质路床顶面检验的压实度和弯沉值均应满足要求。如仅有一项满足要求时,应找出原因,予以处理。

 

7.2  填方地段基底的压实

7.2.1  路堤基底应在填筑前进行压实。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路堤基底的压实度不应小于85%;当路堤填土高度小于路床厚度(80cm),基底的压实度不宜小于路床的压实度标准。

 

7.3  压实机械的要求与选择

7.3.1  路基工程应采用机械压实,压实机械的选择应根据工程规模、场地大小、填料种类、压实度要求、气候条件、压实机械效率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7.3.2 各种土质适宜的碾压机械参见表7.3.2

 

7.4 填方路堤的压实

7.4.1  细粒土、砂类土和砾石土不论采用何种压实机械,均应在该种土的最佳含水量±2%以内压实。当土的实际含水量不位于上述范围内时,应均匀加水或将土摊开、晾干,使达到上述要求后方可进行压实。运输上路的土在摊平后,其含水量若接近于压实最佳含水量时,应迅速压实。

7.4.2  当需要对土采用人工加水时,达到压实最佳含量所需要的加水量可按式(7.4.2)估算:

    需要加的水宜在取土的前一天浇洒在取土坑内的表面,使其均匀渗透入土中,也可将土运至路堤上后,用水车均匀。适量地浇洒在土中,并用拌和设备拌和均匀。

7.4.3  各种压实机具碾压不同土类的适宜厚度和所需压实遍数与填土的实际含水量(7.4.1条规定的范围内)及所要求的压实度大小有关,应根据要求的压实度按照3.5节所作试验路段的试验结果确定。

7.4.4  用铲运机、推土机和自卸汽车推运土料填筑路堤时,应平整每层填土,且自中线向两边设置2%4%的横向坡度,及时碾压,雨季施工时更应注意。

7.4.5  压路机碾压路基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7.4.5.1  碾压前应对填土层的松铺厚度、平整度和含水量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碾压。

  7.4.5.2  压实应根据现场压实试验提供的松铺厚度和控制压实遍数进行。若控制压实通数超过10,应考虑减少填土层厚。经压实度检验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处应进行补压后再做检验,一直达到合格为止。

  7.4.5.3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路基填土压实宜采用振动压路机或3550t轮胎压路机进行。采用振动压路机碾压时,第一遍应不振动静压,然后先慢后快,由弱振至强振。

  7.4.5.4  各种压路机的碾压行驶速度开始时宜用慢速,最大速度不宜超过 4km/h;碾压时直线段由两边向中间,小半径曲线段由内侧向外侧,纵向进退式进行;横向接头对振动压路机一般重叠0.40.5m。对三轮压路机一般重叠后轮宽的1/2,前后相邻两区段(碾压区段之前的平整预压区段与其后的检验区段)宜纵向重叠1.01.5m。应达到无漏压、无死角,确保碾压均匀。

使用夯锤压实时,首遍各夯位宜紧靠,如有间隙,则不得大于15cm,次遍夯位应压在首遍夯位的缝隙上,如此连续夯实直至达到规定的压实度。

 

7.5  路堑路基的压实

7.5.1  零填及路堑路床的压实,应符合表7.1.1的规定。换填超过30cm,按表列数值90%的标准执行。

 

7.6  桥涵及其他构造物处填土的压实

7.6.1  桥台背后、涵洞两侧与顶部、锥坡与挡土墙等构造物背后的填上均应分层压实,分层检查,检查频率每50m 2检验1,不足50m 2时至少检验1,每点都应合格,每一压实层松铺厚度不宜超过20cm

    涵洞两侧的填土与压实和桥台背后与锥坡的填土与压实应对称或同时进行。

7.6.2  各种填上的压实尽量采用小型的手扶振动务或手扶振动压路机;但涵项填土50cm内应采用轻型静载压路机压实,以达到规定的压实度为准。

7.6.3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桥台、涵身背后和涵洞顶部的填土压实度标准,从填方基底或涵洞顶部至路床项面均为95%;其他公路为93%

 

7.7  填石路堤的压实

7.7.1  填石路堤在压实之前,应用大型推土机摊铺平整,个别不平处,应用人工配合以细石屑找平。

7.7.2  填石路堤均应压实并宜选用工作质量12t以上的重型振动压路机、工作质量2.5t以上的夯锤或25t以上的轮胎压路机压()实。当缺乏上述的压实机具时,可采用重型静载光轮压路机压实并减少每层填筑厚度和减小石料粒径,其适宜的压实厚度应根据试验确定,但不得大于50cm。采用重型振动压路机或夯锤压实填石路堤时,可加厚至1.0m

    填石路堤压实时的操作要求,应先压两侧(即靠路肩部分)后压中间,压实路线对于轮碾应纵向互相平行,反复碾压。对夯锤应成弧形,当夯实密实程度达到要求后,再向后移动一夯锤位置。行与行之间应重叠4050cm;前后相邻区段应重叠 100150cm。其余注意事项应按照7.4.5.3款和7.4.5.4款的规定办理。

7.7.3  填石路堤压实到所要求的紧密程度所需的碾压或夯压的遍数应经过试验确定。

    采用重锤夯实时,可按重锤下落时不下沉而发生弹跳现象(即可按7.1.5条的规定)进行压实度检验。

7.7.4  填石路堤使用各种压实机具压实时的注意事项与压实填土路基相同。

7.7.5  填石路堤顶面至路床顶面下3050cm(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为50cm,其他公路30cm)范围内应填筑符合路床要求的土(5.1.5的规定),并应按7.17.37.4节的有关规定予以压实。

                   

7.8  土石路堤的压实

7.8.1  土石路堤的压实方法与技术要求,应根据混合料中巨粒土的含量多少,分别按照7.4节或7.7.1条和7.7.2条的规定办理。

7.8.2  土石路堤的压实度可采用灌砂法或水袋法检测。其标准于容重应根据每一种填料的不同含石量的最大干容重作出标准干密度曲线,然后根据试坑挖取试样的含石量,从标准干容重曲线上查出对应的标准干密度。

    当采用灌砂法或水袋法检验有困难时,可按7.1.5条的规定进行检验。

    如几种填料混合填筑,则应从试坑挖取的试样中计算各种填料的比例,利用混合填料中几种填料的标准干容重曲线查得对应的标准干容重,用加权平均的计算方法,计算所挖试坑的标准于容重。

7.8.3  土石路堤的压实度标准,可采用灌砂法或水袋法检验并应符合7.1.l的规定。当按7.1.5条的规定方法检验时,应按该条的规定判定压实度是否合格。

 

7.9  高填方路堤的压实

7.9.1  高填方路堤的基底应按照3.4节的规定进行场地清理,并应按照设计要求的基底承压强度进行压实,设计无要求时,基底的压实度宜不小于90%。当地基松软仅依靠对原土压实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承压强度时,应进行地基改善加固处理,以达到设计要求。

7.9.2  高填方路堤的基底处于陡峻山坡上或谷底时,应按照5.2节的规定进行挖台阶处理,并严格分层填筑分层压实。当场地狭窄时,压实工作宜采用小型的手扶式振动压路机或振动夯进行。当场地较宽广时宜采用自行式自重是12t以上的振动压路机碾压。

7.9.3  高填方路堤分层压实松铺厚度与一般公路填方相同,应根据填筑材料类别和压实机具性能按照7.4节的规定确定。

7.9.4  高填方路堤的压实度必须满足7.1.1的规定。

7.9.5  高填方路堤的压实度检验方法应根据填料类别,按照7.1节有关的规定办理。

 

8  路基排水

8.1  一般规定

8.1.1  路基排水除应按照第4章的规定施工外,还应按下列的规定执行。

  8.1.1.1  为了保持路基能经常处于干燥、坚固和稳定状态,必须将影响路基稳定的地面水予以拦截,并排除到路基范围之外,防止漫流、聚积和下渗。对于影响路基稳定的地下水,应予以截断,疏干,降低水位,并引导到路基范围以外。

  8.1.1.2  路基施工中应校核全线排水系统的设计是否完备和妥善,必要时予以补充和修改。使全线的沟渠、管道、桥涵构成完整的排水体系。

  8.1.1.3  路基排水设施应有合适的泄水断面和纵坡。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边沟不应作为农业排灌渠道,其他公路不得已时可和排灌渠道结合,但应适当加大泄水断面,并采取加固措施,以防水流危害路基。

    排水设施的进出水口,应视当地土质、水文、地形条件及筑路材料等情况,适当加固。

  8.1.1.4  路基施工中,必须按设计要求首先做好排水工程以及施工场地附近的临时排水设施,然后再做主体工程。在无条件时,排水工程可与路基同步施工,并使其随施工进度逐步成型。

8.1.2  在路基施工期时,不得任意破坏地表植被或堵塞水路;各类排水设施应及时维修和清理,保持其完好状态,使水流畅通不产生冲刷和淤塞;临时性排水设施应尽量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结合起来。

8.1.3  路基排水设施的施工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8.1.3.1  各类排水设施的位置、断面、尺寸、坡度、标高及使用材料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8.1.3.2  沟渠边坡必须平整、稳定,严禁贴坡。

  8.1.3.3  排水设施要求纵坡顺适,沟底平整,排水畅通,无冲刷和无阻水现象。

  8.1.3.4  边沟要求线形美观,直线线形顺直,曲线线形圆滑。

  8.1.3.5  各类防渗加固设施要求坚实稳定,表面平整美观。浆砌片石工程砂浆配合比必须符合试验规定,砌体咬扣紧密,嵌缝饱满、密实,勾缝平顺无脱落,缝宽大体一致。干砌片石工程要求咬扣紧密、错缝,禁止叠砌、贴砌和浮塞。

 

8.2  地面水的排除

8.2.1  边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8.2.1.1  挖方地段和填土高度小于边沟深度的填方地段均应设置边沟。路堤靠山一侧的坡脚应设置不渗水的进沟。

  8.2.1.2  为了防止边沟漫溢或冲刷,在平原区和重丘山岭区,边沟应分段设置出水口,多雨地区梯形边沟每段长度不宜超过30Om,三角形边沟不宜超过2O0m

  8.2.1.3  平曲线处边沟施工时,沟底纵坡应与曲线前后沟底纵坡平顺衔接,不允许曲线内侧有积水或外溢现象发生。曲线外侧边沟应适当加深,其增加值等于超高值。

  8.2.1.4  边沟的加固:土质地段当沟底纵坡大于3%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采用于砌片石对边沟进行铺砌时,应选用有平整面的片石,各砌缝要用小石子嵌紧;采用浆砌片石铺砌时,砌缝砂浆应饱满,沟身不漏水;若沟底采用抹面时,抹面应平整压光。

8.2.2  截水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8.2.2.1 截水沟的位置:在无弃土堆的情况下,截水沟的边缘离开挖方路基坡顶的距离视土质而定,以不影响边坡稳定为原则。如系一般土质至少应离开5m,对黄土地区不应小于10m并应进行防渗加固。截水沟挖出的土,可在路堑与截水沟之间修成土台并进行夯实,台顶应筑成2%倾向截水沟的横坡。

    路基上方有弃土堆时,截水沟应离开弃土堆坡脚l5m,弃土堆坡脚离开路基挖方坡顶不应小于10m,弃土堆顶部应设2%倾向截水沟的横坡。

  8.2.2.2 山坡上路堤的截水沟离开路堤坡脚至少2.0m,并用挖截水沟的土填在路堤与截水沟之间,修筑向沟倾斜坡度为2%的护坡道或土台,使路堤内侧地面水流入截水沟排出,如图8.2.2.2所示:

  8.2.2.3 截水沟长度超过500m时应选择适当地点设出水口,将水引至山坡侧的自然沟中或桥涵进水口,截水沟必须有牢靠的出水口,必要时须设置排水沟、跌水或急流槽。截水沟的出水口必须与其他排水设施平顺衔接。

  8.2.2.4 为防止水流下渗和冲刷,截水沟应进行严密的防渗和加固,地质不良地段和土质松软、透水性较大或裂隙较多的岩石路段,对沟底纵坡较大的土质截水沟及截水沟的出水口,均应采用加固措施防止渗漏和冲刷沟底及沟壁。

8.2.3 排水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8.2.3.l 排水沟的线形要求平顺,尽可能采用直线形,转弯处宜做成弧线,其半径不宜小于10m,排水沟长度根据实际需要而定,通常不宜超过500m

  8.2.3.2 排水沟沿路线布设时,应离路基乓可能远一些,距路基坡脚不宜小于34m

  8.2.3.3  当排水沟、截水沟、边沟因纵坡过大产生水流速度大于沟底、沟壁土的容许冲刷流速时,应采取边沟表面加固措施。

8.2.4  跌水与急流槽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8.2.4.1  跌水与急流槽必须用浆砌圬工结构,跌水的台阶高度可根据地形、地质等条件决定,多级台阶的各级高度可以不同,其高度与长度之比应与原地面坡度相适应。

