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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4日 作者:交通运输局 来源: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关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的公告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维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市场秩序,保护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健康发展,依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备案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备案依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 2021年第17号)第七条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备案对象

  本市范围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三、备案程序及材料

  办理备案的企业,请根据受理条件和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一)受理条件

  1.企业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汽车租赁”项目。

  3.有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租用证明。租用经营场所的,应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租用合同。

  4.企业管理人员及岗位职责。

  5.有健全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6.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7.租赁车辆条件:

  (1)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为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的企业自有车辆。

  (2)租赁车辆应为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

  (3)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租赁经营者所有。

  (二)提交备案资料

  1.基本备案资料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申请表》。

  (2)《小微型客车租赁车辆备案信息表》。

  (3)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归还备案申请人)。

  (4)小微客车租赁车辆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归还备案申请人)。

  (5)小微客车租赁车辆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原件查验后归还备案申请人)。

  (6)《企业备案承诺书》。

  2.经营场所资料

  (1)办公接待场所及停车场照片(扫描打印在A4纸上,每张纸2张照片并标注名称)。

  (2)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租用证明。租用经营场所的,需提供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租用合同。

  3.企业管理材料

  (1)《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管理人员汇总表》。

  (2)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3)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服务投诉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4.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的情况说明。

  (2)车辆调配服务保障人员情况说明。

  5.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服务机构或本地企业跨县(区)设立服务机构办理备案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设立服务机构的相关文件材料。

  (2)服务机构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材料。

  备案申请人应保证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无虚假信息。申请资料应在指定位置或醒目位置加盖租赁企业公章后提交。满足条件的予以受理,不满足条件的申请人应按要求对材料进行修改及补充,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四、备案变更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机构办理变更备案。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暂停或者终止分时租赁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并同时向原备案机构书面报告。

  咨询电话:0473-201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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