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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1年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3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开展2011年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2011年02月28日

  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交通行业关键岗位从业人员技能水平,推进我区交通行业技能型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交通运输行业职业技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厅评价字〔2011〕10号)精神,结合我区交通行业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区交通行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定职业(工种)及级别
本次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工种)为:公路收费及监控员(3—5级)、汽车货运理货员(3—5级)、汽车客运服务员(3—5级)、汽车运输调度员(3—4级),级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全区交通行业各企事业单位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的技术工人,凡符合相应级别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参加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培训鉴定。
二、技能鉴定时间
理论考试计划安排两次,第一批为2011年5月28日;第二批为2011年10月22日。技能操作考核由各鉴定机构确定后报厅职业资格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实施。
三、申报条件
(一)公路收费及监控员:
1、初级(五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2、中级(四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以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及相关专业在校生或毕业生。
3、高级(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二)汽车货运理货员:
1、初级(五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2、中级(四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高级(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 汽车客运服务员:
1、初级(五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1年以上。
2、中级(四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取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3、高级(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 汽车运输调度员:
1、中级(四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 取得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2、高级(三级)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高等职业学校或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职业资格鉴定人员报名时须提交有关学历证书、职业资格(技术等级)证书、身份证、工作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两份,近期白底免冠彩色二寸照片四张,各种证明原件经审核后退还本人。
(二)盟市所属交通行业符合申报初、中、高级职业资格条件的人员,填写统一印制的《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一式两份,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统一上报到盟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厅直有关单位的申报工作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统一负责。各盟市交通运输局及厅直有关单位将初审合格者的《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份、报名信息汇总表电子版报送厅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种证明复印件上须有审核经办人签字、审核部门盖章,厅将对报送人员资格进行复审,审核合格人员方可参加培训、考试,发现弄虚作假等问题将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责任。
五、鉴定内容、方式
初、中、高级职业资格的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和口试等方式。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六、鉴定机构的确认
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2011年3月18日前推荐一所具有资质和条件的鉴定机构单位报厅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厅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鉴定工作。
七、收费与证书核发
报名、培训、鉴定的收费按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内发改费字[2010]2496号),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初、中、高级人员,由交通运输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向合格人员颁发初、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八、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职业资格工作对加强行业管理,提高职工素质的重要作用,发挥其在职工培训、考核、薪酬确定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为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供良好政策环境。有条件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岗位练兵、职工培训工作安排,提供必要的时间,解决一定的费用,组织参加鉴定的人员围绕国家职业标准开展培训,为参加鉴定人员通过考核创造有利条件。
(二)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报名时间截止为2011年4月15日。各单位务必在报名时间截止前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厅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各单位人事部门具体负责受理申请、资格审查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申报。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进行认真的审核,并签注审核意见。不符合文件规定的一律不允许上报。
(四)材料申报必须由各单位严格按程序统一进行,对于个人越级申报厅职业资格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
九、联系方式
厅职业资格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 马宇鹏  高鹏飞  梁世斌
联系电话:(0471)6916876   6954231  6554400
地       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地质局南街68号
邮       编:010020
附件: 《交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表》
乌海市交通运输局人教科联系电话:2052177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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