  8.2.4.2  急流糟的纵坡不宜超过1:1.5,同时应与天然地面坡度相配合。当急流槽较长时,槽底可用几个纵坡,一般是上段较陡,向下逐渐放缓。

  8.2.4.3  当急流槽很长时,应分段砌筑,每段不宜超过10m

接头用防水材料填塞,密实无空隙。

  8.2.4.4  急流槽的砌筑应使自然水流与涵洞进、出口之间形成一个过渡段,基础应嵌入地面以下,基底要求砌筑抗滑平台并设置端护墙。

    路堤边坡急流槽的修筑,应能为水流入排水沟提供一个顺畅通道,路缘石开口及流水进入路堤边坡急流槽的过渡段应连接圆顺。

8.2.5  拦水缘石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8.2.5.1  为避免高路堤边坡被路面水冲毁可在路肩上设拦水缘石,将水流拦截至挖方边沟或在适当地点设急流槽引离路基。与高路堤急流槽连接处应设喇叭口。

  8.2.5.2  拦水缘石必须按设计安置就位。

  8.2.5.3  设拦水缘石路段的路肩宜适当加固。

8.2.6  蒸发池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8.2.6.1  用取土坑作蒸发池时与路基坡脚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10m。面积较大的蒸发池至路堤坡脚的距离不得小于20m,坑内水面应低于路基边缘至少0.6m

    坑底部应做成两侧边缘向中部倾斜0.5%的横坡。取土坑出入口应与所连接的排水沟或排水通道平顺连接。当出口为天然沟谷时,应妥善导入沟谷内,不得形成漫流,必要时予以加固。

  8.2.6.2  蒸发池的容量不宜超过200300m2,蓄水深度不应大于1.52.0m。池周围可用土埂围护,防止其他水流入池中。

    蒸发池的设置不应使附近地区泥沼化及影响当地环境卫生。

       

8.3  地下水的排除

8.3.1  排水沟和暗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8.3.1.1  当地下水位较高,潜水层埋藏不深时,可采用排水沟或暗沟截流地下水及降低地下水位,沟底宜埋入不透水层内。沟壁最下一排渗水孔(或裂缝)的底部直高出沟底不小于0.2m。排水沟或暗沟设在路基旁侧时,宜沿路线方向布置,设在低洼地带或天然沟谷处时,宜顺山坡的沟谷走向布置。

    排水沟可兼排地表水;在寒冷地区不宜用于排除地下水。

  8.3.1.2  排水沟或暗沟采用混凝土浇筑或浆砌片石砌筑时,应在沟壁与含水地层接触面的高度处,设置一排或多排向沟中倾斜的渗水孔。沟壁外侧应填以粗粒透水材料或土工合成材料作反滤层。沿沟槽每隔1015m或当沟槽通过软硬岩层分界处时应设置伸缩缝或沉降缝。

8.3.2  渗沟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8.3.2.1  渗沟有填石渗沟、管式渗沟和洞式渗沟三种形式,三种渗沟均应设置排水层(或管、洞)、反滤层和封闭层。

  8.3.2.2  填石渗沟的施工要求

    (1)填石渗沟通常为矩形或梯形,在渗沟的底部和中间用较大碎石或卵石(粒径35cm)填筑,在碎石或卵石的两侧和上部,按一定比例分层(层厚约15cm),填较细颗粒的粒料(中砂、粗砂、砾石),作成反滤层,逐层的粒径比例,大致按41递减。砂石料颗粒小于O.15mm的含量不应大于 5%。用土工合成材料包裹有孔的硬塑管时,管四周填以大于塑管孔径的等粒径碎、砾石,组成渗沟。顶部作封闭层,用双层反铺草皮或其他材料(如土工合成的防渗材料)铺成,并在其上夯填厚度不小于0.5m的粘土防水层。

    (2)填石渗沟的埋置深度,应满足渗水材料的顶部(封闭层以下)不得低于原有地下水位的要求。当排除层间水时,渗沟底部应埋于最下面的不透水层上。在冰冻地区,渗沟埋深不得小于当地最小冻结深度。

    (3)填石渗沟只宜用于渗流不长的地段,且纵坡不能小于1%,宜采用5%。出水口底面标高,应高出沟外最高水位0.2m

  8.3.2.3  管式渗沟适用于地下水引水较长、流量较大的地区。

当管式渗沟长度10Om30Om,其末端宜设横向泄水管分段排除地下水。

    管式渗沟的泄水管可用陶瓷管、混凝土、石棉、水泥或塑料等材料制成,管壁应设泄水孔,交错布置,间距不宜大于20cm。渗沟的高度应使填料的顶面高于原地下水位。沟底垫枕材料一般采用干砌片石;如沟底深入到不透水层时宜采用浆砌片石、混凝土或土工合成的防水材料。

  8.3.2.4  洞式渗沟适用于地下水流量较大的地段,洞壁宜采用浆砌片石砌筑,洞顶应用盖板覆盖,盖板之间应留有空隙,使地下水流入洞内,洞式渗沟的高度要求同管式渗沟。

  8.3.2.5  渗沟的平面布置,除路基边沟下(或边沟旁)的渗沟应按路线方向布置外,用于截断地下水的渗沟的轴线均宜布置成与渗流方向垂直。用作引水的渗沟应布置成条形或树枝形。

  8.3.2.6  渗沟沟内用作排水和渗水的填充料常用的有碎石、卵石和粗砂等,使用前须经筛选和清洗。

  8.3.2.7  渗沟的出水口宜设置端墙,端墙下部留出与渗沟排水通道大小一致的排水沟,端墙排水孔底面跟排水沟沟底的高度不宜小于O.2m,在寒冷地区不宜小于0.5m。端墙出口的排水沟应进行加固,防止冲刷。

  8.3.2.8  渗沟顶部应设置封闭层,封闭层通常采用浆砌片石、干砌片石水泥砂浆勾缝,用粘土夯实,厚约50cm,下面铺双层反铺草皮或铺土工布。寒冷地区沟顶填土高小于冰冻深度时,应设置保温层,并加大出水口附近纵坡。保温层可采用炉渣、砂砾、碎石或草皮铺筑。

  8.3.2.9  渗沟排水层(或管、洞)与沟壁之间应设置反滤层。反滤层应选用颗粒大小均匀的砂、石材料分层埋填,相邻两层的颗粒直径比例不宜小于14

  8.3.2.10  渗沟基底应埋入不透水层,渗沟沟壁的一侧应设反滤层汇集水流,另一例用粘土夯实或浆砌片石拦截水流。如含水层很厚,沟底不能深入不透水层时,两侧沟壁均应设置反滤层。

  8.3.2.11  渗沟的开挖宜自下游向上游进行,并应随挖随即支撑和迅速回填,不可暴露太久,以免造成坍塌。支撑渗沟应间隔开挖。

  8.3.2.12  当渗沟开挖深度超过6m,须选用框架式支撑,在开挖时自上而下随挖随加支撑,施工回填时应自下而上逐步拆除支撑。

  8.3.2.13  为检查维修渗沟,每隔3050m或在平面转折和坡度由陡变缓处宜设置检查井。检查井一般采用圆形,内径不小于1.0m,在井壁处的渗沟底应高出井底O.3O.4m,井底铺一层厚0.10.2m的混凝土。井基如遇不良土质,应采取换填、夯实等措施。兼起渗井作用的检查井的井壁,应在含水层范围设置渗水孔和反滤层。深度大于20m的检查井,除设置检查梯外,还应设置安全设备。井口顶部应高出附近地面约0.30.5m,并设井盖。

8.3.3  排水渗井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8.3.3.1  当路基附近的地面水或浅层地下水无法排除,影响路基稳定时,可设置渗井,将地面水或地下水经渗井通过不透水层中的钻孔流入下层透水层中排除。

  8.3.3.2  渗井直径506Ocm,井内填充材料按层次在下层透水范围内填碎石或卵石,上层不透水层范围内填砂或砾石,填充料应采用筛洗过的不同粒径的材料,应层次分明,不得粗细材料混杂填塞,井壁和填充料之间应设反滤层。

  8.3.3.3  渗井离路堤坡脚不应小于10m,渗水井顶部四周(进口部分除外)用粘土筑堤围护,井项应加筑混凝土盖,严防渗井淤塞。

8.3.4 渗地与暗管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8.3.4.1 渗池与暗管通常是由渗池汇集山坡地下水,再由暗管配合排出。这种形式适用于一般寒冷地区和严寒地区,并要求渗地与暗管埋设于当地冰冻线以下的土层中。

  8.3.4.2 渗池多采用矩形,其中间填片石或块石,四周填粗砂、砾石作反滤层,池底及与水源不接触的壁面采用草皮、粘土做成隔水层,渗池顶面应高于含水层项面20cm,暗管底面应低于含水层底面。

  8.3.4.3 暗管可用陶瓷管、瓦管、混凝土管或塑料管制成,暗管纵坡不得小于0.5%,管底应用碎()石及粗砂垫平,管四周的填土应夯实。

8.3.5 土工织物用于排除地下水工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3.5.1 排水隔离层:在承压地下水或地下水很多的地方修筑路基时可用土工织物在原地面与路基交界处设排水隔离层,也可以在路基内部设排水隔离层,把地下水引入边沟,把从路面浸透来的水隔离,见图8.3.5.1

 

    用于排水的隔离层应符合以下技术要求:

    (l)隔离层的合成纤维土工织物,其最小抗拉强度不应小于50Pa

    (2)土工织物铺在地面上,用木桩或石块固定就位,其搭接长度纵向和横向宜为100cm

   (3)在土工织物上的铺筑材料要求选用矿渣、碎石或砾石,其最大粒径为30cm,通过20mm筛孔的材料不得大于10%,通过0.074mm筛孔的材料其塑性指数不得超过 6%。铺筑材料采用重型机械压实,其最小厚度为5Ocm

    (4)排水隔离层项面须高出地下水位30cm以上,隔离层的施工方法应使下层土扰动最小。

  8.3.5.2  为了改善渗沟的排水功能并提高其耐久性,管式渗沟可用土工织物包裹带渗水孔的渗管。洞式渗沟可用土工织物铺在盖板上,以阻止砂土流入渗沟。

  8.3.5.3  渗沟或渗沟的排水层、反滤层填充料可用土工织物包裹起来与沟外砂土隔离,使其增加使用年限和增强排水效果。

8.3.6  一般地区和寒冷地区承压水的排除(包括冻结沟、保温沟等设施)宜按下列规定进行:

  8.3.6.1  对于一般地区,埋深较浅的承压水可采用在承压水出口处抛填片石或用混凝土预制块扣压等消能措施,使其变为无压水流后再采用排水沟、或渗沟排除,也可采用排水隔离层把承压水引入排水沟。

  8.3.6.2  埋藏于两个隔水层之间的含水层中的重力水,在一般地区可根据不同的含水情况和压力情况采用渗沟、排水渗并及渗池和暗管等方法排除。

  8.3.6.3  在寒冷地区埋藏于冻土层以下的承压水可采用8.3.6.2款的方法排除,但如果因地形或其他条件所限,排水设施未能埋设于当地冰冻深度以下时,上层填土应按8.3.2.8款规定采取保温措施。与排水设施出水口相连接的沟槽应作成保温沟。

  8.3.6.4  保温沟是在沟槽顶部设保温覆盖层,其布设范围应在排水设施的出口向外延伸25m,必要时应加大出水口排水沟纵坡,使出口水流速度较快不致冻结。

  8.3.6.5  在山坡较平缓,含水层和覆盖层都较浅,而且涌水量、动水压力都不大的情况下,可在覆盖层中挖掘冻结沟,使含水层袒露于负气温下冻结,使水源封冻于路基以外。

8.3.7  特殊气候地区积聚水的排除应符合下列规定:

  8.3.7.1  埋深较浅的积聚水,可采用渗沟、排水渗井及砂桩等方法排除。对于深层积聚水如对路基造成危害可采用深埋(深度大于60m)渗沟法排除。

  8.3.7.2  砂桩由钻孔填砂而成,其直径一般为1520cm,砂桩的深度必须穿过不透水层而深达透水层,在寒冷冰冻地区砂桩底部应在冰冻线以下30cm,砂桩平面应按梅花形布置,其间距为0.52.0m

           

8.4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路基排水

8.4.1  中央分隔带排水: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路面汇水面积大,特别是在弯道段,降雨时中央分隔带附近聚水较多,路基施工应严格按设计要求,认真做好这一部分临时或永久性的排水沟渠管线,确保水流迅速排出路基以外。

