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海交通运输局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9929/2025-06139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交通运输局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乌海交通运输局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5-10-30 00:00:00 公开日期: 2025-11-03 11:26:33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交通运输局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政策解读
作者:交通运输局 来源: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2025年2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公布,自2025年4月20日起施行。乌海市交通运输局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83号国务院令)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依据,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一、审查内容

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方面涉及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形式的政策措施。

二、提交材料

(一)政策措施草案;

(二)政策措施起草说明;

(三)政策措施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材料;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审查标准

(一)是否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的内容。

(二)是否含有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的内容。

(三)是否含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内容。

(四)是否含有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的内容。

四、审查机制

(一)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在政策措施内容基本完备后开展。审查后政策措施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二)拟由部门出台的政策措施,由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拟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的政策措施,由牵头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三)拟由乌海市人民政府出台或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政策措施,由本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起草单位在起草阶段开展公平竞争审查。起草单位应当开展初审,并将政策措施草案和初审意见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四)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未经公平竞争审查,或者经公平竞争审查认为违反以上规定情形的,不得出台。

(五)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应当通过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听取关于公平竞争影响的意见可以与其他征求意见程序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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