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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遏制“三品”上车确保公交运行安全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6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2016年1月5日7时,银川市公交公司301路公交车由贺兰县天俊花园开往银川火车站途中,在109国道金盛国际家居广场门口突然发生火灾。经现场核实,火灾已造成17人死亡,32人受伤。此次火灾事故被公安机关定性为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马永平已被抓获。

        又是一起公交车人为纵火案。近几年全国共发生数起公交车人为纵火案,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

        现今的当务之急是如何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城市公交车的运行线多面广,站点分布在城市的各条街区,在客流高峰期,人员流动大,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管理不可能像乘火车、轮船、飞机那样作进站前的检查。因为一个中等城市,公交站点就有成百上千个之多,在特大型城市公交站点就更多了。在各个站点放专职安检员都不现实,更别说在各个站点安装安检设备了。

        现在各个城市的公交车大多实行了无人售票,前门上车,后门下车。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甄别管理就自然而然由公交车驾驶员负责了。为了便于公交驾驶员开展防“三品”带上车的工作,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尽快以立法的方式确定下来:不管乘客以何种方式何种理由,只有将易燃易爆物品带上公交车(具体品种由国家立法机构确定),就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进行处罚。在有一条就是只要乘坐公交车,就要在上车前接受公交车驾驶员的开包(箱)安检。不管是否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客也可以拒绝接受公交车驾驶员的开包(箱)安检,但前提是乘客自动放弃乘坐公交车。对于既不接受开包(箱)安检又要强行乘坐公交车行为的乘客,应以扰乱社会治安罪进行处罚。只有制定了这两条法律,公交驾驶员在实际的工作中才好操作,才能有效防止“三品”带上车。

        现实生活中,为什么犯罪分子在公交车的犯罪行为屡屡得逞,就是因为我们队“三品”带上公交车的管理无具体的法律依据,只是一招企业制定的严禁“三品”上车来执行,多少不带有法律的强制性。假如有的乘客以隐蔽的包将易燃物品(汽油或稀料等)带上公交车(现阶段驾驶员无权要求乘客在乘车前开包或箱接受安检),在公交车运行途中发现了有乘客将易燃物品带上车,驾驶员也无权强行将带易燃物品的乘客驱逐下车。有时还可能发展到司乘纠纷,就是公安机关介入也不好解决。因为乘客毕竟没有犯罪动机。只是带回家自用,公安机关也无法律依据强制处理,最多也就是批评教育后了事。这就易使人产生麻痹或轻视思想。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而在公交车放火屡屡得逞。如果有了以上两条法律,驾驶员在实际工作中也好操作,因携带“三品”与乘客发生纠纷后公安机关也有理有据地快速作出处理。同时也可以提高广大乘客对携带“三品”的警惕,并且有法律依据及时报警,这样就能有效杜绝“三品”上车,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确保城市公共交通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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