8.4.2  立交区和下穿通道桥的排水:立交区和下穿通道是雨季容易积水成塘和冬季容易形成冰湖的两个区域,对路基的强度和稳定性影响较大,排除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各种设施要严格按设计位置、标高和断面尺寸认真施工,同时应按设计规定设置集水井,在雨季宜采用集中抽水的措施。

8.4.3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宜在紧贴硬路肩部分设立拦水缘石,在适当长度内设置簸箕配合急流槽将路表水排于路基之外。当边坡有加固设施或者该地区年降雨量小且无暴雨径流产生时,在确保边坡稳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让路面水散排于路基之外。

8.4.4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填方路基坡脚处,宜设置坡脚排水沟,排水沟距路基坡脚不宜小于2m

 

9  特殊地区的路基施工

9.1水稻田地区路基施工

9.1.1  水稻田排水疏干。

    施工前应沿公路用地两侧筑埂,在埂内挖纵、横向排水沟,沟底应保持不小于0.5%的坡度并接通出水口,沟深应保证能及时排除地面水以疏干表土。

9.1.2  原地面处理。

    地表疏干后,地基上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时,应清除表层不良土层,经碾压密实后在上面填筑路堤。当地面不能疏干,含水量过大无法压实时,应挖去湿土,换填好土或砂砾然后压实。也可以在湿土中掺石灰或粉煤灰以吸收多余水分以便碾压密实。原地面为淤泥时,二级以下公路可抛填砂砾、碎石、片石等压、挤淤,经碾压稳定后再填路堤。

9.1.3  水稻田地区的路堤边坡,宜作护墙或浆砌护坡。当土质和气候适宜时,填方边坡也可采用种植草皮、灌木等植物防护。

9.1.4  跨越水田的路基应不影响农田排灌,当设计农用排灌涵洞位置不当、数量不足时,应及时按程序提出变更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9.1.5  修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除按9.1.1条规定筑埂排水疏干外,还应对原地面进行清理,如为软土,则应按9.3节的规定处理。

9.1.6  修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挖方地段应在边坡顶5m外筑埂并挖截水沟,以防地面水流入路堑冲刷边坡。对于土质、风化岩石的挖方边坡应浆砌护墙或护坡以保持稳定。挖方路堑地段应加大边沟尺寸并加以浆砌。填方坡脚护坡道外,也应设置浆砌的加大边沟。挖方和填方地段的边沟应互相衔接并通向出水口。

9.1.7  其他挖填方施工的技术要求可按第5和第6章有关规定办理。

 

9.2  河、塘、湖、海地区路基施工

9.2.1  河、塘、湖、海地区路堤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9.2.1.1  河、塘、湖、海地区路基施工,应事先查明洪水情况和路基基底有无泥沼软土地层;浸水路堤边坡防护高度应考虑设计水位和壅水高,水面宽阔河滩、海滩还应考虑浪袭和余高;软土地基应采取基底稳定措施。

  9.2.1.2  常水位以下路堤,宜用水稳性好、塑性指数不大于6且压缩性小、不易风化的透水性土填筑。如采用天然级配的砂砾、卵石、矿渣、石质坚硬而不易风化的片、块、碎石等,边坡不得陡于12,必要时可在一侧或两侧设置护道和边坡防护。

  9.2.1.3  路堤跨越洪水淹没地段,其两旁不应设置取土坑。特殊情况下的三、四级公路,如需设置取土坑,应留有宽度不小于4m的护坡道,并在路堤下游20m以远设置。

  9.2.1.4  路基防护可分别情况采用植物防护、石砌护坡、混凝土板护坡、石笼、抛石、挡土墙等措施。

  9.2.1.5  在施工两侧水位差较大的河滩路堤时,为防止管涌现象,除放缓下游一侧边坡外,还宜设滤水趾和反滤层。若渗流通过基底,则应在基底设隔渗墙或隔渗层。

  9.2.1.6  施工期间应注意防洪,防洪工程宜在洪水期前完成。

9.2.2  山区沿河路基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9.2.2.1  山区沿河路基施工,除注意洪水影响外,穿越地质不良陡峻沟谷时,还应查清有无泥石流影响,并相应采取排导、拦截措施。

  9.2.2.2  山区沿河高填路段的半填半挖及旧路加宽段,施工时必须确保路基稳定,峡谷地段宜采用石质填料或挡土墙;沿河半填及加宽段,接触面应挖成向内反坡2%4%的台阶,台阶每级宽度,采用小型压实设备时,不得小于1m

  9.2.2.3  路基废方应妥善处理,有条件可利用弃方筑坝,以保护沿河村舍农田安全,或适当放缓填方边坡,但不宜弃于沿河一侧。

  9.2.2.4  山区沿河路基,应针对水流冲刷情况,进行加固和防护。

  9.2.2.5  路基边坡有潜水或渗水层时,必须按照第8章有关规定设置渗沟排水设施,将其引出路基范围之外。

9.2.3  水库路堤的施工应遵照以下规定:

  9.2.3.1  利用水库路堤作路基时,应查明库堤稳定程度是否符合路基使用要求,并考虑日后改造发展规划,若原库堤宽度不足,应在外侧加宽;如属新建水库,应争取路堤在蓄水前竣工。

  9.2.3.2  路堤基底如在施工时已被库水浸泡,或蓄水引起地下水位升高而造成基底松软者,填筑前应按软土地基先对基底加以处理。

  9.2.3.3  路堤浸水部分加宽时,宜采用水稳性良好的土填筑。如确有困难,必须用一般粘性土填筑时,应经稳定验算,确定水下边坡坡度,高度低于20m,边坡可采用1213

  9.2.3.4  水库路基及防护,除按有关条文执行外,对深水浸泡或急浪冲击的高路堤,宜在防护设施项面设置宽度不少于2m的护道。

  9.2.3.5  水库库岸有可能发生崩塌、滑坡、松软等现象危及路基者,必须进行防护加固。

  9.2.3.6  水库路堤上游地段有冲刷作用时,基础防护要考虑冲刷深度。

9.2.4  河、塘、湖、海地区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路基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9.2.4.1  必须事先详细查清洪水影响、山坡地质、路基基底、水文条件等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9.2.4.2  填料与取土:宜设置集中取土场。常水位以下路堤的施工材料,应选用矿渣、块石、砾石等水稳性良好的材料,其粒径不宜大于30cm

    受水位涨落影响的部分,也宜选用水稳性好的材料,如具有天然级配的砂砾、卵石、粗(),石质坚硬不易风化的片、碎石等。

  9.2.4.3  必须根据水流对路基破坏作用的性质、程度进行防护和加固,加固防护方式同9.2.1.4,可根据情况,综合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措施。

    护坡宜采用带护脚的浆砌或干砌片石,浆砌片石护坡每长约10m应设置一道伸缩缝,用沥青麻絮或其他土工合成材料填塞,下部间隔5m留一个排水孔,反滤层可用砂、砾、碎、卵石等材料。

                9.3  软土、沼泽地区路基施工

9.3.1  软土、沼泽地区路基施工,应注意解决可能出现的路基盆形沉降、失稳和路桥沉降差等问题。

9.3.2  软土、沼泽地区路基施工前,应做好施工设计,并报送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工。

9.3.3  软基施工应根据需要修筑地基处理试验路段。

9.3.4  路堤填筑前,应排除地表水,保持基底干燥。淹水部位填土应由路中心向两侧填筑,高出水面后,按要求分层填筑并压实。

9.3.5  软土、沼泽地基应根据软土、淤泥的物理力学性质、埋层深度、路堤高度、材料条件、公路等级等因素分别采取置换土、抛石挤淤、超载预压、反压护道、渗水及灰土垫层、土工织物、塑料排水板、碎石桩、轻质路堤、深层加固等措施。为加强效果,各项措施可配合使用。

9.3.6  软土、沼泽地区下层路堤,应采用渗水材料填筑;路堤沉陷到软土泥沼中部分,不得采用不渗水材料填筑,其中用于砂砾垫层的最大粒径不应大于5m,含泥量不大干5%

9.3.7  填筑路堤用土宜设置集中取土场,必须在两侧取土时,取土坑内缘距坡脚距离,填高2m以内的路堤,不得小于20m;填高5m以上的路堤,宜大于40m

9.3.8  路桥衔接部位:路基与锥坡填土应同步填筑;碾压不易到位的边角处,宜用小型夯压机械按要求夯压密实;填料宜采用渗水性土;分层碾压厚度控制为15cm

9.3.9  软基填筑路堤,分层及接茬宜做成错台形状,台宽不宜少于2m

9.3.10  软土地段路基应安排提前施工。路堤完工后应留有沉降期,如设计本规定,则不应少于6个月,沉降期内不应在路堤上进行任何后续工程。

9.3.11  修筑路面结构之前,路基沉降应基本趋于稳定,地基固结度应达到设计规定值。

9.3.12  软土段填筑路堤要做好必要的沉降和稳定监测,并严格控制施工填料和加载速度。

    监测沉降板应安装在路中心线,纵向间距宜为20Om,对于桥头引道路堤,应安装在路中心线和两侧路肩边缘线上,第一块沉降板距桥台背10m处开始,其余宜以5Om间隔设置。

    路堤填筑过程中每填一层应进行一次监测,路基加载速度应控制水平位移量每昼夜不宜超过0.5cm,沉降量不大于1.5cm,超过时即应暂停填筑,待沉降及位移量小于规定值后再继续施工。

9.3.13  各种软土处理方法的运用范围与施工规定及各种处治方法的质量检验方法与要求应遵照《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9.4  盐渍土地区路基施工

9.4.1  在盐渍土地区施工时,路堤填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9.4.1.1  路堤填料的含盐量不得超出规定允许值,不得夹有盐块和其他杂物。其容许含盐量见表9.4.1.l

  9.4.1.2  对填料的含盐量及其均匀性应加强施工控制检测,路床以下每100Om3填料、路床部分每500m3填料应至少作一组测试,每组取3个土样,取土不足上列数量时,亦应做一组试件。

  9.4.1.3 在内陆盆地干旱地区,如当地无其他适用的填料,需用易溶盐含量超过规定值的土、砾等作填料时,应根据当地气候、水文地质等条件,通过试验决定填筑措施。

  9.4.1.4 用石膏土作填料时,应先破坏其蜂窝状结构。石膏含量一般不予限制,但应控制压实度。

9.4.2 盐渍土路堤应分层铺填分层压实,每层松铺厚度不大于20cm,砂类土松铺厚度不大于30cm。碾压时应严格控制含水量,不应大于最佳含水量1个百分点。雨天不得施工。

9.4.3 盐土地区路堤施工前应测定其基底(包括护坡道)表土的含盐量和含水量及地下水位,根据测得的结果,分别按设计规定进行处理。

  9.4.3.1 如表上含盐量超过表9.4.1.1,应在填筑路堤前予以挖除,如路堤高度小于1.0m,除将基底含盐量较重的表土挖除外,应换填渗水性土,其厚度对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不应小于1.0m,其他公路不应小于0.8m

  9.4.3.2 原基底土的含水量如超过液限的土层厚度在lm以内时,必须全部换填渗水性土;如含水量界于液限和塑限之间时,应铺1030cm的渗水性立后再填粘性土;如含水量在塑限以下时,可直接填筑粘性土。

  9.4.3.3 当清除软弱土体达到地下水位以下时,则应铺填渗水性强的粒粒土,并应高出地下水位30cm以上,再填粘性土。

  9.4.3.4 在内陆盆地干旱地区设计为高级或次高级路面地段,路床的填料应符合5.1.4条的规定。土层应设法洒水压实到7.1.1条的要求,同时还应在路堤下部设置封闭性隔水层(采用不透水材料如沥青砂、防渗薄膜、聚丙烯薄膜编织布等),隔水层铺设前应清除植物根茎,将基底做成2%的横坡,整平压实,沿横坡均匀铺平。

9.4.4  在地表为过盐渍土的细粒土地区或有盐结皮和松散土层时,应将其铲除。铲除的深度,应通过试验确定。如地表过盐渍土过厚,亦可铲除一部分,并设置封闭隔水层。隔水层设置深度宜在路床顶以下80m深度处。若有盐胀问题存在,隔水层应设在产生盐胀的深度以下。当采用土工合成材料做隔水层时,为防止合成材料被压挤破,宜在隔水层上、下分别铺一层1015cm厚的砂或粘土保护层。

9.4.5  排水:

