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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1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乌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整体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

第四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采取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网约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协作机制,解决网约车管理重大问题。

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经信、人社、环保、商务、工商质监、税务、网信、通信、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网约车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网约车运输服务的提供者,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市纳税;非本市企业法人的,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同经营规模相适应、能够保障运营管理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数量的工程技术、投诉处理、运行管理服务方面的工作人员,且服务机构在本市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三)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未设置在本市的,应当在本市设置数据同步备份系统;

(四)网约车平台公司数据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约车监管平台;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九条 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需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企业法人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四)提供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能够保障运营管理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房屋产权证;租用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的,应同时提供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至少四年以上);提供与其经营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服务设备设施证明;提供3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资质、投诉处理及运行管理服务方面的工作人员名册,并提供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六)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七)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对其线上服务能力的认定结果,同时提交平台服务器及数据备份系统设置情况说明;

    (八)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务质量保障制度、规范经营承诺制度、治安防范制度、投诉处理制度等文本;

(九)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约车监管平台证明材料;

(十)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内容进行实地勘验。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经营申请中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经营区域为本市行政区域、经营期限为4年,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在本市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经营期限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延续,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经营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对在经营期限内没有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经审核合格后可以延期,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科学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根据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出行需求、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道路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条件等因素,建立出租汽车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开展出租汽车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必要时市政府对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实施管控。

巡游车可以根据企业意愿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转换为网约车。

    第十五条 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行驶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二)7座及以下乘用车,且初次注册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满2年;

    (三)安装固定的且符合国家、自治区、本市技术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以及具备固态存储的视频监控装置。车辆运行信息、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应当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共享;

(四)燃油车的计税价格不低于当地主流巡游车均价的1.5倍;车辆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新能源车车辆轴距应达到2600毫米以上或者综合工况续航里程达到250千米以上;

(五)车辆具备ABS制动防抱死系统、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

(六)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七)车辆应当投保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承运人责任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等;

    (八)车辆近两年内无非法经营处罚记录。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汽车或者新能源纯电动汽车。

第十六条  拟申请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属于自然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需取得网约车从业资格或者符合网约车驾驶员条件,且其名下没有尚在经营使用期内的巡游车或网约车;车辆所有人为企业法人的,应聘用相应的驾驶员。

第十七条  申请人可自行办理也可委托在本市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一)申请人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申请人证明材料。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的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办理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还应当持申请人委托书;

3.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4.车辆配置ABS制动防抱死系统、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前排座位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说明材料;

5.相应的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受企业法人聘用的驾驶员应同时提供其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6.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照片电子文档;

7.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除外);

8.变更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的申请。

(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在申请人变更车辆使用性质申请上签署意见。

(三)申请人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变更车辆使用性质申请及相关材料,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等相关设备。

(五)申请人持变更使用性质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六)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核合格后,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八条  网约车不得设置与巡游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不得安装顶灯、空车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服务设施设备。

第十九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自机动车行驶证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先行达到的标准报废。

    第二十条 网约车车辆在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前退出网约车经营,或者行驶里程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届满的网约车车辆,应退出网约车经营。

网约车车辆退出经营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交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车辆所有人申请,凭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回收证明,为其办理车辆报废或者变更车辆登记信息。

第二十一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被注销、撤销或吊销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注销平台公司自有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二十二条  拟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参加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从业资格考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参加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1年以上本市居住证

    (二)取得C2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六)无交通运输从业资格证吊销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被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自吊销资格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网约车驾驶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参加网约车从业资格考试的驾驶员,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近期一寸彩色照片2张;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承诺书;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承诺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工作规范及时安排考试。

经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并且本人经从业资格考核合格后,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六条  已经取得巡游车从业资格且符合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员,在注销注册后,可直接申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完成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上岗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

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平台公司从业资格注册报备工作,报备信息包括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车辆信息、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网约车驾驶员与网约车平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注销。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注册。

第二十八条  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定期对网约车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驾驶员,按照规定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驾驶员从业资格。

具体考核记分办法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应当接入取得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为乘客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一辆网约车只能接入一个网约车平台,网约车辆所有人可变更车辆网络服务平台,网约车驾驶员与车辆应当保持固定。

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投入自有车辆运营的,应当雇佣具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并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法人车辆接入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的,应当与平台公司签订协议,明确对车辆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等权利义务关系。

网约车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应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统一张贴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经营者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三)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按照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四)规范驾驶员管理,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五)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按照规定配合有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六)依法纳税,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保证接入的车辆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七)对所有权属于自然人的车辆和所有权属于企业法人的车辆实行一致的接入政策和订单推送政策,不得歧视;

(八)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信息。

(九)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并根据服务评价情况,对服务评价好的车辆、驾驶员优先推送订单信息;不得向处于载客状态的车辆推送订单信息。对于即时用车服务,推送信息应屏蔽乘客下车地点;

(十)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站点候客(执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疏运任务指令时除外)。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一)建立服务投诉处理制度,设立并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对乘客投诉应在2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十二)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公示作价规则,向乘客提供相应的本地出租汽车发票。运价规则调整时,应当提前10日通过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十三)确保网约车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卫星定位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并接入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四)业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五)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规范和标准,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二)保持运营车辆性能良好,保证运营、监管设施设备完好;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三)保持车容车貌和车内整洁卫生;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四)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五)运营时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六)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按照合理路线或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七)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车站等客运集散地设立的巡游车调度服务站、乘降点或者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通道揽客;

(八)不得在载客状态时承揽其他预约业务;

(九)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向乘客收费,不得违规收费;

(十)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精神病患者、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标准和方式支付车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真履行市出租汽车改革和行业稳定工作职责,负责统筹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开展联合执法监督工作。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加强信息沟通和综合研判,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车辆轨迹、订单详情、服务质量、乘客评价信息以及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对服务质量测评结果较差的,应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公安等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五条 市通信、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市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市工商质监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活动监督检查,防范并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防范并查处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行为。

    市人社、环保、商务、国税、地税、质监和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实行闭环监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按照职责依据相关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工商质监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发改、公安、人社、环保、商务、税务、工商质监、网信、通信和人民银行乌海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巡游出租汽车以电信、网络等电召服务方式为乘客提供运营服务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四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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