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公正、公平执法,持续加强货物运输企业和装载源头企业监管工作,我局组织相关科室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于9月29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至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人:高永
电话:0473-2052180
邮箱:whjtgljs@163.com
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5号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邮政编码:016000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相关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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