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公布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方式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要求,切实发挥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法制监督和企业群众社会监督作用,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营造“体检式监管、服务型执法”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将乌海市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投诉举报范围和方式公布如下:
一、投诉举报范围
(一)行政检查方面
1.针对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行政检查。主要监督是否存在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议事协调机构、委托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中介机构等组织具体实施行政检查;是否存在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社区工作人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等问题。
2.针对检查频次过多,同一事项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主要监督是否存在不同行政执法部门缺乏有效统筹协调,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企业频繁多头执法开展各类检查;是否存在行政检查事项未对照权责清单实施、未依据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调整行政检查事项;是否存在实施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等问题。
3.针对逐利检查、任性检查。主要监督是否存在无法律法规依据情况下,将入企检查行为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前提;是否存在行政执法检查违反国务院“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等问题。
4.针对检查标准、程序不明确,随意检查。主要监督是否存在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同一部门不同执法人员在开展涉企行政检查时,程序不严格、执行标准不一致;是否存在涉企检查缺乏计划性和规范性,随意进入企业开展检查等问题。
5.针对运动式检查、“走过场”检查。主要监督是否存在专项检查不符合监管的客观需要,未经评估、未制定计划、未经批准;是否存在“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等问题。
(二)行政处罚方面
6.针对对企业处罚法律适用不准确。主要监督是否存在在涉企行政处罚时出现适用法律错误,将不适用于企业特定行为的条款拿来作为处罚依据等问题。
7.针对自由裁量权滥用。主要监督是否存在未认真执行首次轻微违法免予处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者社会危害较小可以不实施处罚的柔性执法措施;是否存在未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无相关证据,凭主观随意确定处罚额度,对相似违法情形的不同企业做出差异较大的处罚决定,存在“同案不同罚”等问题。
8.针对证据收集不规范、处罚程序履行不到位。主要监督是否存在未按规定保障企业的陈述、申辩权;是否存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没有依法充分听取企业的意见,或者未依法告知企业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是否存在办案超90天办案期限而未履行申请延期手续;是否存在送达程序不规范;是否存在未建立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举报未及时处理和反馈等问题。
9.针对过度执法、粗暴执法。主要监督是否存在对企业做出影响重大处罚决定前,未经过严格审批程序,缺乏必要的内部审核和监督机制,无合理事实证据,直接按照行政裁量权基准顶格处罚等问题。
10.针对对企业趋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违规异地执法。主要监督是否存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以罚代管、重复罚款;是否存在对不同企业区别对待;是否存在执法部门违反地域管辖原则,在没有明确管辖权的情况下异地执法,随意管辖等问题。
(三)行政强制方面
11.针对滥用财产性行政强制措施,超权限、超范围、超额度、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主要监督是否存在对企业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手段的事实证据不充分、未达到法定情形;是否存在在实施行政强制过程中,未按规定制作详细的查封、扣押清单,没有通知企业相关人员到场见证,在解除行政强制时也未依法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是否存在对扣押的企业产品、设备等财物,没有妥善保管,出现财物损坏、丢失等问题。
(四)违规制发涉企规范性文件方面
12.是否存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未开展公平竞争审查,歧视性对待不同市场主体、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自由竞争等问题。
13.是否存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表彰、考核等问题。
14.是否存在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四新”经济实施简单化禁止,阻碍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等问题。
15.是否存在在规范性文件中,为第三方机构违法设立行政审批权等问题。
16.是否存在在开展专项整治、清理整顿等活动中采取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等问题。
二、投诉举报方式
1.投诉举报电话:2052182;
2.投诉举报邮箱:whsjtjfgk@163.com;
3.投诉举报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5号乌海市交通运输局1004室(政策法规科)。
三、其他事项
1.受理范围主要为交通运输部门涉及本公告明确的“31个是否”的相关线索,其它不属于受理范围的问题,请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提出。
2.举报反映线索时应注明反映人的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及时沟通联系,我们将保障反映人合法权益。
3.举报反映人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反映问题,不得虚构问题线索和夸大事实,不得恶意反映。
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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