  9.4.5.1  施工中应及时合理地布置好排水系统,不应使路基及其附近有积水现象。

  9.4.5.2  路基一侧或两侧有取土坑时,取土坑底部距离地下水位不应小于1520cm;底部应向路堤外有2%3%排水横坡和不小于0.2%的纵坡。

  9.4.5.3  在排水困难地段或取土坑有被水淹没可能时,应在路基一例或两侧取土坑外设置高0.40.5m、顶宽1m的纵向护堤。

  9.4.5.4  在地下水位较高地段,除挡导表面水外,应加深两侧边沟或排水沟,以降低路基下的地下水位。

  9.4.5.5  盐渍土地区的地下排水管与地面排水沟渠,必须采取防渗措施。盐土地区不宜采用渗沟。

9.4.6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盐渍土路基的路肩及坡面,应采用防护措施或加宽路基措施。其他等级公路,亦宜采用防护措施。

9.4.7  盐渍土路基的施工,应从基底清除开始,连续施工。即从基底到路床表面应分段一次完成,不可间断,在设置隔水层的地段,至少一次做到隔水层的顶部。

9.4.8  施工季节,在地下水位高的粘性土盐土地区,以夏季施工为宜;砂性土盐土地区,以春季和夏初施工为宜;强盐渍土地区,在表层含盐量较低的春季施工为宜。

 

9.5  风沙地区路基施工

9.5.1  风沙地区路基宜在少风、风速较小或有雨季节分段集中施工,并在大风来临前配套完成。若当地风力较强或需在风季施工时,应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对设计的永久防护工程,若材料运输有困难,需待通车后施工时,可采取临时防护过渡。填筑路堤当日不能完工地段,对坡面和路肩应加以覆盖;开挖路堑,应从一开始就随挖随用平铺式栅栏或草席、芦苇等将坡面、路肩护好,周围用小木桩固定或用大石块或混凝土预制块压住。

9.5.2  风沙地区路基施工应采取措施保护线路两侧的地表原有植被和地表硬壳。施工前应准备充分的防护材料。对因施工作业使两侧地表受损部分应按设计要求在新出露的沙面上及时填筑砾卵石土防护层。施工的路基应集中力量完成一段,防护一段。

9.5.3  填方取土要根据当地风信情况选择取土坑位置。在单一风向地区,取土坑宜设在路堤下风一侧距路堤坡脚至少5m;在有反向风交替作用的地区,取土坑可设在路堤两侧,施工完后应将其边坡修成缓坡,使其断面成为浅槽形。

    应尽量利用挖方材料,如需废弃,应弃于背风坡一侧的低地或距路堑坡顶不小于10m,并应摊平。

9.5.4  路基压实

  9.5.4.1  对风沙地区用粉砂或细砂填筑路堤时,仍应分层压实。根据现场自然条件、沙的特性及水源分布等情况确定压实机械和压实方法,宜采取机械振动压实为主,结合蓄水、快成型、快防护的施工方法。当完成压实后的路基不能稳定通车时,可按9.5.8条办理。

  9.5.4.2  对缺土、缺水,压实确有困难的风积沙路基,可采用土工合成材料(编织布、编织袋)对路基进行加固。

9.5.5  在地形开阔的风沙流地段,应将路基两侧2050m范围内的小沙滩、弃土堆、小土丘等凡可引起积沙的阻碍物予以清除、摊平。

9.5.6  植物固沙是防治沙害的根本措施,在有条件的地方采用植物固沙法施工时,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的树苗或灌木种类和设计规定的种植间隔尺寸及布置形式进行栽种。

    在无条件采用植物固沙的地区及采用植物固沙的初期,为防止沙害并为植物固沙创造条件应采用工程防沙措施。在林带前线,为防止积沙,亦应适当设置工程防沙设施。

    工程防沙有固、阻、输、导四种类型,应根据设计并结合路基施工情况及时配套完成。

9.5.7  格状沙障施工应做到稳固、牢实、风吹不走。有水源条件的,可在草方格内播撒适于沙漠生长的植物种籽,使方格内生长沙生植物。路线如通过牧区,还应在路基两侧设置铁丝隔离栅,防止人畜进入破坏草方格。

    设置草方格沙障时,在迎风例应先设主带(垂直主风向),后设副带(平行主风向);在背风侧应先设副带,后设主带,施工时均应先远后近,自上而下。有新月形沙丘,应从迎风坡脚开始设置。

    埋设防风栅栏(立式沙障)应整平两侧地面,插铺草束,压沙插实,埋设稳固,防止栅栏底部被风吹掏空。

9.5.8  沙质路基主体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全面防护。在路基顶面、边坡面及坡脚外 510m地面范围内,用粘性土、盐盖、砾()石、乳化沥青等材料进行平铺覆盖或处理。

    粘性土封闭防护是风沙地区路基常用的一种经济而有效的防护措施。采用粘性土时,应通过试验测定其塑性指数,符合设计要求的方可使用。

9.5.9  风沙地区筑路时,路线主要控制极、护桩、水准基点桩、路基边桩等均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并妥善保护,以防被沙埋没。

                  9.6  黄土地区路基施工

9.6.1  在黄土地区填筑路堤时,路基基底处理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9.6.1.1  若基底为非湿陷性黄土,且无地下水活动时,可按一般粘性土地基进行基底处理,同时做好两侧的施工排水、防水措施。

  9.6.1.2  若地基为湿陷性黄土,应采取拦截、排除地表水的措施,防止地表水下渗,减少地基地层湿陷性下沉。其地下排水构造物与地面排水沟渠必须采取防渗措施。

  9.6.1.3  若地基土层具有强湿陷性或较高的压缩性,且容许承载力低于路堤自重压力时,应考虑地基在路堤自重和活载作用下所产生的压缩下沉。除采取防止地表水下渗的措施外,可考虑采用重锤夯实,石灰桩挤密加固,换填土等措施。

9.6.2  用黄土填筑路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9.6.2.1  新、老黄土均为路堤适用填料。老黄土透水性差,干湿难以调节,大块土料不易粉碎,使用前应通过试验决定措施。路床填料不得使用老黄土。新黄土为良好填料,可用于填筑路床。黄土路堤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实,大于10m的块料,必须打碎,并应在接近土的压实最佳含水量时碾压密实。

  9.6.2.2  黄土路堤施工时,应做好填挖界面的结合(纵向),清除坡面杂草,挖好向内倾斜的台阶。如结合面陡立,无法挖成台阶时,可采用土工钉加强结合。

  9.6.2.3  黄土路堤的边坡应刷顺,整平拍实,并应及时予以防护,防止路表水冲刷。

  9.6.2.4  不应使用黄土填筑浸水路堤。必须使用时,应采取措施,并报请审批。

9.6.3  黄土路堤的压实要求与一般粘性土相同,应按7章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9.6.3.1  黄土含水量过小,应均匀加水再行碾压;如含水量过大,可翻松晾晒至需要含水量再进行碾压,也可掺入适量石灰处理,降低含水量。掺灰后应将土、灰拌匀,其最大干密度应通过击实试验确定。

  9.6.3.2  路堤的填筑应按5.2.15.2.8条的规定办理。

  9.6.3.3  黄土地区路床的土基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对原土进行技术处治。

9.6.4  高路堤路基施工期间,应在两侧或一侧(超高段)设临时阻水、拦水设施,以防雨水冲毁边坡。路堤填至设计高程后,应根据设计及时修筑外侧边缘的拦水、截水沟构造物和急流槽,将水引至坡脚以外。对高度大于20m的路堤,应按设计预留竣工后路堤自重压密固结产生的压缩下沉量。

9.6.5  黄土路堑边坡,应严格按设计坡度开挖,如设计为陡坡时(1:0.1),施工中不得放缓,以免引起边坡冲刷。

    路堑施工,当挖到接近设计标高时,应对上路床部分的土基整体强度和压实度进行检测。

    如路堑路床上质不符合设计规定,则应将其挖除,另行取土分层摊铺、碾压至规定的压实度。挖除厚度根据道路等级对路床的要求而定,高速公路及一级公路宜挖除50cm,其他公路可挖除30cm

    如路堑路床的密实度不足,土质符合设计规定,则视其含水量情况,经洒水或经翻松晾晒至要求含水量再行整平碾压至规定压实度。

9.6.6  黄土地区应特别注意路基排水,对地表水应采取拦截、分散、防冲、防渗、远接远送的原则,根据设计及时做好综合排水设施,将水迅速引离路基。在填挖交界处引出边沟水时,应做好出水口的加固。

  9.6.6.1  湿陷性黄土路基的地下排水管道与地面排水设施,应根据设计进行加固和采取防渗措施。

  9.6.6.2  黄土路基水沟的加固类型,宜用浆砌片石或混凝土板。如用预制混凝土板拼砌时,其接缝处应牢固无渗漏。

9.6.7  黄土陷穴应进行处理。处理时,首先要查清陷穴的供给来源、水量、发展方向及对路基可能造成的危害,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相应的处理方法:

  9.6.7.1  在路堑顶部及路堤的靠山侧做好排水工程,将地表水、地下水引入有防渗层的水沟内排走。

  9.6.7.2  对通过路基路床的陷穴,要向上游追踪至发源地点。

在发源地点把陷穴进口封填好,并引排周围地表水,使其不再向陷穴进口流入。

  9.6.7.3  对现有的陷穴、暗穴,可以采用灌砂、灌浆、开挖回填等措施,开挖的方法可以采用导洞、竖井和明挖等。

    (1)灌砂法:本法适用小而直的陷穴,以干砂灌实整个洞穴。

    (2)灌浆法:本法适用于洞身不大,但洞壁起伏曲折较大,并离路基中线较远的小陷穴,施工时先将陷穴出口用草袋装土堵塞,再在陷穴顶部每隔45m打钻孔作为灌浆孔,待灌好的土浆凝固收缩后,再在各孔作补充灌浆,一般需重复23,有时为了封闭水道也可灌水泥砂浆。

    (3)开挖回填夯实:本法适用于各种形状的陷穴,填料一般用就地黄土分层夯实。

    (4)导洞和竖井:本法适用较大、较深的洞穴。由洞内向外逐步回填夯实,在回填前,应将穴内虚土和杂物彻底清除干净。当接近地面0.5m,应用老黄土或新黄土加10%的石灰拌匀回填夯实。

  9.6.7.4  处理好的陷穴,其土层表面均应用石灰与土比例为三比七的石灰土填筑夯实或铺填老黄土等不透水材料加以改善。石灰土厚度应按设计严格执行。如原设计本要求时,其厚度不宜小于3Ocm。并将流向陷穴的附近地面水引离,防止形成地表积水或水流集中产生冲刷。

9.6.8  黄土陷穴的处理范围,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宜在路基填方或挖方边坡外,上侧50m,下侧1020m。若陷穴倾向路基,虽在50m以外,仍应作适当处理。对串珠状陷穴应彻底进行处治。

 

                9.7  多雨潮湿地区路基施工

9.7.1  多雨潮湿地区进行路基施工时,应特别注意排水。机具停放地、库房、生活区域,都必须选在地势较高不易被水淹的地点,并有可靠的排水防洪设施,预防洪水造成危害。

9.7.2  开工前场地准备工作应特别注意排除地面水。低洼地带沿用地两边应控大断面的纵向排水沟并引向出水口。在纵向排水沟之间应挖掘横向排水沟并互相贯通疏于地表,以达到地面不积水。

9.7.3  多雨潮湿地区,原地面多为含水量过大的过湿土,应按下列方法处理:

  9.7.3.1  含水量过大的潮湿土深度在2m以内时,可挖去湿土,换填适用的干土或挖方石渣、天然砂砾等,并分层压实达到标准。

  9.7.3.2  挖去淤泥后将上层湿土翻松耙碎掺5%10%的生石灰粉压实,其层厚以能达到规定压实度为准,使之成为稳定土加固层。

  9.7.3.3  当有非风化大块岩石可利用时,在挖去软湿土后铺筑厚50cm左右石块层,嵌填石渣后,用重型压路机碾压成型,再于其上填筑路堤。二级以下公路可采用抛填片石挤淤,整理碾压成型后填筑路堤。

  9.7.3.4  当软湿土深度大于2m,应按9.3节的规定处理。

9.7.4  利用潮湿土填筑路堤时,应按下列压实标准和方法进行。

9.7.4.1  当天然稠度小于1.1、液限大于4O、塑性指数大于18的粘质土用作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上路床的填料时,应采用各种措施达到表7.1.1中规定的压实度;上述土用作下路床及上、下路堤的填料时,当进行处治或采用重型压实度确有困难时,可采用轻型压实标准。填料经翻拌晾晒分层压实后,压实度应符合表9.7.4.1所列标准。

