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第一款“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的规定,现依法撤销相关许可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撤销经营许可的经营者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附件:1.《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明细(企业)》
2.《撤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明细(个体)》
乌海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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