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考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依据上述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同时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乌字150303002638号)要求所属企业在15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交回原发证机关,逾期不交回证件的,视为无效证件。
特此公告
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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