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9929/2025-06698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概       述: 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5-11-18 00:00:00 公开日期: 2025-11-18 10:14:5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作者:交通运输局 来源: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中心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推进工作进展,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防控招标活动风险,规范招标工作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内财〔2025〕26号)、《乌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乌财购〔2023〕1254号)、《乌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修改<乌海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乌交〔2025〕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仅适用于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80万元、集中采购限额标准40万元、乘用车采购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内财〔2025〕26号)、《乌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乌财购〔2023〕1254号)等相关规定开展招标活动。

第四条 开展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招标活动:

1.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由相关科室或养护分中心提出采购需求,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框架协议、竞争性磋商和直接采购其中的一种采购方式或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经中心党委会议研究确定,相关科室在“内蒙古自治区采购单位服务平台”发布采购公告和资料备案;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由相关科室或养护分中心直接采购,在“内蒙古自治区采购单位服务平台”进行无过程采购备案。

2.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已经明确采购规则为“框架协议/电子卖场”的品目,在框架协议征集完成前,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经中心党委会议确定后,可通过电子卖场竞价、网上询价或直接选定采购;暂未纳入或备注中明确未纳入框架协议和电子卖场的品目,以及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单笔金额未达到限额标准的,可按本办法第四条第1款规定采购。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经分管领导审批后,通过电子卖场直接选定采购;

3.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其他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非采购人自身原因造成),不能或来不及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由采购人按照采购需求直接完成采购并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一年以上的续期采购

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实施续期采购的,应在第一年采购时,在采购文件与采购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五条 最高限价的确定,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将审定金额提交中心党委会议研究确定后作为招标最高限价。对于财政不评审的项目,按照以下流程,确定最高限价。

1.有收费标准参考的,依据国家、自治区、行业协会等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并参考市场价格采用浮动比例,由相关科室或养护分中心计算出初步限价;

2.没有收费标准参考的、或收费标准不明确的,不能准确计算出费用的项目。相关科室或养护分中心通过询价方式,计算出初步限价。

询价流程

    (1)采购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完整、明确的采购需求(包括相关技术参数、服务标准、商务要求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编制项目询价函。

(2)招标人通过“乌海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发布询价函或书面发布询价函。被咨询机构应书面方式(加盖单位公章)回函,可以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回函,被咨询单位至少3家及以上相关专业单位。

(3)初步确定最高招标限价:被咨询单位为3-5家(含5家)的,取其算数平均值;5家以上的,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计算剩余报价的算数平均值;采购人也可以参照历史价格,对采购最高限价提出建议。

3.初步预算在10万元(包含10万元)以上的财政不评审项目经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党委会议研究确定,10万元以下经由分管领导审核确定。

第六条 招标文件编制及内容审查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招标文件由中心相关科室或养护分中心自行编制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合理划分风险和合同条款;

2.采购文件内容审查,由分管采购领导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审查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平竞争性。可采取自行审查或者委托第三方协助方式进行审查,参加人员为分管采购领导、分管业务领导、机关纪检、财审科、业务科室、养护分中心等相关人员。

第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代理服务费的确定:

招标代理机构及代理服务费由相关采购科室或养护分中心提出建议,中心党委会议研究确定。

第八条 招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限额标准以下的分散采购项目招标

(1)由相关科室通过“内蒙古自治区采购单位服务平台”或“乌海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开标日期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少于3个工作日。

采购公告应当载明内容:采购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2)由相关科室(养护分中心)或委托采购代理公司组织开标。投标人应具有承担所招标项目能力和信誉良好且满足招标文件资质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不足3家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其他具有承担所招标项目能力和信誉良好且满足资质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

(3)组建评审小组、评标、中标

每个招标项目都应当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成员由采购人代表、机关相关科室工作人员或相关专业(中级职称及以上)的专家组成,共3人或5人的单数组成。

评审专家抽取方式:由2名采购工作人员在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专家库随机抽取2-5名专家参加评审,1名监督人员现场监督,拍照存档。

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 对本项目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评审小组应当按照邀请函和招标文件的内容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审完成后,评审小组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中推荐不超过3个成交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监督人员对开标、评标现场全过程监督,并全程摄像。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人。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人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网站上公告中标结果。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评审专家名单,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中标公告期限以及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4)签订合同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程序应当符合《乌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乌海政办发〔2023〕24号)

2.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项目招标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全区统一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内财〔2025〕26号)相关规定、本办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将招标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乌海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建设科进行备案,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自行存档。

第十条 监督管理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乌海市交通运输局机关纪委或交通建设科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2.限额标准以下、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招标由我中心纪检监察室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采购标准限额以上质疑投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标准限额以下项目的质疑投诉,参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和《乌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予以受理。采购人负责对供应商质疑答复。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乌海市交通运输局提起投诉。

第十二条 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所有人员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信息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完善事项、采购内容或其他特殊情况,经中心党组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乌海市公路养护中心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办法(试行)》(乌公字〔2021〕10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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