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
为确保乌海湖库区清淤及矿山生态修复一体化治理试点工程施工和通航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决定对乌海湖库区清淤及矿山生态修复一体化治理试点工程施工作业水域实行航行管制,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作业时间
自2025年9月12日零时起至乌海湖库区清淤及矿山生态修复一体化治理试点工程施工结束。
二、作业水域
乌海湖黄河特大桥北侧,从乌海湖库区清淤作业区域上游500米(安全作业区上界)至乌海湖库区清淤作业区域下游500米(安全作业区下界),安全作业区上下界1公里(见附图)通航水域范围。具体坐标如下:
上界:
J1岸点 北纬:39°37'14" 东经:106°46'16"
J2岸点 北纬:39°37'14" 东经:106°45'17"
下界:
J3岸点 北纬:39°38'27" 东经:106°46'15"
J4岸点 北纬:39°38'26" 东经:106°45'15"
三、作业内容
乌海湖库区清淤及矿山生态修复一体化治理试点工程建设施工。
四、作业方式
非禁航施工
五、注意事项
1.施工期间,安全作业区内禁止一切与本工程无关的活动和作业。
2.施工作业船舶应加强值班和警戒,按规定显示号灯号型。
3.过往船舶通过作业水域时应加强瞭望,注意警示警告标志,减速通过,确保安全航行。
4.施工期间施工单位负责禁航区内的日常安全巡查管理,在施工区域和安全作业区的上界、下界按照规定设置警示警告、信号标志牌。
5. 作业结束,不另行通告。
乌海市地方海事服务中心
2025年9月12日
附件:
乌海湖库区清淤及矿山生态修复一体化治理试点工程施工安全作业区域划定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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