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文字解读】乌海市地方海事服务中心关于新增运力审批的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59929/2025-03199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交通运输局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概       述: 【文字解读】乌海市地方海事服务中心关于新增运力审批的政策解读
成文日期: 2025-06-23 00:00:00 公开日期: 2025-06-23 09:26:20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文字解读】乌海市地方海事服务中心关于新增运力审批的政策解读
作者:交通运输局 来源:乌海市地方海事服务中心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市地方海事服务中心关于

新增船舶运力的政策解读

问:什么是新增运力审批?

新增运力审批是水路运输经营者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在企业准备扩大船舶队伍,提升企业水上运载能力前向市级以上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给予申请审查。

问:新增运力审批什么情况下需要审批?

新增运力审批分为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审批和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对于普通货船,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内容,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在新增普通货物运力中,对于光船租赁企业和新购置船舶的水路运输企业,按照运力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对于国内客船、危险品船的新增运力审批,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内容,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问:新增运力审批在办理过程中有哪些难点与注意事项?

难点一: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审批方面,主要是水路运输经营者在申请时间节点上存在一定的难点,很多企业对该项审批业务申请流程和实效上了解不够透彻,出现新购置船舶已经到位,但未开展申请业务,导致船舶不能够及时参与到企业的运营工作中。

难点二: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方面,由于涉及到地方性空间经济的发展情况,在新增运力审批方面,对公司申请的新增运力,需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这就需要更加专业的分析与判断后,进行审批。

注意事项:无需新增运力审批的情形。

若更换船舶属于‌运力等量替换‌(即用新船替换旧船但不增加总运力),则‌不需要申请新增运力审批。只需在完成船舶变更手续后,直接向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船舶营运证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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