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条《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注销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详情见附件)。
公告期时间:2026年8月1日至8月31日。若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乌海市交通运输局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地址:乌海市海勃湾区黄河西街6号,联系电话:0473-2015677)。公告期满后,可在六十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注销道路运输证车辆名单(2026.7.28).xlsx
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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