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文字解读】乌海市交通运输局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政策解读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9929/2024-06225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交通运输局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
概 述: | 【文字解读】乌海市交通运输局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政策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4-10-16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4-10-16 17:58:36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乌海市交通运输局推行轻微违法行为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是交通运输领域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采用非强制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二、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快推进法治政府部门建设。按照“依法监管、教育引导、过罚相当、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切实维护交通运输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努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主要内容
(一)推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在全区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文件,推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建立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承诺制,明确适用条件、规范适用程序、加强后续管理。
(二)建立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承诺制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告知承诺制是对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的容错机制。具体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要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造成的危害后果等,采取签订承诺书等形式教育、引导、督促行政相对人守法经营,消除违法隐患、降低违法风险。
(三)明确适用条件
1.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
2.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害扩大的;
3.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对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仍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四)规范适用程序
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现场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并做好记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
1.向行政相对人告知违法事实、宣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责令改正;
2.行政相对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依法听取并核实;
3.行政相对人对其违法行为确认后,当场改正或者承诺限期改正,并在告知承诺书上签章确认;
4.对行政相对人签章确认的告知承诺书以拍照或者扫描的方式存档。
(五)加强后续管理
1.行政相对人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2次及以上被发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2.对因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3次及以上处理的行政相对人,纳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范围,列入黑名单管理。
四、关键词诠释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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