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采购项目简介
国道110线海勃湾至麻黄沟公路乌海黄河特大桥工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道110线海勃湾至麻黄沟公路乌海黄河特大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以内发改基础字﹝2012﹞1064号文件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关于国道110线海勃湾至麻黄沟公路乌海黄河特大桥工程两阶段施工图设计的批复》内交发﹝2014﹞370号文件批复,项目业主为国道110线乌海黄河特大桥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及银行贷款,出资比例为企业自筹32.6%、银行贷款67.4%,采购人为国道110线乌海黄河特大桥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项目概况
国道110线海勃湾至麻黄沟公路乌海黄河特大桥工程位于乌海市,东起110国道K1105+050与109国道之间的连接线LK19+400处,经过海南区巴音陶亥镇二道坎村,向西穿越黄河,终点位于乌达新区巴音赛大街东口与国道110线K1107+700交叉处。起终点桩号为K1104+345.8-K1107+702.23,路线长3356米。
全线采用双向六车道一级公路标准。工程包含正桥、互通立交桥梁及东西引道。正桥全长1130m,其中,主桥中央索面矮塔斜拉桥,全长460.0m,东引桥长200m,西引桥长470m。互通立交上跨穿过东岸海渤湾-海南的快速通道,全长1362.3m,分4条匝道。引道工程主线长958.82m,路基宽度34.0m;辅道巴音赛街长295.18m,路基宽度36.0m;C辅道290.28m,路基宽度7.0m。
2.2采购范围:国道110线海勃湾至麻黄沟公路乌海黄河特大桥工程交工验收阶段交通安全性评价。
2.3 标段划分:国道110线海勃湾至麻黄沟公路乌海黄河特大桥工程交工验收阶段交通安全性评价共划分为1个标段,具体标段划分情况如下:
JGAP | 交工验收阶段 交通安全性评价服务 | 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规范》(JTGB05-2015),对国道110线海勃湾至麻黄沟公路乌海黄河特大桥工程全线进行交工验收阶段安全性评价,包括总体评价和安全性评价,协助发包人完成相关整改,并提交中期评价报告和最终评价报告。 |
标段编号 | 工作类别 | 主要工作内容 |
2.4 服务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5天内提交报告。
2.5质量要求:所提交的报告应符合国家及自治区颁发的有关规定。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满足以下要求:
(1)资质要求:详见公告附件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2)业绩要求:详见公告附件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3)信誉要求:详见公告附件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4)人员要求:详见公告附件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人员最低要求);
3.2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竞价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竞价。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竞价,否则,相关竞价均无效。
3.3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如有意参加询比采购活动,请于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4月26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联系采购代理获取采购文件。
5. 响应文件的递交
5.1 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9时30分,供应商应于当日09时00分至9时30分将响应文件递交至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6号10楼1007室。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6. 评审办法
本项目评审办法采用 “综合评分法”。具体评审办法详见附件。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采购公告在乌海市交通运输局官网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国道110线乌海黄河特大桥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6号
电 话:0473-2052173
联 系 人:刘女士
采购代理:内蒙古海维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8号
邮 编:010051
电 话:18100471101
联 系 人:李先生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标段编号 | 工作类别 | 最低要求 |
JGAP | 交工验收阶段 安全性评价服务 | 1、具有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具有公路行业(公路)专业设计甲级资质或者公路行业设计甲级资质或者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标段编号 | 工作类别 | 最低要求 |
JGAP | 交工验收阶段 安全性评价服务 | 近5年内(2016年1月1日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日期为准)至少承担过1条一级及以上公路的交通安全性评价服务工作。 |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最低要求 |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4)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标段编号 | 人员类别 | 数量 | 人员能力要求 |
JGAP | 项目 负责人 | 1 | 1、公路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以职称证书为准)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至少1条一级及以上公路的安全性评价服务工作(以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资历表中填写的为准) |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及名称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评审方法 | 评审方法 | □最低价法 ☑综合评分法 |
2.1.1、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市场监管部门或其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一致 |
响应文件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第3.7.2项及第3.7.3项的规定 | ||
响应文件 | 响应文件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内容齐全、字迹清晰可辨 | ||
编制周期、质量目标 | 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 ||
报价 | 未超过采购人设定的最高限价 | ||
权利义务符合采购文件规定 | a.供应商应接受采购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供应商未增加采购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供应商义务; c.供应商未提出不同的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供应商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供应商未对合同格式条款有重要保留。 | ||
2.1.2 | 资格评审 标准 | 资质要求 | 符合供应商须知附录1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 |