  9.7.4.2  碾压潮湿土填筑的路堤适宜的压路机型式、规格、填层的适宜厚度、所需碾压遍数和压实度,应通过试验确定。

  9.7.4.3  碾压完成后的路段,若不立即铺筑路面,且不需维持通车时,应在路床顶面铺盖一层碾压紧密的防水粘土层或沥青封闭层。

  9.7.4.4 填料的天然稠度为0.91.0,宜将土摊开翻拌晾晒,当含水量接近最佳含水量时即可碾压密实。

  9.7.4.5 填料的天然稠度在0.50.9,宜在土中掺入生石灰等外掺剂拌和均匀后,分层填筑压实。

    潮湿粘性土经添加外掺剂处理后,其压实度要求应按7.1.1条的规定办理。

9.7.5 多雨潮湿地区,土的含水量大,地下水位高,容易影响路基稳定。填方边坡宜用浆砌护坡防护。二级以下公路也直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9.7.6 路堤填筑每层表面宜做成2%4%的横坡以利排水。当天的填土,必须当日完成压实。

9.7.7 路堤坡脚护坡道外,应设置加大断面的石砌边河,以降低地下水位。

          

9.8 季节性冻融翻浆地区路基施工

9.8.1 冻融翻浆地区施工,必须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9.8.2 翻浆地区路基,首先应搞好路基排水,保证路基填土高度和对压实的要求。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除考虑强度因素外,还需考虑冻胀对路基、路面的影响。

9.8.3  施工前应对冻融翻浆地区进行详细的现场调查,按各段水文地质情况,做好场地排水、填料选择、料场规划等工作,并根据地区特点、翻浆类型、严重程度,按照因地制宜、就地取材和路基路面综合处理的原则提出处治方案。

9.8.4  翻浆防治可根据公路等级、冻融程度、地带类型、当地料源采用下述措施:

  9.8.4.1  换填土法:采用水稳性、冻稳性好、强度高的粗粒土换填路基上部;换填选料原则,冻胀时路面不致产生有害变形,冻融时路床承载力不致下降,换填厚度应控制在最大冻深的70%l00%

  9.8.4.2  隔离层法:深度应设在聚冰层以下和地下水以上适当处;隔离层宜高出地表水位25cm,有效厚度一般为20cm。为防淤塞,上下面宜设防淤层,亦可在上下面反铺草皮或土工织物防淤。隔离层材料可用碎石、砾石、粗砂、土工布等,上下面宜设3%4%拱度。采用何种防淤层,应视道路等级而定。

    不透水隔离层可选3cm厚含沥青8%10%的沥青土或6%8%的沥青砂,或沥青油毡、塑料膜等。

  9.8.4.3  隔温层法:设置在路基上部或路面底基层处,以延缓和减小负气温的强度;材料可选择炉渣、矿渣、碎砖,厚度一般为2050cm

  9.8.4.4  降低水位法:在低于现有地下水位的两侧边沟底部位设置管沟或渗沟。

  9.8.4.5  土工布排水法:将过滤型土工布(也可用塑编布)直接铺在土基上,上面铺填304Ocm砂砾层。

  9.8.4.6  改善路面结构法:如设置石灰底基层、二灰砂砾基层、水泥稳定基层、砂砾垫层等,厚度可根据计算确定。

    上述各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一种或两种以上。

9.8.5  不论路堤或路堑,在修筑路面结构层前,应用不小于20t的压路机或等效碾压机械对路基进行检验(23),发现软弹现象时应进行处理。

9.8.7 季节性冻融翻浆地区路基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9.8.7.1 排水:

    施工前应认真了解地形及水文地质情况,凡是可能危害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均应采取有效的临时性或永久性措施,使水能迅速排出路基之外;路床面应保持良好的排水状态;从路堑到路堤必须修建过渡边沟并无阻塞现象;各层填土应有路拱,使表面无积水;施工后,各式沟、管、井、涵等能形成完整有效的排水系统。

  9.8.7.2  路堤:

    (l)原地面处理:水文地质不良和湿软地段,可视情况在地表铺填厚度不小于30cm的砂砾,或作局部挖除换填处理。

    当路堤高度低于20cm(包括挖方土质路段)应翻松3050cm并分层整形压实,其压实度为93%95%,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取高限,其他公路取低限。

    (2)填料:宜选用水稳性良好的土填筑路基;路基上部受冰冻影响部位,应选用水稳性和冻稳性均较好的粗粒土;冻土、非渗水性过湿土、腐殖土禁止用于填筑各层路堤;压实时的含水量应控制在最佳含水量±2个百分点范围内。

    (3)取土场:宜设置集中取土场,排水困难地段更宜集中取土。

    (4)碾压:各层表面碾压前应用平地机进行整平和修整路拱,切实控制松铺厚度以及填料的均匀性。压实后各层表面的平整度,用三米尺丈量,其间隙高度不宜大于20mm;成型后路床顶面强度按7.1.6条、7. 1.7条规定进行检查或用不小于20t的压路机碾压检验有无“软弹”现象。

    (5)路堤高度:应满足路基能全年处于干燥或中湿状态;修低路堤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6)为使路基强度和稳定性满足设计要求,施工中各类冻融翻浆防治方法可综合选用。

  9.8.7.3  路堑:

    (1)石方段超挖回填部位应选用符合要求的石渣,压实度不得低于95%;禁止使用劣质开山料或覆盖土回填或找平;超挖部分不规则或不超过8cm,可用混凝土修补找平;整平层宜采用级配碎石或水泥稳定碎石、二灰稳定碎石类等半刚性材料。

    (2)土质路堑或遇水崩解软化的风化泥质页岩等类路堑的路床压实度如不符合7.5.1条的规定时,应翻松压实或根据土质情况,换填符合路床强度并满足压实度要求的足够厚度的好土,并予以压实,然后加强排水措施,如封闭路肩、浆砌边沟等。

    (3)有裂隙水、层间水、潜水层、泉眼等路段,应按第8章规定分别采取切断、拦截、降低等措施,如加深边沟,设置渗沟、渗管、渗井等。

 

9.9  多年冻土地区路基施工

9.9.1  施工前应核查沿线冻土分布、类型、冻土上下限、冰层上限、地面水、地下水以及有无其它如热融(湖、塘)、冰丘、冰椎等不良地质路基地段情况。

9.9.2  施工必须严格遵循保护冻土的原则,使路基施工后仍处于热学稳定状态。路基原则上均应采取路堤型式,尤其在厚冰发育地段,并尽可能避免零填或浅挖断面,以免造成严重热融沉陷等病害,弱融沉或不融沉的多年冻土地区,路基施工可按融化原则进行。

9.9.3  路基排水与加固除满足水力和土力条件外,还应考虑由于施工因素如排水系统修筑等引起的热力变化,不导致多年冻层上限的下降。

9.9.4  填方路基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9.9.4.1  排水:当路基位于永久冻土的富冰冻土、饱冰冻土或含土冰层地段时,必须保持路基及周围的冻土处于冻结状态,排水系统与路基坡脚应保持足够距离;高含冰量冻土集中路段,严禁坡脚滞水、路侧积水,边坡应及时铺填草皮。

    在少冰与多冰冻土地段,也应避免施工时破坏土基热流平衡。排水沟与坡脚距离不应小于2m;沼泽湿地地段不应小于8m;饱冰冻土及含土冰层地段,应避免修建排水沟和截水沟,宜修建档水炼(),距坡脚不应小于6m,若修建排水沟则不应小于10m

  9.9.4.2  基底处理:填方基底为含冰过多的细粒土,且地下冰层不厚,可挖除并用渗水性土回填压实,再填路基。

    当基底为排水困难的低洼沼泽地段时,其底部应设置毛细水隔离层,其厚度宜在路堤沉落后至少高出水面0.5m,并在其上铺设反滤层;泥沼地段路堤基底生长塔头草时,可利用其做隔温层。上述地段路堤应预加沉落度,并在修筑路面结构之前,路基沉降基本趋于稳定。

  9.9.4.3  路基高度:应达到防止翻浆与不超过路基冻胀值要求的最小填土高度;按保持冻结原则施工的路段,应同时满足冻土上限不下降的要求。

  9.9.4.4  取土:宜设置集中取土场,富冰冻土、饱冰冻土及含土冰层路段,确需就近解决部分土源时,应在路基坡脚10m以外取土;斜坡地表路堤,取土坑应设在上坡一侧。取土坑深度均不得超过当地多年冻土上限以上土层厚度的80%,坑底应有坡度,积水应有出口,水能及时排出,同时取土坑的外露面,亦宜用草皮铺填。

  9.9.4.5  填料:应选用保温隔水性能均较好的细粒土。采用粘性土或透水性不良土填筑路堤时,要控制土的湿度,碾压时含水量不能超过最佳含水量的±2个百分点。不得用冻土块或草皮层及沼泽地含草根的湿土填筑路基。通过热融湖()路堤,水下部分必须用渗水良好的土填筑,并应高出最高水位0.5m

  9.9.4.6  压实:压实检查应采用重型击实标准。成型后路床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用不小于20t的压路机或等效碾压机械进行碾压检验23,无轮迹和软弹现象。

  9.9.4.7  侧向保护:靠近基底部位有饱冰冻土层且有可能融化时,宜设保温护道和护脚。保温材料宜就地取材。用草皮时,草根应向上一层一层叠铺,最外一层应带泥,以便拍实形成保护层;沿线两侧20m内植被和原生地貌应严加保护。

9.9.5  挖方路基施工应符合以下要求:

  9.9.5.1  排水:地下水发育地段,路基边沟均应有防渗措施。路堑坡顶避免设置截水沟或排水沟,宜修挡水塘并与坡顶距离不小于6m。若必须修排水沟或截水沟,距挡水埝外距离不应小于4m

  9.9.5.2  土质边坡加固铺砌厚度均应满足保温层要求。如用草皮铺砌,应水平叠砌,错缝嵌紧,缝隙用粘土或草皮填塞严密,连成整体。草皮要及时铺填。

  9.9.5.3  饱冰冻土、含土冰层地段路堑,为防止开挖后基底冻胀翻浆,可根据需要换填足够厚度的渗水性土。

9.9.6  路基处于其它不良地质地段时,应按下列规定施工:

冰椎、冰丘地段采用冻结、拦截、截水墙、保温渗沟排水等方法处理;热融湖()地段的路堤水下部分应用渗水性土;松软基底两侧宜设反压护道;沼泽冻土地段路堤下部应设置隔离层和隔温层,并保护好两侧地表植被;水鼓丘较重路段,可在上游主流处设地下渗沟或将水引到一定距离外的地面积冰场。

 

9.10  岩溶地区路基施工

9.10.1  影响路基稳定的溶洞,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处理,在施工中均不应堵塞溶洞水路。

9.10.2  路基基底的岩溶泉或冒水,不论用何种方法排出,均应保证路床范围的土石方不受浸润;当修建高级或次高级路面时,应保证不因温差作用而使水汽上升,聚集在路面基层下。

9.10.3  对路基上方岩溶泉或冒水,可采用排水沟将水引离路基,不宜堵塞;对路基基底的岩溶泉或冒水,宜设涵洞()将水排除;流量较大的暗洞及消水洞,可用桥涵跨越通过。

9.10.4  路堑边坡上危及路基稳定的干溶洞,可用干砌片石或浆砌片石堵塞。

9.10.5  路基基底的溶洞,应采用桥涵通过;当为干溶洞且又不大时,可采用砂砾石,碎石,干、浆砌片石等回填密实。

9.10.6  路基基底干溶洞的顶板太薄或顶板较破碎时,可采用加固或将顶板炸除之后,以桥涵跨越。

9.10.7  路基基底干溶洞的顶板较为完整,有较大厚度时,可按路基设计规范给出的路基基底溶洞顶板安全厚度的公式,予以验算,并根据验算结果,确定处治方案。

9.10.8  当路基溶洞位于过沟附近,而且较深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板封闭,并应防止边沟水渗漏到溶洞内。

9.10.9  为防止溶洞的沉陷或坍塌,以及处理岩溶水引起的病害,可视溶洞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洞内加固(如桩基加固、衬砌加固)、盖板加固、封闭加固(如锚喷加固)等方法。

9.10.10  对影响路基稳定的人工坑洞(如煤洞、古墓、枯井、掏砂坑、防空洞等),应查明后,参照岩溶处治方法进行处理。

 

9.11  滑坡地段路基施工

9.11.1  对于滑坡的处治,应分析滑坡的外表地形、滑动面、滑坡体的构造、滑动体的土质及饱水情况,以了解滑坡体的形式和形成的原因,根据公路路基通过滑坡体的位置、水文、地质等条件,充分考虑路基稳定的施工措施。

9.11.2  路基滑坡直接影响到公路路基稳定时,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处理,都必须作好地表水及地下水的处理。

9.11.3  对于滑坡项面的地表水,应采取截水沟等措施处理,不让地表水流入滑动面内。必须在滑动面以外修筑12条环形截水沟;对于滑坡体下部的地下水源应截断或排出。

9.11.4  在滑坡体未处治之前,禁止在滑坡体上增加荷载(如停放机械、堆放材料、弃土等)

