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乌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9929/2025-06149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交通运输局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乌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5-11-03 00:00:00 公开日期: 2025-11-03 11:55:2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乌海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通知》政策解读
作者:交通运输局 来源: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等开展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一、审查范围

以乌海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提请以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市政府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请示、建议类文件;向市政府报送请示、建议类文件或提请市政府决策类会议研究审议的需要合法性审查的文件;需要在门户网站发布的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公告、通告等信息。

二、审查材料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文件送审稿及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情况(包括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网上征求、专家论证、座谈会)、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召开听证会情况等材料。

三、审查标准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二)制定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制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文件形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依法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四、审查流程

起草部门为局科室的,将审查材料送局政策法规科审核;起草部门为二级单位的,将审查材料经本单位法制审核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局政策法规科审核。行政文件合法性审查后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方可上会审议通过、制定发布。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不得集体讨论或上报。

审核部门要求起草部门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的,起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外,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审核过程中的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审核结果

政策法规科合法性审查后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