业绩要求 | 符合供应商须知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 ||
信誉要求 | 符合供应商须知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 ||
主要人员要求 | 符合供应商须知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 | ||
2.2.2 | 评审价格 | 评审价=最终响应函中填写的大写文字报价 | |
3 详细评审标准和程序 | |||
3.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1)商务部分:50分 (2)技术部分:40分 (3)报 价:10分 | |
3.2(2) | 评审基准价 计算方法 | 评审基准价的计算: (1)评审价的确定: 评审价=最终响应函中填写的大写文字报价 (2)评审价平均值的计算(四舍五入,取整数): 所有供应商的评审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审价平均值。 (3)评审基准价的确定: 所有通过评审的供应商评审价的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价。 | |
条款号及名称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3.3(1) | 商务评分标准 | 项目负责人(20分) | 满足附录4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要求的,得20分。 |
业绩(20分) | 满足附录2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要求的,得20分。 | ||
履约信誉(10分) | 满足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要求的,得10分。 | ||
3.3(2) | 技术评分标准 | ①按采购文件编制了服务方案,得24分; ②服务方案内容基本完整且方案内容基本切合题旨,得24~32分; ③编制服务方案详细,针对性强,内容具体,能充分体现本项目特点,得32~40分。 | |
3.3(3) | 报价评分标准 | 当供应商最终报价等于评审基准价时得满分,每高于评审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2分,每低于评审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1分,中间值按比例内插,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报价得分最低为0分。 用公式表示如下: 式中:F1——报价得分; F——报价得分所占的百分比权重,F=10; D1——供应商的报价; D——评审基准价。 若D1≥D,则E=0.2;若D1<D,则E=0.1。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3.6 | 供应商并列时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的规则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审小组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1)评审价低的供应商优先; (2)技术评分得分高的优先; (3)商务与技术评分之和得分较高的优先。 | |
1.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小组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
2.初步评审标准和程序
2.1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初步评宙程序
2.2.1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判断响应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只有以上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才可通过初步评审。
2.2.2除评审办法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评审价格为供应商在响应函中填报的大写含税价格。
评审价格若超过最高限价(如有),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评审小组经过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或基于专业经验认为某一供应商的报价异常过低,可能对其履约造成影响时,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2.3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响应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报价表合计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计不一致的,以各分项报价的合价累计数为准;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且缺漏项内容不属于实质性偏差的,则视为缺漏项内容的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响应报价的算术错误修正不改变评审依据的响应总报价。当修正后的总报价高于原响应报价时,视同供应商响应报价错误产生少漏计费用,签订合同时由供应商承担,如评审小组认为供应商无法承受少漏计费用,可以将响应报价作为异常低价处理;当修正后的总报价低于原响应报价时,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
2.2.4供应商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2.5特殊情形处理
初步评审后,如评审小组认为所有响应文件均无效,评审小组应当终止评审。否则按照评审办法继续评审。
3详细评审标准和程序
3.1分值构成
(1)商务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技术部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报价: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2评审基准价计算
(1)评审价格:评审价格为按照本章第2.2.2项规定确定的价格;
(2)评审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3评分标准
(1)商务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技术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报价评分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4评分
评审小组成员按照评分标准独立对供应商的商务、技术和其他因素进行评分。报价评分由评审小组统一计算。各项得分汇总后为该成员给供应商的评分总分。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人”。
3.5汇总
评审小组汇总每个成员对供应商的评分总分,每个供应商的评分总分的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最终得分。
3.6排序
评审小组对供应商最终得分进行比较后,可以按照供应商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供应商排序。最终得分相等时,以评审价格低的优先;评审价格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髙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
4评审结果
4.1提交书而评审报告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4.2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要求及数量
评审小组应在书面评审报告中按照供应商排列的优先顺序向采购人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并排序。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排序要求及数量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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