9.11.5  对于挖方路基上边坡发生的滑坡,应修筑一条或数条环形水沟,但最近一条必须离滑动裂缝面最少5m以外,以截断流向滑动面的水流。截水沟可采用砂浆封面浆或砌片()石修筑,滑坡上面出现裂缝须填土进行夯实,避免地表水继续渗入,或结合地形,修建树枝形及相互平行的渗水沟与支撑渗沟,将地表水及渗水迅速排走。

9.11.6  当挖方路基上边坡发生的滑坡不大时,可采用刷方(台阶)减重、打桩或修建挡土墙进行处理以达到路基边坡稳定,采用打桩时,桩身必须深入到滑动面以下设计要求的深度;采用修建挡土墙时,挡土墙基础必须置于滑动面以下的硬岩层上。同时,宜修筑排水沟、暗沟(或渗沟)排出地下水。滑坡较大时,可修建挡土墙、钢筋混凝土锚固桩或预拉应力锚索等方法处理,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处理,其基础都必须置于滑动面以下的硬岩层上或达到设计要求的深度。同时宜修筑深渗沟、排水涵洞()或集水井等排除地下水或修建地下截水墙截断地下水。

9.11.7  对于填方路堤发生的滑坡,可采用反压土方或修建挡土墙等方法处理。当滑坡较大时,或采用反压土方或修建挡土墙、钢筋混凝土锚固桩、预拉应力锚索等方法处理,修建构造物的基础必须置于滑动面以下的硬岩层上或达到设计要求的深度。

9.11.8  对于沿河路基发生的滑坡,可修建河流调治构造物(如堤坝、丁坝、稳定河床等)、挡土墙等方法处理,其构造物的基础必须置于河流冲刷线以下设计要求的深度或硬岩上。

9.11.9  滑坡表面处治可采用整平夯实山坡,填筑积水坑,堵塞裂隙或进行山坡绿化固定表土。

 

9.12  崩坍岩堆地段路基施工

9.12.1  公路路基通过岩石容易崩坍地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处治,都必须排除崩坍地段对路基造成损坏的潜在威胁或隐患。

9.12.2  在崩坍地区进行公路路基施工,必须采取预防岩石坍落的安全措施,以保障施工中的安全。

9.12.3  公路通过岩堆地区不论采用何种方法处治,应尽量避免扰动岩堆体,保持岩堆稳定,施工时不宜破坏原有的边坡率,同时应处理好岩堆地段的渗入水及地下水。

9.12.4  对于挖方边坡及原自然坡面岩石裂缝较多,岩石比较破碎,或由于雨水浸蚀容易引起风化,或由于冰冻作用而引起岩石剥落、破碎而容易发生崩坍的地段,施工中宜采用喷射水泥砂浆稳定,砂浆厚度宜为510cm;在气候条件比较恶劣或寒冷地区,厚度应为10cm以上;对于长而高或较陡的边坡,宜嵌入直径26mm、间距100200mm的铁丝网(挂网)固定在边坡上,1m2内固定12,然后再喷射水泥砂浆稳定,也可用浆砌片()石封面,厚度应为30cm以上,并宜在2m2内设置一处泄水孔。

9.12.5  对岩石裂缝较大,节理比较发育,容易产生崩坍危险的边坡,宜用混凝土块、片()石浆砌铺筑处理,厚度应为3040cm

9.12 6  在岩堆上部的挖方地段,如有塌落危险的危岩,用一般防护工程不能防止塌落时,应采用清除的办法处理(清除过程中,应作好安全防护措施,保障安全施工)或采用修筑防止落石工程如岩石加固(或锚固)工程,落石防护概、防护栅等进行防护。

9.12.7  在比较稳定的或厚度下大的岩堆上修筑路基,应设置护面墙或挡土墙。当设置上档土墙时,其高度应达到与原岩堆的边坡率保持一致;设置下挡土墙时,应保持表面活动层的稳定,同时应设置泄水孔以排出渗入水或地下水。

9.12.8  在比较大而稳定性较好的岩堆上修筑路基,应采取措施治理岩堆,保持岩堆的稳定,在开挖范围内,可采用注水泥砂浆使岩难稳定后开挖,但应避免采用大、中型炮爆破,以防止岩堆体受扰动而滑移,同时宜修建护面墙或挡土墙以稳定岩堆,其设置高度应达到与原岩堆的边坡率保持一致,并应设置泄水孔排出渗入水或地下水。

    对较大而稳定性较差的岩堆,应尽量避免路基通过,若必须通过时,应采用综合治理的办法处治岩堆,先修筑下挡墙稳定岩堆脚,然后在岩堆体上分段注入水泥砂浆,待岩堆体较稳定后,逐步开挖。边坡较长时,分阶梯形成边坡,或修筑护面墙稳定边坡,同时应作好岩堆体的排水工程。

 

9.13  膨胀土地区路基施工

9.13.1  膨胀土地区的路基施工,应避开雨季作业,加强现场排水,保证地基和已填筑的路基不被水浸泡。

9.13.2  膨胀土地区路基施工,开挖后各道工序要紧密衔接,连续施工,分段完成。路基填筑后不应间隔太久或越冬后做路面。

9.13.3  路堑施工前,先开挖截水沟并铺设浆砌行工,其出口应延伸至桥涵进出口。

9.13.4  路堤、路堑边坡按设计修整后,应立即浆砌护墙护坡,防止雨水直接侵蚀。

9.13.5  强膨胀土稳定性差,不应作为路堤填料;中等膨胀土宜经过加工、改良处理后作为填料;弱膨胀土可根据当地气候、水文情况及道路等级加以应用,对于直接使用中、弱膨胀土填筑路堤时,应及时对边坡及顶部进行防护。

  9.13.5.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等采用中等膨胀土用作路床填料时,应作接灰改性处理。改性处理后要求胀缩总率不超过0.7为宜。

  9.13.5.2  限于条件,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用中等膨胀土填筑路堤时,路堤填成后,应立即作浆砌护坡封闭边坡。当填至路床底面时,应停止填筑,改用符合表5.1.5规定强度的非膨胀土或改性处理的膨胀土填至路床顶面设计标高并严格压实。如当年不能铺筑路面,作为封层的填筑厚度,不宜小于3Ocm,并做成不小于2%的横坡。

  9.13.5.3  使用膨胀土作填料时,为增加其稳定性,可采用石灰处治,石灰剂量可通过试验确定,要求掺灰处理后的膨胀土,其胀缩总率接近零为佳。

  9.13.5.4  可用接近最佳含水量的中等膨胀土填筑路堤,但两边边坡部分要用非膨胀土作为封层。路堤顶面也要用非膨胀土形成包心填方。控方地段当挖到路路床顶面以上30cm,应停止向下开挖,井挖好临时排水沟。待作路面时,再挖至路床顶面以下3Ocm,并用非膨胀土回填,并按要求压实。

9.13.6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堤原地面处理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9.13.6.1  填高不足1m的路堤,必须挖去地表306Ocm的膨胀上,换填非膨胀土,并按规定压实。

  9.13.6.2  地表为潮湿土时,必须挖去湿软土层换填碎、砾石土、砂砾或挖方坚硬岩石碎渣,或将土翻开掺石灰稳定并按规定压实。

9.13.7  膨胀土地区路堤施工前,应按规定作试验路段。

9.13.8  膨胀土地区路堑开挖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9.13.8.1  挖方边坡不要一次挖到设计线,沿边坡预留厚度305Ocm一层,待路堑挖完时,再削去边坡预留部分,并立即浆砌护坡封闭。

  9.13.8.2  膨胀土地区的路堑,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路床应超挖3O5Ocm,并立即用粒料或非膨胀上分层回填或用改性土回填,按规定压实,其他各级公路可按照9.13.5.3款办理。

9.13.9  膨胀土地区,路基碾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9.13.9.1  根据膨胀土自由膨胀率的大小,选用工作质量适宜的碾压机具,碾压时应保持最佳含水量;压实土层松铺厚度不得大于30cm;土块应击碎至粒径5cm以下。

  9.13.9.2  在路堤与路堑交界地段,应采用台阶方式搭接,其长度不应小于2m,并碾压密实。压实度的检验频率,7.1.4条规定增加一倍。

  9.13.9.3  膨胀土地区路床土强度及压实标准,分别按表5.1.4及表7.1.1的规定执行。

 

10  季节性路基施工

10.1  路基的冬季施工

10.1.1  在反复冻融地区,昼夜平均温度在一3℃以下,连续10天以上时,进行路基施工称为路基冬季施工。当昼夜平均温度虽然上升到一3℃以上,但冻土未完全融化时,亦应按冬季施工办理。

10.1.2  路基冬季施工可进行以下工程项目:

  10.1.2.1  泥沼地带河湖冻结到一定深度后,可利用冻结后的一定承载力修筑施工便道,运输所需的机具、设备和材料。如需换土时可趁冻结期挖去原地面的软土、淤泥层换填合格的其他填料。

  10.1.2.2  含水量高的流动土质、流沙地段的路堑可利用冻结期开挖。

  10.1.2.3  河滩地段可利用冬季水位低,开挖基坑修建防护工程,但应采取加温保温措施,注意养护。

  10.1.2.4  岩石地段的路堑或半填半挖地段,可进行开挖作业。

  10.1.2.5  其他情况的二级以下公路路基可在冬季施工,但融冻后必须按规定重新整理边坡,对填方路堤应进行补充压实达到规范要求。

  10.1.2.6  砍伐用地界内不需刨根的树木,清除用地界内的杂物。

10.1.3  路基工程不宜冬季施工的项目如下:

  10.1.3.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土路堤和地质不良地区二级以下公路路堤。

  10.1.3.2  铲除原地面的草皮;挖掘填方地段的台阶。

  10.1.3.3  整修路基边坡。

  10.1.3.4  在河滩低洼地带将被水淹的填土路堤。

10.1.4  路基冬季施工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0.1.4.1  对冬季施工项目按次排队,编制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计划。

  10.1.4.2  冬季施工项目在冰冻前应进行现场放样,保护好控制被并树立明显的标志,防止被冰雪掩埋。

  10.1.4.3  冰冻之前应全部清除路基范围内的树根、草皮和杂物;修通现场的施工便道。

  10.1.4.4  冰冻前应挖好坡地上填方的台阶,清除石方挖方的表面覆盖层、裸露岩体。

  10.1.4.5  维修保养冬季施工需用的车辆、机具设备,充分备足冬季施工期间的工程材料。

  10.1.4.6  准备施工队伍的生活设施、取暖照明设备、燃料和其他越冬所需的物资。

10.1.5  冬季施工的路堤填料,应选用未冻结的砂类土、碎、卵石上,开挖石方的石块石渣等透水性良好的土。禁用含水量过大的粘性土。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禁止用冻结填料筑路堤,其他公路可用含有部分冻土的土填筑路堤,但其中冻土块的粒径不得大于5cm,冻土块含量不宜超过30%。而且,冻土块应分散于填土中,不得把冻土块集中填于一处。

10.1.6  冬季填筑路堤,应按横断面全宽平填,每层松厚应按正常施工减少 20%3O%,且最大松铺厚度不得超过30cm。压实度不得低于正常施工时的要求。当天填的土必须当天完成碾压。

10.1.7  当路堤高距路床底面1m,应碾压密实后停止填筑。在上面铺一层雪或松土保温待冬季过后整理复压,再分层填至设计标高。

10.1.8  挖填方交界处,填土低于1m的路堤都不应在冬季填筑。

10.1.9  冬季施工取土坑应远离填方坡脚。如条件限制需在路堤附近取土时,取土坑内侧到填方玻脚的距离应不得小于正常施工护坡道的1.5倍。

10.1.10  冬季填筑的路堤,每层每侧应按 5.2.3条的规定超填并压实。待冬季过后修整边坡削去多余部分并拍打密实或加固。

10.1.11  冬季施工开挖路堑表层冻土时,可根据气温、冻土深度、机械设备情况选用下列方法。

  10.1.11.1  爆破冻土法。当冰冻深度达1m以上时可用此法炸开冻土层。炮眼深度取冻土深度的O.75O.9,炮眼间距取冰冻深度的11.3倍并按梅花形交错布置。

  10.1.11.2  机械破冻法。1m以下的冻土层可选用专用破冰机械如冻土犁、冻土劈、冻土锯和冻土铲等,予以破碎清出。

  10.1.11.3  人工破冻法。当冰冻层较薄,破冻面积不大,可用日光暴晒法、火烧法、热水开冻法、水针开冻法、蒸汽放热解冻法和电热法等方法胀开或融化冰冻层,并辅以人工撬挖。

10.1.12  冬季开挖路堑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12.1  当冻土层破开挖到本冻土后,应连续作业,分层开挖,中间停顿时间较长时,应在表面覆雪保温,避免重复被冻。

