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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废止《乌海市支持网络货运平台和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公告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支持网络货运平台和物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23〕32号)有效期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效期届满未明确延长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和第四十九条“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不得延长有效期”之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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