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乌海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收取 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9929/2021-07257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交通运输局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乌海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收取 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11-10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1-11-10 16:14:49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乌海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收取
和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各项目办:
为规范我市公路建设领域履约保证金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现将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收取和退还事项通知如下:
1.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2.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标准招标文件”和“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施工标准招标文件”规定,工程项目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能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依据《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招标人对信用好的从业单位履约担保金额可以给予优惠和奖励。
4.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
202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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