  10.1.12.2  挖方边坡不应一次招到设计线,应预留30cm厚台阶,待到正常施工季节再削去预留台阶,整理达到设计边坡。

  10.1.12.3  路堑挖至路床面以上1m,挖好临时排水沟后,应停止开挖并在表面覆以雪或松土,待到正常施工时,再挖去其余部分。

  10.1.12.4  冬季开挖路堑必须从上向下开挖,严禁从下向上掏空挖“神仙土”。

  10.1.12. 5  每日开工时选挖向阳处,气温回升后再挖背阴处,如开挖时遇地下水源,应及时挖沟排水。

10.1.13  冬季施工开挖路堑的弃土要远离路堑边坡坡顶堆放。弃土堆高度一般不应大于3m。弃土堆坡脚到路堑边坡顶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3m,深路堑或松软地带应保持5m以上。弃土堆应摊开整平,严禁把弃土堆于路堑边坡顶上。

 

10.2  路基的雨季施工

10.2.1  雨季路基施工地段一般应选择丘陵和山岭地区的砂类土、碎砾土和岩石地段和路堑的弃方地段。除施工车辆外,应严格控制其他车辆在施工场地通行。重粘土、膨胀土及盐渍土地段不宜在雨季施工。平原地区排水困难,不宜安排雨季施工。

10.2.2  雨季施工前应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10.2.2.1  对选择的雨季施工地段进行详细的现场调查研究,据实编制实施性的雨季施工组织计划。

  10.2.2.2  修建施工便道并保持晴雨畅通。

  10.2.2.3  住地、库房、车辆机具停放场地、生产设施都应设在最高洪水位以上地点或高地上,并应远离泥石流沟槽冲积堆一定的安全距离。

  10.2.2.4  修建临时排水设施,保证雨季作业的场地不被洪水淹没并能及时排除地面水。

  10.2.2.5  储备足够的工程材料和生活物资。

10.2.3  雨季填筑路堤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0.2.3.1  符合10.2.1条规定的地段在填筑路堤前,应在填方坡脚以外挖掘排水沟,保持场地不积水,如原地面松软,应采取换填等措施。

  10.2.3.2  应选用透水性好的碎、卵石土、砂砾、石方碎渣和砂类土作为填料。利用挖方土作填方时应随挖随填及时压实。含水量过大无法晾干的土不得用作雨季施工填料。

  10.2.3.3  路堤应分层填筑。每一层的表面,应做成2%4%的排水横坡。当天填筑的土层应当天完成压实。

  10.2.3.4  雨季填筑路堤需借土时,取土坑距离填方玻脚不宜小于3m。平原区顺路基纵向取土时,取土坑深度一般不宜大于1m

10.2.4  雨季开挖路堑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0.2.4.1  路堑开挖前在路堑边坡坡顶2m以外按8.2.3条规定,开挖截水沟并接通出水口。

  10.2.4.2  雨季开挖路堑宜分层开挖,每挖一层均应设置排水纵横坡。挖方边坡不宜一次挖到设计标高,应沿坡面留30cm,待雨季过后再整修到设计坡度。以挖作填的控方应随挖随运随填。

  10.2.4.3  雨季开挖路堑挖至路床设计标高以上3O50cm时应停止开挖,并在两侧挖排水沟。待雨季过后再挖到路床设计标高后压实。高速公路或一级公路,如土的强度低于5.1.4条的规定时应超挖5Ocm,其他公路超挖3Ocm,用粒料分层回填并按路床要求压实。

  10.2.4.4  雨季开挖岩石路堑,炮眼应尽量水平设置。边坡应按设计坡度自上而下层层刷坡,并应随时核对其坡度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应尽量利用挖出的石渣,石渣必须废弃时应按10. 1.13条办理。

 

11  路基防护与加固

11.1  一般规定

11.1.1  为防止水流、波浪、雨水、风力、不良水文地质和其它因素对路基形成的危害,改善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应根据当地条件,因地制宜地采用经济合理、耐久适用的防护措施。

11.1.2  施工前应进行现场核对,如发现设计与实地不符,应及时做补充调查,进行改变设计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施工。

11.1.3  路基防护工程及所用各种材料,均应符合部颁有关规范、规定要求。

11.1.4  当路基土石方施工时或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路基防护施工和养护。各类防护与加固应在稳定的基础或坡体上施工。

11.1.5  防护工程的砂浆、混凝土,应用机械拌和,不应直接在砌体面上或路面上以人工拌和。并应随拌随用。

    

11. 2  坡面防护

11.2.1  坡面防护包括植物防护和工程防护,施工必须适时、稳定,防止水、气温、风沙作用破坏边坡的坡面。

11.2.2  植物防护一般采用铺草、种草和植灌木(树木)形式,应根据当地气候、土质、含水量等因素,选用易于成活、便于养护和经济的植物类种。

11.2.3  铺、种植物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1.2.3.1  坡面应平整、密实、湿润。

  11.2.3.2  铺、种植物后,应适时进行洒水施肥、清除杂草等养护管理,直到植物成长覆盖坡面。

11.2.4  铺草皮防护:适用于各种土质边坡。宜选用带状或块状草皮,规格大小视施工情况确定,草皮厚度直为10cm。铺设时,应由坡脚向上铺钉,用尖木(或竹)桩固于土质边坡上。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平铺、叠铺或方格式铺等形式。

    当坡面设有污工骨架在其内铺草皮时,骨架应嵌入坡面,表面应与草皮衔接。

11.2.5  种草防护:适用于边坡稳定、坡面冲刷轻微的路堤与路堑边坡。草籽应均匀撒布在已清理好的土质坡面上,同时做好保护措施。对不利于草类生长的土质,应在坡面先铺一层1015cm的种植土。

    路堑边坡较陡或较高时,可通过试验采用草籽与含肥料的有机质泥浆混合,喷射于坡面。

11.2.6  灌木(树木)防护:适用于土边坡。栽植方法按设计要求施工,但应注意栽植季节。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边坡上,严禁种植乔木。

11.2.7  工程防护适用于不宜于草木生长的陡坡面。一般采用抹面、捶面、喷浆、勾()缝、坡面护墙等形式。在施工前,应将坡面杂质、浮土、松动石块及表层风化破碎岩体等清除干净;当有潜水露出时,应作引水或截流处理。

11.2.8  抹面、捶面防护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1.2.8.1  使用抹面砂浆和捶面多合土的配合比应经试抹、试捶确定,保证能稳固地密贴于坡面。

  11.2.8.2  岩体的表面要冲洗干净;土体的表面要平整、密实、湿润。

  11.2.8.3  抹面宜分两次进行,底层抹全厚的 2/3,面层 1/3,捶面应经拍()打使与坡面紧贴。厚度均匀,表面光滑。

  11.2.8.4  在较大面积上抹()面时,应设置伸缩缝,其间距不宜超过10m

  11.2.9  喷浆、喷射混凝土(或带锚杆铁丝网)防护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1.2.9.1  施工前,坡面如有较大裂缝、凹坑时应先嵌补牢实,使坡面平顺整齐;岩体表面要冲洗干净,土体表面要平整、密实、湿润。

  11.2.9.2  锚杆孔应冲洗干净,然后插入锚杆,用水泥砂浆固定。

  11.2.9.3  铁丝网应与锚杆连接牢固,均不得外露并与坡面保持设计规定的间隙。

  11.2.9.4  喷层厚度应均匀,喷后应养护710d,喷层周边与未防护坡面的衔接处应作好封闭处理。并按有关规定留够试件。

11.2.10  采用勾缝、灌缝对岩体坡面防护时,施工前应将缝内冲洗干净,并依缝宽和缝深分别按下列要求施工:

  11.2.10.1  岩体节理多而细者,宜用勾缝,砂浆应嵌入缝中,与岩体牢固结合。

  11.2.10.2  缝宽较大,宜用砂浆灌缝,体积比可用1415,插捣密实,灌满到缝口抹平。

  11.2.10.3  缝宽而深,宜用混凝土灌缝,体积比可用136146震捣密实,灌满至缝口抹平。

11.2.11  坡面护墙防护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1.2.11.1  坡面应平整、密实、线形顺适。局部有凹陷处,应挖成台阶后用与墙身相同的污工找干。

  11.2.11.2  墙基应坚固可靠,并埋至冰冻线以下0.25m。当地基软弱时,应采取加深或加强措施。

  11.2.11.3  墙面及两端面砌筑平顺。墙背与坡面密贴结合。墙顶与边坡间缝隙应封严。局部坡面镶砌时,应切入坡面,表面与周边平顺衔接。

  11.2.11.4  砌体石质坚硬。浆砌砌体砂浆和干砌咬扣都必须紧密、错缝,严禁通缝、叠砌、贴砌和浮塞。砌体勾缝应牢固、美观。

  11.2.11.5  每隔1015m宜设一道伸缩缝。应做好伸缩缝和泄水孔。

11.2.12  植物防护的标准规模及检查项目等应按路基设计及环境保护设计规定执行:

11.2.13  工程防护的标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1.2.13.1  符合施工要求,原始资料齐全。

  11.2.13.2  所用各种胶结材料和石质的强度均应达到设计要求,并按交通部现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有关规定进行检查。

  11.2.13.3  喷层厚度检查:每50m长度内上、中、下部应各任意抽测一处,厚度均不应小于设计的90%

  11.2.13.4  砌体检查:厚度每1O0m2检查3,不应小于设计规定值;顶面高程每50m测平3,允许偏差±5cm;平面位置每50m检测3,允许偏差±5cm;坡面平整度用2m直尺任意抽检不大于2cm

                   

11.3  路基冲刷防护

11.3.1  路基冲刷防护包括坡岸防护、导流构造物防护和其它防护。各种防护都必须加强基础处理和污工质量,防止水流冲刷和淘空,保证路基稳定。

11.3.2  路基边坡的坡岸防护有干、浆砌片石和混凝土板形式。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1.3.2.1  开挖基坑时,应核对地质情况。基础底面必须放置在设计高程上,基础完成后应及时用稳定性材料回填。做好施工原始记录。

  11.3.2.2  坡面密实、平整、稳定后,方可铺砌(包括垫层)。铺砌时应自下而上进行,砌块应交错嵌紧,严禁浮塞。砂浆在砌体内必须饱满、密实,不得有悬浆。

  11.3.2.3  使用的砂浆或混凝土必须有配合比和强度试验,并按有关规定留够试件。石质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1.3.2.4  坡岸砌体两端及顶部边坡或岩坡衔接应牢固、平顺、密贴。防止水进入坡岸背面。

    11.3.2.5  分段施工时,每隔1015m宜设一道伸缩缝;基底土质变化处应设沉降缝,并做好伸缩、沉降缝及泄水孔。泄水孔后面,应设置反滤层。

11.3.3  干、浆砌石应满足下列要求:

  11.3.3.1   采用片石时,不得大面平铺,石块应彼此交错搭接,不得松动。

  11.3.3.2  采用河卵石时,必须长方向垂直于坡面,成横行栽砌牢固。

11.3.4   铺砌混凝土板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1.3.4.1  采用的预制混凝土板,应按设计规格和要求检验合格。

  11.3.4.2  采用就地浇筑混凝土板时,宜在混凝土中加入速凝剂,以加快早期强度。并应注意在表面收浆时抹慢,做到平整、光滑。

11.3.5  为改变水流方向、调节水流速度,保护路基、导流构造物,一般采用顺坝和丁坝为主要形式。组织施工前应慎重研究施工方案,避免工期过长而引起沿岸农田、村庄和上、下游路基的冲刷。

11.3.6  导流构造物施工时,应周密调查核对坝址情况,如其地质、河道、水文条件在核查时或在施工中发生新的变化,应及时修改设计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11.3.7  导流构造物施工,应按设计要求并符合水工构造物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工程质量标准。

11.3.8  应处理好坝根与相连地层或其它防护设施的嵌接。

11.3.9   梢料防护。为一种临时性的防护措施,宜采用平铺柴束护坡及柴束墙等形式。柴束长度、重量视情况确定,必须使柴束间紧固,保证柴束整体性。

11.3.10  防水林带防护,在沿河路基边坡外河滩地上种植防水林带,能起到河水导流、防浪,减速淤滩和固滩,达到防护河岸使路基稳固的作用。林带平面布置,以多行带状或梅花式为宜;防护河岸路基或防御风浪侵蚀,宜采用横行带状;防护桥头引道路堤,宜采用纵行带状。

11.3.11  综合防护。以工程措施与植物防护相结合,因地制宜的综合治理。

 

11.4  其他加固工程

11.4.1  石笼防护应按下列要求施工:

  11.4.1.1  编笼应采用镀锌铁丝。基脚部分宜用箱形笼。边坡部分宜用圆筒形笼。

  11.4.1.2  笼装石块直径应大于笼网孔径。较大石块应装在笼的边部,较小石块可装在中部。

  11.4.1.3  石笼基底应大致平整,较小孤石应予清除。

  11.4.1.4  安置石笼应作到位置正确、搭叠衔接稳固、紧密,保证其整体作用。

11.4.2  抛石防护应按下列要求施工:

  11.4.2.1  所抛石料应选用质地坚硬、耐冻且不易风化崩解。

  11.4.2.2  抛石粒径的选择,应与当地水深与流速相适应,其粒径应大于0.3m,并小于设计要求抛石厚度的1/2

  11.4.2.3   抛石防护除防洪抢险外,应干枯水季节施工。

  11.4.2.4  抛石时,宜用不小于计算尺寸的大小不同的石块掺杂抛投,使抛石保持一定的密实度。

  11.4.2.5  抛石堆的顶宽、边坡、结构形式及长度,应按设计规定实施。

  11.4.2.6  如采用嵌固的抛石防护类型,宜采用打桩嵌固方法,加固效果较好。

11.4.3  干砌边坡(砌石)因其所能承受的侧压力较小,故墙后填石应经过整理堆砌,严禁抛填,并应在地基良好的情况下使用。

    砌体宜用O.30.5m以上的块(),干砌边坡表面应平整,并向内倾斜;如遇坚石可挖成台阶。

11.4.4  支垛护脚可用于支撑路堤坡脚或防护路堤坡免受冲刷,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当采用干砌片石时,外侧边坡度宜用11,当边坡不高且较大的平整石块砌筑时,可为1O.75

    支垛基础应有适当的入土深度,基底应整平或挖成较宽的台阶,石垛应彼此嵌紧。

11.4.5  排桩透水坝,单排的多用于比较顺直的河岸,双排桩则用于河弯的凹岸,后面填以石块或梢料柴束,在排桩上宜附加各种网格建筑物。排桩宜建成非淹没式的。

    在排桩的后面应堆放石块、种植灌木或隔一定的距离设置一个不透水的丁坝。

11.4.6  码槎可做为透水性护岸建筑物,常建成菱形架或三角架的码槎。

  11.4.6.l  菱形架一般用三根等长的角钢、木料、钢筋混凝土或其他材料,在中点捆紧,使其三轴互相垂直,用缆索把各个单元联结起来,两端固定。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布设。

  11.4.6.2  三脚架系用钢筋混凝土作成三角锥体支架,填压石料或梢料而成。

    当所在河段流速大,河床泥沙颗粒小时,三脚架的尺寸应大,填石料或稍料应重。

11.4.7  滞水坝是当透水坝直接修建于河岸的坡脚处,并与河岸平行布置而修筑的构造物,也可用土或石块修建成实体的堤,藉其减速淤沙或将水流挑离河岸,以防护坡岸。

11.4.8  改河工程应通盘安排,按计划步骤在枯水时期施工。一个旱季不能完成的改河工程,应妥善作好防洪措施。

    河道开挖应先挖好中段,然后再挖两端。必须经检查确认新河床工程已符合要求时,方可挖通其上游河段。

    利用开挖新河道的土石填平河道时,在新河道未通流前,不得堵断旧河道,应保持有适量的流水断面。

    通流时,改河上游进口河段的河床纵坡可稍大于设计坡度,不得小于设计坡度。

    河床加固设施及导流构造物的施工进度应合理,及时配套完成。

 

12  公路绿化工程与环境保护

12.1  公路绿化工程

12.1.1  公路两侧边坡、分隔带、弃土堆及用地界以内空地,必须根据道路等级与景观要求,因地制宜种植乔木、灌木、花卉、草皮和绿篱。

12.1.2  公路绿化平面布置应按照设计规定办理。公路行道树只能在边坡以外种植,路肩上不得植树,护坡道上只宜栽种灌木。种植的树种,宜按路段变化。

12.1.3  弯道内侧在设计视距影响范围之内,不得种植影响视线的树木。

12.1.4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路旁不宜开采砂石材料。必须开采时,应配合景观要求,制定开来规划,并征得施工监理部门的同意。

12.1.5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服务设施等处所,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绿化。当设计无规定时,应结合当地地形,景观及建筑美学等,进行规划,予以绿化。

12.1.6  种植的各种植物,应适合公路绿化的原则要求。必须慎重地选择种植土、肥料,认真种植,适度地浇水施肥,确保成活。

12.1.7  公路绿化植物品种的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

  12.1.7.1  具有稳定公路边坡的能力;

  12.1.7.2  容易繁殖、移植和管理,能抗御病虫害;

  12.1.7.3  适于当地栽种;

  12.1.7.4  具有良好的环境和景观效果。

    

12.2  空气污染的防治

12.2.1  施工和各种;临时设施和场地,如堆料场、材料加工厂、混凝土厂等,均宜远离居民区,(其距离不宜小于100Om)而且应设于居民区主要风向的下风处。当无法满足时,应采取适当的防尘及消声等环保措施。

12.2.2  粉状材料应采用袋装或其他密封方法运输,不得散装散卸。施工运输道路,宜采取防止尘土飞扬的措施。

12.2.3  消解块状生石灰时,应按12.2.1条的原则,选定消解加工的场地。施工人员应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并采取环境保护措施。

12.2.4  工程施工用的粉末材料,宜存放在室内。当受条件限制在露天堆存时,应采取防止尘埃飞扬和因水流失的措施。

12.2.5  在推行机械化施工的进程中,要尽量减小噪声、废气、废水及尘埃等的污染,以保障人民的健康。

12.2.6  在城镇居民地区施工时,由机械设备和工艺操作所产生的噪声,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标准,否则应采取消声措施。

 

12.3  防止水、土污染和流失

12.3.1  公路施工所产生的垃圾和废弃物质,如清理场地的表层腐殖土、砍伐的荆棘丛林、工程剩余的废料,应根据各自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不得任意裸露弃置。

12.3.2  清洗施工机械、设备及工具的废水、废油等有害物质以及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放于河流、湖泊或其他水域中,也不得倾泻于饮用水源附近的土地上,以防污染水质和土壤。

12.3.3  使用工业废渣填筑公路路基,如废渣中含有可溶性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质、水质污染时,应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13  路基整修、检查验收及维修

13.1  路基整修

13.1.1  路基工程基本完工后,必须进行全线的竣工测量,包括中线测量、横断面测量及高程测量,以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13.1.2  当路基土石方工程基本完工时,应由施工单位会同施工监理人员,按设计文件要求检查路基中线、高程、宽度、边坡坡度和截、排水沟系统。根据检查结果编制整修计划,进行路基及排水系统整修。

13.1.3  土质路基表面的整修,可用机械配合人工切土或补上,并配合压路机械碾压。深路堑边坡整修应按设计要求坡度,自上而下进行削坡整修,不得在边坡上以土贴补。

    石质路基边坡,应做到设计要求的边坡比。坡面上的松石、危石应及时清除。

13.1.4  边坡需要加固地段,应预留加固位置和厚度,使完工后的坡面与设计边坡一致。

    当路堑边坡受雨水冲刷形成小冲沟时,应将原边坡挖成台阶,分层填补,仔细夯实。如填补的厚度很小(1020cm),而又非边坡加固地段时,可用种草整修的方法,以种植土来填补,但应顺适、美观、牢靠。

    填方边坡受雨水冲刷形成冲泡或坍塌缺口时,应自下而上,分层挖台阶加宽填补夯实,再按设计坡面削坡,弯道内侧路肩边缘,应修建路肩拦水带。

13.1.5  填土经压实后,不得有松散、软弹、翻浆及表面不平整现象。如不合格,必须重新处理。

    填石路堤和土石路堤的整修应按照5.4节和5.5节有关规定办理。

13.1.6  土质路基表面做到设计标高后宜用平地机刮平,石质路基表面应用石屑嵌缝紧密,平整,不得有坑槽和松石。

13.1.7  过沟的整修应挂线进行。对各种水沟的纵坡(包括取土坑纵坡)应仔细检查,应使沟底平整,排水畅通,凡不符合设计及规定要求的,应按规定整修。

    截水沟、排水沟及边沟的断面、边坡坡度,应按设计要求办理。沟的表面应整齐、光滑。填补的凹坑应拍捶密实。

13.1.8  整修路堤边坡表面时,应将其两侧超填的宽度切除。如遇边坡缺土时,应按13.1.14条的规定办理。

 

13.2  检查及验收

13.2.1  当每一分项、分部工程完成时,应按批准的设计图纸、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施工质量进行中间检查。

13.2.2  在路基施工过程中在下列情况或阶段时,应进行中间检查:

  13.2.2.1  地基准备工作完成后(清除地面杂草、淤泥等,及在斜坡上完成台阶后)

  13.2.2.2  边坡加固前,应对其加固方法、形式、填挖方边坡加固的适用性,以及边坡坡度是否适当进行检查;

  13.2.2.3  发现已完的土方工程及竣工后的路基被地面水浸淹(暴雨、洪水等)损坏时;

  13.2.2.4  取土坑及弃土堆超过原设计的数量时;

  13.2.2.5  遇意外的填土下陷及填挖方的边坡坍塌需增加土方及边坡加固工程数量时;

  13.2.2.6  在进行计划以外的附加土方工程(排水沟、截水沟、疏导工程等)时。

13.2.3  遇下列隐蔽工程时,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和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中间检查验收,凡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得进行下一工序。

  13.2.3.1  路基渗沟回填土以前;

  13.2.3.2  填方或控方地段,按设计规定所做的换土工作完成后;

  13.2.3.3  对需采取特殊措施才能保证填方稳定的路基,在地基处理后(如泉水、溶洞、地下水处理后)

  13.2.3.4  路基隔离层上填土以前;

  13.2.3.5  各类防护加固工程基础开挖后,应检查基底地质、标高、地下水情况。

13.2.4  交工竣工验收时,应对下列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13.2.4.1  路基的平面位置;

  13.2.4.2  路基宽度、标高、横坡和平整度;

  13.2.4.3  边坡坡度及边坡加固;

  13.2.4.4  边沟和其他排水设施的尺寸及底面纵坡;

  13.2.4.5  防护工程的各部尺寸及位置;

  13.2.4.6  填土压实度和表面弯沉;

  13.2.4.7  取土坑、弃土堆、护坡道、截水沟、渗水井等位置和形式;

  13.2.4.8  隐蔽工程记录。

13.2.5  路基工程全部完成时的交工及竣工验收的质量检查评定应遵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有关规定办理。不符合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应按标准和规定进行整修或处理。

 

13.3   路基维修

13.3.1  路基工程完工后路面未施工前及公路工程初验后至终验前,路基如有损毁,施工单位应负责维修,并保证路基排水设施完好,及时清除排水设施中淤积物、杂草等。

    对较长时间中途停工和暂时不做路面的路基,也应做好排水设施,复工前应对路基各分项工程予以修整。

13.3.2  整修路基表面,应使其无坑槽,并保持规定的路拱,在路堤经雨水冲刷或其他原因发生裂缝沉陷时,应即修补、加固或采取其他措施处理,并查明原因作出记录。遇路堑边坡坍方时,应及时清除。

13.3.3 在未经加固的高路堤和路堑边坡上,或在潮湿地区,对路基有害的积雪应及时清除。

13.3.4 当构造物有变形时,应详细查明原因予以修复,并采取相应的稳定措施。

13.3.5 路基工程完成后,每当大雨、连日暴雨或积雪融化后,应控制施工机械和车辆在土质路基上通行。若不可避免时,应将碾压的坑槽中的积水及时排干,整平坑槽,对修复部分重新压实。

                   

13.4 质量标准

()土方路基

13.4.1  路基必须分层填筑压实,表面平整坚实,无软弹和翻浆现象,路拱合适,排水良好,压实度土壤强度和路床的整体强度符合设计要求。

13.4.2 挖方地段遇有树根、洞穴等必须进行处理,上边坡要平整稳定。路床土质强度及压实度必须符合规定。

13.4.3 填方地段应在填上前排除地面积水和其他杂物、草皮、淤泥、腐殖土和冰块并平整压实。路堤边坡应修整密实、直顺、平整稳定、曲线圆滑,填料及路堤的整体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13.4.4 取土坑、弃土堆的位置适当、整齐、无水土流失和淤塞河道情况。

13.4.5 土方路基允许偏差见表13.4.5

 


附录A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稍有允许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规定”。


 

    附加说明:

 

主编单位:交通部第一公路工程总公司

参编单位:辽宁省交通厅公路工程局

         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

         陕西省高等级公路管理局

         重庆市交通局

主要起草人名单:丁泽远  扬理准  刘树良  陆士平  何朝福

               刘元泉  徐承祖  蒋新生  丁适超  杜泽涵

               熊洪泰  任贞良  汪增凯      左希光

               郑光荣  易延相  李锡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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